2011年司考大纲变化: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
2011-05-21 13:42:49 | 来源:人民网
删除考点4个,新增考点22个:
第一章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
第十三章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
确定举证期限 开庭准备 |
第十四章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
当事人协议适用简易程序 |
第十四章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
传唤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
第十五章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 |
上诉撤回的法律效果 |
第十六章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 |
宣告公民失踪判决的法律效果 |
第十七章第二节“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 |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
第十七章第三节“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 |
抗诉的对象 人民法院对抗诉的接受 |
第十七章第四节“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 |
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必要的材料 |
第二十一章第二节“执行开始” |
执行通知和立即执行 |
第二十一章第三节“执行措施” |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
第二十一章第四节“暂缓执行、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
暂缓执行 |
第二十三章第一节“仲裁概述” |
仲裁的概念 仲裁的类型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
第二十五章第一节“仲裁协议概述” |
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 |
第二十五章第三节“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
仲裁条款独立性的含义 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
第二十五章第五节“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
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 |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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