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新增考点3个,新增法律法规7件。
(一)新增3个考点(三个罪名),取消部分罪名。
1.新增三个罪名: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取消部分旧罪名:根据最新的罪名补充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强迫职工劳动罪”改为“强迫劳动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
(二)刑罚裁量的内容作了重大修改。
1.修改关于管制的规定,引入社区矫正措施,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修改关于死刑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限制老年人死刑的适用,限制对被部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3.增加了诸多减免处罚的规定,如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坦白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等等。
4.增加了一般累犯在成立主体条件上的限制,除了过失犯罪,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也不成立累犯。扩大了特殊累犯的成立范围。除了原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外,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5.将坦白纳入法定量刑情节。对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因罪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时,可以减轻处罚。
6.提高了数罪并罚的上限。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7.明确了缓行适用的标准,扩大了禁止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范围。
(三)刑罚执行做了最新调整
1.对减刑后的最少刑期作了调整,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视情况限制减刑,对无期徒刑经过数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进行了延长。
2.将禁止假释的对象扩大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四)新增法律法规7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2010年12月22日) 法发〔2010〕6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25日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13日公布 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法释〔201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年1月10日) 法发〔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1日公布 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0年8月31日) 公通字[2010]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