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完善司法考试制度选拔合格法律人才
9次国家司法考试44万余人获通过
2011-02-12 15:15:49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李恩树
记者2月11日从司法部获悉,自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实施以来,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平稳安全顺利,9次考试报名人数达274万人次,实际参考240万人次,44万余人通过了考试,为国家选拔了一大批合格法律人才,发挥了为国家选拔储备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保障作用。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为适应新的形势,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要求,司法部不断完善考试内容和组织实施办法,取得明显成效。
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的内容。对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法工作的重点理论观点、重大指导思想等内容重新增订,单独列编,在司法考试命题中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考查分量和分值比例,并联系当前政法工作实际,引导考生树立正确法治理念,培养从事法律职业必备的政治意识和职业素养,进一步增强对考生司法实践和思想道德素质的考查。
制定实施对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政策。司法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实施以来,为有效缓解中西部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短缺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基层地区采取倾斜政策。
据悉,截至2010年底,共确定全国25个省份的1213个县(区、市)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区,实行相应降低合格分数线的政策。9次国家司法考试中,实行倾斜政策地区共有11万余人通过司法考试。同时,为方便少数民族考生参考,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选拔双语法律人才,翻译印制了蒙、藏、维、哈、朝等5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单独确定少数民族试卷考生录取合格分数线。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为适应新的形势,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要求,司法部不断完善考试内容和组织实施办法,取得明显成效。
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的内容。对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法工作的重点理论观点、重大指导思想等内容重新增订,单独列编,在司法考试命题中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考查分量和分值比例,并联系当前政法工作实际,引导考生树立正确法治理念,培养从事法律职业必备的政治意识和职业素养,进一步增强对考生司法实践和思想道德素质的考查。
制定实施对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政策。司法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实施以来,为有效缓解中西部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短缺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基层地区采取倾斜政策。
据悉,截至2010年底,共确定全国25个省份的1213个县(区、市)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区,实行相应降低合格分数线的政策。9次国家司法考试中,实行倾斜政策地区共有11万余人通过司法考试。同时,为方便少数民族考生参考,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选拔双语法律人才,翻译印制了蒙、藏、维、哈、朝等5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单独确定少数民族试卷考生录取合格分数线。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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