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制度改革——
完善司法解释程序 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2010-05-18 08:44: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改革背景
制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司法职权。建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各种形式的司法解释数千件,为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准确适用法律、提高司法水平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同时,司法解释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主体不统一,启动不严谨,来源不广泛,程序不健全,形式不统一等。作为审判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与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同样重要。在大力加强诉讼程序制度建设、推进诉讼程序改革的同时,改革和完善司法解释成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推进情况
●启动
1997年,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对于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论证、通过、发布等一系列程序作了具体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之后,基本统一了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做到了司法解释的规范化。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社会各界对司法解释工作要求的提高,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司法解释制度纳入了新一轮司法改革中。
●规范
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取代了1997年的《若干规定》以及以前发布的一些零散的规定。该规定从司法解释制度面临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解决司法解释的程序不规范和监督机制不严密的问题,成为我国现阶段司法解释工作的基本依据。
●措施
司法解释制度改革完善的主要措施包括:
第一,明确了司法解释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解释对象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司法解释应当符合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等。
第二,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第三,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的请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和提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等。
第四,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请示。
第五,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与论证,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
第六,所有司法解释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七,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形式发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刊登。
第八,司法解释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适用司法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适用司法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本成效
通过改革和完善司法解释程序,进一步提高了司法解释的质量,使司法解释更加准确地反映了立法原意。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司法解释13件,发布指导性司法文件近50件。
制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司法职权。建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各种形式的司法解释数千件,为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准确适用法律、提高司法水平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同时,司法解释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主体不统一,启动不严谨,来源不广泛,程序不健全,形式不统一等。作为审判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与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同样重要。在大力加强诉讼程序制度建设、推进诉讼程序改革的同时,改革和完善司法解释成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推进情况
●启动
1997年,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对于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论证、通过、发布等一系列程序作了具体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之后,基本统一了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做到了司法解释的规范化。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社会各界对司法解释工作要求的提高,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司法解释制度纳入了新一轮司法改革中。
●规范
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取代了1997年的《若干规定》以及以前发布的一些零散的规定。该规定从司法解释制度面临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解决司法解释的程序不规范和监督机制不严密的问题,成为我国现阶段司法解释工作的基本依据。
●措施
司法解释制度改革完善的主要措施包括:
第一,明确了司法解释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解释对象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司法解释应当符合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等。
第二,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第三,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的请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和提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等。
第四,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请示。
第五,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与论证,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
第六,所有司法解释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七,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形式发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刊登。
第八,司法解释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适用司法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适用司法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本成效
通过改革和完善司法解释程序,进一步提高了司法解释的质量,使司法解释更加准确地反映了立法原意。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司法解释13件,发布指导性司法文件近50件。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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