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答记者问
2010-10-13 19:55:19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隋笑飞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做好量刑建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此,记者13日采访了高检院相关负责人。

  问:量刑建议改革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提出哪些新的要求?

  答:量刑建议改革对检察机关公诉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要求。检察机关要更新执法理念,牢固树立定罪与量刑同等重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的理念,切实提高检察机关公诉能力和水平。一是要提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在审查起诉中,要客观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既要注重审查定罪证据,也要注重审查量刑证据;既要注重审查法定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酌定量刑情节;既要注重审查从重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量刑情节。二是要提高指控犯罪的能力。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要合理安排证据出示顺序和辩论重点,对于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的案件,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出示证据和进行辩论;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当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三是要提高诉讼监督的能力。检察机关对于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收到法院的判决、裁定后,应当对判决、裁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理由、依据进行审查,认为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向法院提出抗诉。

  问:请您谈谈如何依法规范提出量刑建议,确保量刑建议的质量和效果。

  答:依法规范提出量刑建议,是量刑建议质量和效果的重要保证。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量刑建议,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对于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进行制作。要注重量刑建议的效果,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对量刑把握得准,检察院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办案制度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严格执行量刑建议的审批程序。

  问: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时,如何加强与其他政法各部门协调配合?

  答:首先,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调配合。积极督促侦查机关重视量刑证据的收集工作,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在介入重大案件侦查引导取证时,要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量刑证据。其次,要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审查起诉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充分了解辩护律师掌握的证据信息。法庭审理中,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证据,公诉人应当进行质证。辩护律师提出量刑意见的,公诉人应当进行答辩。再次,要加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检察机关决定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议的,量刑建议书应当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要积极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量刑辩论过程中,为查明与量刑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情节,公诉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法庭调查。如果庭审中出现新的事实、证据,需要补充侦查或补充提供量刑证据的,可以依法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待查清事实、证据后根据情况决定提出量刑建议。

  问:检察机关如何根据实际推动量刑建议工作深入开展?

  答: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要坚持积极、慎重、稳妥原则,由易到难,边实践边总结,逐步扩大案件的适用范围,推动量刑建议在本地区全面试行。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研究制定量刑建议实施细则。要加强对量刑基本方法、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常见犯罪的量刑等问题的研究,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率。要加强对量刑建议工作的培训,提高公诉人员审查运用量刑证据、量刑评估、出庭支持公诉等能力和水平。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解决试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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