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司法考试的一道搞笑难题
2008-10-05 14:42: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继才
  我也参加了今年的司法考试,印象较深的是今年的卷二试题。比如第62题,原题是这样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转化型抢劫作出了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能适用该规定?

  A.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B.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

  C.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丙。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离现场

  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

  这道题设了几个陷阱,最为阴险的可能是A项。甲某入室盗窃,被发现并追赶而逃跑,进了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这是不是威胁很难判定。如果这句话是香港电影里的搞笑动作,当然是威胁;如果不是电影,但这句说辞真的有点搞笑的意思,让人拿不定主意。这时我想到了两种情况,即题干没有告知的情况,这无疑是对定性比较关键的情节:行为人到底偷到东西没有?假如要认定盗窃,当有物品数量的考虑,如果没有偷到东西,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恐怕很难定罪;如果偷到了东西,为了抗拒抓捕或者逃跑而进行威胁,显然要认定抢劫。但题目在这里打了埋伏,偷到东西没有,考生不得而知。现在我们可以依据常理来分析,如果偷到了东西,一般的情况下是要带上一句的,这里没有说,可能没有得手。而且根据事主的态度也能看出一些端倪,如果甲某盗窃得手,事主的反应可能要强烈一些,在甲某口称“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的时候可能会说:“那你把东西放下!”这里没有表明事主的态度,我们可以推断——当然,这只是答题的推断,不是判案的推断,答题有时需要大胆推断,当机立断,而判案却不行——甲某没有偷到东西。没有偷到东西,虚晃一枪,逃跑了,有没有危害后果呢?有,但不严重。刑法所要求的严重危害后果显然对分则的每一条都应当适用,当然也包括暴力犯罪的转化型抢劫。如果想到了这里,这道题就可能有了一个较能说服人的答案,但当时不可能想这么多,我只是想,如果甲某偷到了东西,当如何,没有偷到东西,又当如何。如果偷到了东西,逃跑的动机或实施逃跑的强度就可能有不同了。虽然拿不定主意,但最终选择了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这道题我们还可以作如下分析:如果甲某手拿菜刀护在胸前,口称“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夺门而逃,又怎么样呢?情况就可能不一样了,因为即使他没有伤人,但其实施逃跑(反抗)的强度显然要大一些,可能包含威胁的程度就比较明显了。但他没有夺路而逃,而是翻窗逃跑,虽然不能表明他的胆子确实很小,但至少其逃跑或反抗的强度是要小一些。这里考官的用意可能就是要考察认定转化型抢劫行为人反抗强度的大小,是否足以构成刑法所指的“以暴力相威胁”。如果能作如此推理,也可能得出甲某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的结论。

  至于C项,我个人认为考点还是这一个。丙某虽骗取了财物,为了逃跑而在走投无路的时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受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趁机逃离了现场。这里也有一点搞笑,窃贼以自戕威胁受害人,我们还是第一次见到。关键是他的这种自戕行为是否构成对受害人的“以暴力相威胁”?我们认为,刑法第269条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所指的“以暴力相威胁”,应当是针对受害人的,而且要达到足以对受害人构成威胁,使其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 而这里的丙某以自戕威胁受害人固然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威胁,但显然没有达到使受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所以也不能以转化型抢劫论处。其他两项就比较简单了,这里就不再赘述。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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