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看管起歪心 转手倒卖战国文物多人获刑
2011-11-04 14:09:50
中国法院网讯 (沈启钦 马桂芳) 眼见堆放在外的文物无人看管,便起了歪心,进而又不顾禁令转手倒卖,近日,这起倒卖文物案件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名被告人中三人被判刑,一人免予刑事处罚。
2月14日,被告人吴华发现,在鼎城区灌溪镇富贵坪村一施工取土现场挖掘出的12块战国时期棺椁板,堆放在土场旁无人看管,便联系搞古懂收藏的本案被告人邹军,以6000元价格将这批棺椁板卖给了邹,并运至邹的屋前。当日,邹军便联系了做古玩生意的被告人白桦,白桦和另一被告人洪波俩人各出资13000元买下了该批棺椁板。2月18日,鼎城区文物管理处发现了被告人邹军屋前堆放的棺椁板,并获知已被白、洪两人购买,便于2月22日对白桦、洪波开始进行调查,并告知两人要妥善保管、不得出售。3月10日,被告人白桦不顾禁令,又以63000元的价格将棺椁板卖给了承某,承某通过物流公司将棺椁板运至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自己家里,准备日后自用。
4月6日,被告人吴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吴华、邹军、白桦均退还了违法所得。12件棺椁板已追回并已上交给文物部门,该批棺椁板经鉴定均系一般文物,总价值为人民币7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桦、邹军、吴华、洪波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多件,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白桦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邹军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吴华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洪波犯倒卖文物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月14日,被告人吴华发现,在鼎城区灌溪镇富贵坪村一施工取土现场挖掘出的12块战国时期棺椁板,堆放在土场旁无人看管,便联系搞古懂收藏的本案被告人邹军,以6000元价格将这批棺椁板卖给了邹,并运至邹的屋前。当日,邹军便联系了做古玩生意的被告人白桦,白桦和另一被告人洪波俩人各出资13000元买下了该批棺椁板。2月18日,鼎城区文物管理处发现了被告人邹军屋前堆放的棺椁板,并获知已被白、洪两人购买,便于2月22日对白桦、洪波开始进行调查,并告知两人要妥善保管、不得出售。3月10日,被告人白桦不顾禁令,又以63000元的价格将棺椁板卖给了承某,承某通过物流公司将棺椁板运至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自己家里,准备日后自用。
4月6日,被告人吴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吴华、邹军、白桦均退还了违法所得。12件棺椁板已追回并已上交给文物部门,该批棺椁板经鉴定均系一般文物,总价值为人民币7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桦、邹军、吴华、洪波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多件,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白桦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邹军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吴华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洪波犯倒卖文物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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