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出台养犬管理条例 由"禁限"到"管疏"
2011-11-01 14:26:20 | 来源:法制日报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近日经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了解到,1996年制定的《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已不能满足养犬管理的需要。为此,哈尔滨市制定了新的养犬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叶胜军近日就市民关注的问题,对《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管理服务费向社会公布
根据原限制养犬规定,办理《犬类准养证》每条犬的登记费为4000元,实行年检制度,每条犬的年检费为1000元。新条例则规定,养犬人按照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第一年每只缴费300元,以后每年缴费200元。
叶胜军表示,旧规定利用高收费遏制居民养犬需求,但并未取得预期效果。新条例规定的收费只有管理服务费一项,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用于政府为养犬提供的公共服务支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志
原限制养犬规定没有对犬只身份证明的规定。对此,新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为准予登记的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志。
叶胜军表示,新条例将推行犬只植入电子芯片服务,芯片将记录狗的不良信息记录,如果不良记录超限,最严重的处罚是剥夺狗主人的养狗权。同时,“对于有遗弃犬只行为的人,公安部门也会记录在案,再养狗时,警方会考虑不再为其登记。”
为犬只投保伤人责任险
原限制养犬规定要求,犬只伤害他人,养犬者应依法赔偿损失。而新条例则要求为犬只投保伤人责任险。
叶胜军表示,按照新条例规定,登记并缴纳服务费的犬只,将会由主管部门为其投保伤人责任险,不再另收保费。一旦发生伤人事故,赔偿金额最高为5000元。
明确犬只外出活动细节
原限制养犬规定要求,小型观赏犬出户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新条例保留了公安机关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限定遛犬时间的权利。
叶胜军说,新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犬只外出时间的限制,但明确了犬只外出活动时的细节规定,犬绳牵领,不得超过2米;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等。
犬只禁入区域更加细化
原限制养犬规定要求,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新条例禁止携犬只进入的区域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教学区、食宿区,学前教育机构,医院,少年儿童聚集活动场所;宾馆、饭店、商店;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中央大街等步行街、休闲体育广场、绿化地带和公园。
叶胜军说,新条例与旧规定最大的区别是养犬管理理念的调整,也就是从以前的“禁、限”到现在的“管、疏”,降低了合法养狗的门槛,纠正了过去试图以高收费遏制养狗数量上升的错误思路,条例施行后会将更多的城市犬只纳入到监管范围内。
叶胜军介绍,新条例还对养犬管理体制进行了完善,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工商、卫生、财政、价格等七个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同时对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建立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叶胜军近日就市民关注的问题,对《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管理服务费向社会公布
根据原限制养犬规定,办理《犬类准养证》每条犬的登记费为4000元,实行年检制度,每条犬的年检费为1000元。新条例则规定,养犬人按照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第一年每只缴费300元,以后每年缴费200元。
叶胜军表示,旧规定利用高收费遏制居民养犬需求,但并未取得预期效果。新条例规定的收费只有管理服务费一项,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用于政府为养犬提供的公共服务支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志
原限制养犬规定没有对犬只身份证明的规定。对此,新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为准予登记的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志。
叶胜军表示,新条例将推行犬只植入电子芯片服务,芯片将记录狗的不良信息记录,如果不良记录超限,最严重的处罚是剥夺狗主人的养狗权。同时,“对于有遗弃犬只行为的人,公安部门也会记录在案,再养狗时,警方会考虑不再为其登记。”
为犬只投保伤人责任险
原限制养犬规定要求,犬只伤害他人,养犬者应依法赔偿损失。而新条例则要求为犬只投保伤人责任险。
叶胜军表示,按照新条例规定,登记并缴纳服务费的犬只,将会由主管部门为其投保伤人责任险,不再另收保费。一旦发生伤人事故,赔偿金额最高为5000元。
明确犬只外出活动细节
原限制养犬规定要求,小型观赏犬出户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新条例保留了公安机关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限定遛犬时间的权利。
叶胜军说,新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犬只外出时间的限制,但明确了犬只外出活动时的细节规定,犬绳牵领,不得超过2米;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等。
犬只禁入区域更加细化
原限制养犬规定要求,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新条例禁止携犬只进入的区域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教学区、食宿区,学前教育机构,医院,少年儿童聚集活动场所;宾馆、饭店、商店;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中央大街等步行街、休闲体育广场、绿化地带和公园。
叶胜军说,新条例与旧规定最大的区别是养犬管理理念的调整,也就是从以前的“禁、限”到现在的“管、疏”,降低了合法养狗的门槛,纠正了过去试图以高收费遏制养狗数量上升的错误思路,条例施行后会将更多的城市犬只纳入到监管范围内。
叶胜军介绍,新条例还对养犬管理体制进行了完善,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工商、卫生、财政、价格等七个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同时对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建立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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