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应多少才合理 能否随物价指数联动
2011-05-17 11:10:28 | 来源:法制日报
个人所得税在西方被称为“罗宾汉税种”。无论起征点的数额定为3000元或者更高,都有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要让“罗宾汉税种”回归到“劫富济贫”的正确轨道上来,以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个人所得税在西方也被称为“罗宾汉税种”,在世界上已经实行了200多年,其核心目的就是要调节社会财务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大。在我国,普通民众同样对这种能“劫富济贫”的税收制度有无限的期待,从最近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全民热烈关注中可以看到这一点。因此,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人们希望它就像罗宾汉一样,成为税收中的平民英雄。因此,当我国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出台的起征点只有3000元时,人们似乎对此标准颇感意外,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起征点设定要考虑城市化因素
最近十几年来,我国的城市化发展正在加速,而且这种趋势还将继续保持很多年。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民众对城市服务产品的需求也会不断增加,比如对商品房、城市基础教育和医疗的需求。在房价上,我国正经历着房地产价格高企不下的局面,城市化过程中的居民为此要付出更多的生活支出。房屋支出已经成为城市化进程中普通民众最为沉重的负担。如果起征点像草案中所提到的只有3000元的话,那么住房支出被考虑的空间几乎非常狭小,最终必将加重城市居民的负担,延长了人们做“房奴”的时间,也偏离了个人所得税“劫富济贫”的这一正常目标。
同样,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的增加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以在起征点设计时同样不能忽略,以免降低普通民众的教育和医疗水平。在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会考虑到这些费用的上升,以体现税收的合理性。因此,笔者认为,起征点如果定为3000元,将无法反映居民这类支出的增长,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税负的公平原则。
起征点设定能否有地区差异
最近,在对起征点问题讨论时,有很多学者和民众提出起征点要考虑地区差异。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我国东西部收入差距较大。在沿海发达地区,月收入3000元只能算中低收入,可如果在西部欠发达地区,3000元就是高收入了。因此,要求全国执行一个起征点是很难做到“公平”的。所以,有人主张将个税起征点制定为一个征收区间,比如,3000至5000元的标准区间,然后由各地来决定具体数额,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体现地域公平。
然而笔者认为,这一看似公平的做法恰恰带来更大的不公平。因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就是要实现资源在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间的二次分配,防止地区差距扩大。如果每个地方都可以在标准区间上设定起征点,势必会造成两种情况:如果政府希望藏富于民,各地将标准制定较高,减少本地居民个人所得税缴纳总额,那么就会造成个人所得税在发达和落后地区都无法征收得到的局面,失去了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如果政府与民争利,制定较低的个人所得税标准,那么这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改革就显得毫无意义。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也没有一个国家会因为地域的贫富差距采取不同的标准。正因为如此,笔者反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标准的地区差异化。
征收对象:个人还是家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最近在回答记者提出个人所得税可否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问题时表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已经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按照每个劳动力负担1.93个人口为标准折算。但是,现行个税的个人扣除标准没有考虑到人与人之间的费用开支差异,显然有悖于社会公平。
在世界各国个税扣除范围中,家庭生计费用扣除是考虑的重点,一般要较充分照顾到不同纳税人家庭状况的差异。在日本,个税的起征点根据家庭成员的人数多少而不同: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起征点为283万日元;如果是没孩子的家庭,起征点为220万日元;如果是独身,那么起征点为114.4万日元。2004年,德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单身家庭年收入7664欧元,已婚家庭年收入15328欧元。但是已婚家庭中,如果拥有18岁以下子女或者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以及子女没有收入的,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如果存在不可抗拒的特殊高额开支的家庭,所得税同样可以减免。加拿大和其他欧美国家一样,也是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具体交多少所得税的。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要和发达国家一样,按照家庭为对象进行征收,以体现税负的公平与合理。
起征点能否随物价指数联动
为保证民众的生活水平,在美国,除不断提高个税起征点外,个税的征收还根据CPI不断进行调整。198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税改法案,规定从1985年起,对个人所得税的级距档次、个人宽免额、扣除标准,根据通货膨胀率实行指数化调整,以减少通货膨胀对税收的扭曲性影响,使税负趋于合理。在英国,按照法律的规定,允许扣除的生计费用金额,每年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德国也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化,每年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我们能像欧美国家一样把个税起征点与物价指数进行挂钩,即建立个税起征点浮动机制,那么我们既可以实现个税起征点动态化管理,也可以让居民收入实现动态化提高。这样将有利于保持社会的和谐和人民对税收的满意度。
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的核心内容是从“国强”到“民富”的转变。所以,要认真研究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而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要推进个税改革。通过个税制度改革,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缩小贫富差距,让个税重回“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立法初衷。
个人所得税在西方也被称为“罗宾汉税种”,在世界上已经实行了200多年,其核心目的就是要调节社会财务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大。在我国,普通民众同样对这种能“劫富济贫”的税收制度有无限的期待,从最近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全民热烈关注中可以看到这一点。因此,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人们希望它就像罗宾汉一样,成为税收中的平民英雄。因此,当我国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出台的起征点只有3000元时,人们似乎对此标准颇感意外,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起征点设定要考虑城市化因素
最近十几年来,我国的城市化发展正在加速,而且这种趋势还将继续保持很多年。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民众对城市服务产品的需求也会不断增加,比如对商品房、城市基础教育和医疗的需求。在房价上,我国正经历着房地产价格高企不下的局面,城市化过程中的居民为此要付出更多的生活支出。房屋支出已经成为城市化进程中普通民众最为沉重的负担。如果起征点像草案中所提到的只有3000元的话,那么住房支出被考虑的空间几乎非常狭小,最终必将加重城市居民的负担,延长了人们做“房奴”的时间,也偏离了个人所得税“劫富济贫”的这一正常目标。
同样,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的增加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以在起征点设计时同样不能忽略,以免降低普通民众的教育和医疗水平。在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会考虑到这些费用的上升,以体现税收的合理性。因此,笔者认为,起征点如果定为3000元,将无法反映居民这类支出的增长,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税负的公平原则。
起征点设定能否有地区差异
最近,在对起征点问题讨论时,有很多学者和民众提出起征点要考虑地区差异。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我国东西部收入差距较大。在沿海发达地区,月收入3000元只能算中低收入,可如果在西部欠发达地区,3000元就是高收入了。因此,要求全国执行一个起征点是很难做到“公平”的。所以,有人主张将个税起征点制定为一个征收区间,比如,3000至5000元的标准区间,然后由各地来决定具体数额,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体现地域公平。
然而笔者认为,这一看似公平的做法恰恰带来更大的不公平。因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就是要实现资源在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间的二次分配,防止地区差距扩大。如果每个地方都可以在标准区间上设定起征点,势必会造成两种情况:如果政府希望藏富于民,各地将标准制定较高,减少本地居民个人所得税缴纳总额,那么就会造成个人所得税在发达和落后地区都无法征收得到的局面,失去了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如果政府与民争利,制定较低的个人所得税标准,那么这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改革就显得毫无意义。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也没有一个国家会因为地域的贫富差距采取不同的标准。正因为如此,笔者反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标准的地区差异化。
征收对象:个人还是家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最近在回答记者提出个人所得税可否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问题时表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已经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按照每个劳动力负担1.93个人口为标准折算。但是,现行个税的个人扣除标准没有考虑到人与人之间的费用开支差异,显然有悖于社会公平。
在世界各国个税扣除范围中,家庭生计费用扣除是考虑的重点,一般要较充分照顾到不同纳税人家庭状况的差异。在日本,个税的起征点根据家庭成员的人数多少而不同: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起征点为283万日元;如果是没孩子的家庭,起征点为220万日元;如果是独身,那么起征点为114.4万日元。2004年,德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单身家庭年收入7664欧元,已婚家庭年收入15328欧元。但是已婚家庭中,如果拥有18岁以下子女或者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以及子女没有收入的,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如果存在不可抗拒的特殊高额开支的家庭,所得税同样可以减免。加拿大和其他欧美国家一样,也是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具体交多少所得税的。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要和发达国家一样,按照家庭为对象进行征收,以体现税负的公平与合理。
起征点能否随物价指数联动
为保证民众的生活水平,在美国,除不断提高个税起征点外,个税的征收还根据CPI不断进行调整。198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税改法案,规定从1985年起,对个人所得税的级距档次、个人宽免额、扣除标准,根据通货膨胀率实行指数化调整,以减少通货膨胀对税收的扭曲性影响,使税负趋于合理。在英国,按照法律的规定,允许扣除的生计费用金额,每年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德国也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化,每年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我们能像欧美国家一样把个税起征点与物价指数进行挂钩,即建立个税起征点浮动机制,那么我们既可以实现个税起征点动态化管理,也可以让居民收入实现动态化提高。这样将有利于保持社会的和谐和人民对税收的满意度。
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的核心内容是从“国强”到“民富”的转变。所以,要认真研究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而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要推进个税改革。通过个税制度改革,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缩小贫富差距,让个税重回“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立法初衷。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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