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民商事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2011-05-11 08:53: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时维
民商事调解是诉讼当事人双方维持融洽关系的最佳机制,是成就双赢格局的有效途径,也是当今构建和谐社会对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迫切要求。民商事法官不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法庭外都应培养调解疏导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法官在民事案件审理中针对当事人与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疏导,以缓和矛盾解决纠纷的能力,这是民事法官必须具备的一种特殊的案件审判能力。法官的调解能力不仅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还必须掌握一定的方法和技巧。笔者对创新民商事案件调解的方法与技巧的问题谈一些观点与看法。
一、民商事案件调解的方法
(一)把握当事人心理和诉求调解法
1、探知当事人的的诉求
诉讼当事人各方会有各自在诉讼中追求的主要利益,许多诉讼虽然具有对抗性,但却因为各自利益不同,导致追求的结果各不相同。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关键是要知道当事人的利益所在,通过诉讼最终想达到的主要目的。准确了解各自的需求,协调好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原告和被告可能会赢得皆大欢喜的结局。
2、洞晰当事人的心理
法学是社会科学,法官的工作是做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当事人表现的行为,洞晰当事人的心理,是法官驾驭案件的基础,也是法官审判、调解技艺的体现,更能赢得当事人的尊敬。心理虽然属于精神范畴,不像物质那样能直接看得见,摸得着,但它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及语言来表现,而后者是看得见、听得着的,并且心理活动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和途径来测量。当事人的心理,是当事人在诉讼时所表现出来的主观心态。基于打官司的原因不同,当事人所表现出的心态各异。法官在调解时,如何甑别当事人所祈求的目的,这就需要法官洞晰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为法官调解有的放矢提供借鉴。概括起来当事人的心态主要有以下几种:有的是为争输赢打气官司;有的是想通过打官司,获取一定的利益;有的是迫于无奈,不得不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等等
(二)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调解法
主持调解的关键是当事人的信任,赢得信任会给调解带来两方面的好处,一方面法官可以建立在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在交流中了解当事人真实的想法,知道调解最终可到达的底线,为进一步调解奠定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法官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会使法官分析的各种利害关系为当事人所相信,而法官不失时机地提出的调解建议,通常当事人会接受。
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的有效方法之一是关心当事人,让当事人感到法官具有亲和力,能够理解其处境,具体而言可以在几处方面体现对当事人的关心:一是身体状况的关心。比如面对一些年老的当事人,开庭时法官可以明确提出“法庭考虑当事人年老体弱和身体情况,允许其在开庭时喝水”,既人性化又动之以情,老年人不能不领情;二是家庭状况的关心,如在家庭纠纷中,多询问纠纷的起因,家庭成员相处的感情等,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对其纠纷的真正关心;三是生活处境的关心,如在交通事故中,多了解其医疗过程,家庭经常善,被扶养人生活条件等,不但可以通过了解这些情况为判决提供信息,也使这些当事人感到温暖;四是经营状况的判决,对一些公司之间的诉讼,询问公司的盍、经营现状,因案件受到的不良影响等问题,会增加公司与法官的沟通对话机会,进而产生对法官的信任;五是纠纷产生影响的关心,优秀作品诉讼都会影响参与诉讼人的生活,牵扯当事人的一定精力,当事人对此一定有许多话要说,法官对此进行关心,不仅加强了与当事人的交流,更可以通过这种纠纷产生影响,进一步讲述调解解决纠纷带来的好处。
(三)褒扬激励的方法
褒扬激励是人们进取的财富,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核反应堆。在实际调解工作中,对被调解者的优点、长处及时给予表扬、鼓励,缩短与当事人的距离,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激活他们的情绪,从而促成当事人调解成功。
在调解过程中方法重要,说话要讲究方式,语言要讲究艺术,既不能单刀直入,又不能大刀阔斧,要深入浅出,和风细雨。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每个人都有闪光点,顺耳的赞扬话有稳定平息激愤之情,调动当事人积极性的功效。在实际调解中,对对被调解者的优点、长处及时给予表扬鼓励,就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出现纠纷时,本来就会使当事人产生焦虑、怀疑、激动等情绪,这种情况下需要第三者赞同自己的观点,或支持自己的主张,而法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这时当事人法官对自己的赞扬是公正的,这种赞扬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珍贵的。这时当事人的情绪就会稳定,从而较为平静的讲述自己的观点或表明自己的态度。通过表扬鼓励当事人,当事人会感觉法官了解自己,减轻生疏感,缩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为调解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对当事人错误的观点,多用间接、委婉储蓄的语言,做到“点到为止”,即把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的当事人的错误想法、错误行为,寻找适当的时机,在适当的场合提出,做到既纠正当事人的错误,又保护当事人的自尊心,消除他们的对抗心理,为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四)利用典型案例调解法
在诉讼调解中要适时地利用典型案例,改变当事人的态度,提出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法。案例是判例的雏形,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在我国,同类案件的判决或调解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是有一定指导作用的。懂得如何运用典型案例做调解工作也是法官必须掌握的审判技巧之一。
当事人来法院诉讼是希望得到法律的救济和保障,而法律救济的基本功能是分清是非曲直,明确法律关系和责任。因此,法官在主动调解时不能一味采取“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调解方法,而必须是在审理查明案件的基本法律关系、双方争执焦点的基础上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对于案件中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和责任,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错误言行和动机,要旗帜鲜明地扶正祛邪,要有一种正义感和正气来主持调解,决不能为达成和解一味迁就过错一方的不当言行,压抑无过错一方的善良愿望与诉求。但是,对于调解结果的达成却不一定必须按照责任划分来进行,这是由于调解本身即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重新确认与处分过程,是当事人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自由选择的过程,法官应该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因此,法官主持调解既不能毫无原则,也不能超越当事人的权利,需要具有高度的把握能力,其最为重要的是提出合理、合情、合法的调解方案。
二、民商事案件调解的技巧
(一)做好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工作。这是其它调解方法的基础。民商事案件需要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给当事人一个“说法”。法官只有通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以案讲法,讲明本案的法律规定及这样规定的立法本意,让当事人通过打官司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使老百姓接受普法教育后,赢的清清楚楚输的明明白白。此法需要法官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只有准确地把握住双方当事人的争论焦点,才能运用法理来以理服人。如果对纠纷法律性质不清,法律关系不明,且事实未查清之前召集庭前调解,往往达不到理想的调解目的。
(二)化解分歧,求同存异。法官要善于揣摩当事人的心理诉求,通过庭审耐心地听,然后听出当事人心里究竟要什么,摸清各方当事人在处理矛盾纠纷中的心理最低底线在那儿,再把握双方的底线相距大不大,有否协调余地,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调解方案。若双方对调解方案均觉得可以考虑,说明法官的调解方案提得成功了。否则,高了或低了,造成一方当事人形成心理定势后,再调整调解方案,就会很费力,且调解的效果也会不理想。
(三)分析利害关系,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这是比较重要的调解方法,也是法官必修的基本功。每个案件在调解中,法官必然会向双方当事人在讲明法理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判决处理结果与调解的处理结果的优劣、利弊作全面仔细的分析,让当事人了解诉讼的运行成本、潜在风险,告知其实践可期得利益过程中存在的不可知因素,进而引导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解的基础上作出让步,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目的。
(四)合理的劝说,转变当事人态度。要想调解成功,必须要双方当事人转变原来错误的态度,使双方和平统一意见,从而解决纠纷、平息矛盾,这就需要主办法官掌握正确而巧妙的教育引导方法。首先,要从当事人的价值观入手,对当事人进行劝服教导,改变当事人原有的错误而固执的想法,使当事人意识到这样的想法不能解决任何问题,从而自觉地改变态度,积极配合法官的调解工作,达到最终的调解目的。其次,调解法官要对自己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的说理和阐述,使当事人认清整个案情的发展态势,理性的分析利益得失,作出对自己和对方都最有益、最合理的决定
(五)巧妙借助社会力量,形成调解合力。这是一种有效整合资源的调解方法。因为每个当事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区中,大多关注甚至注重区域内各界人士对其的舆论评价,在纠纷处理的同时还有众多的利益得以依赖于社区内人员的支持和认同。熟人知根知底的劝说的成效远大于陌生法官对其的法律说教。因此,法官应尽可能地争取对当事人有影响力的亲朋或知情的乡村街道干部或单位组织、妇联、工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的综治组织协助调解,形成合力。
综上所述,民商事法官的调解工作,不仅仅是方法与技巧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官自身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审判实践经验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上的具体表现。想做好民事调解工作法官必须具备调解能力、培养良好的个人品质、坚持调解的基本原则、运用调解方法和技巧将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不同诉讼阶段。民商事法官只有具备“百姓冷暖记心头、公平正义洒人间”的司法理念和工作热情,才能使自身的调解能力不断提高,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官的调解职能,使纷繁复杂的民商事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定纷止争,达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最终实现社会的真正和谐。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一、民商事案件调解的方法
(一)把握当事人心理和诉求调解法
1、探知当事人的的诉求
诉讼当事人各方会有各自在诉讼中追求的主要利益,许多诉讼虽然具有对抗性,但却因为各自利益不同,导致追求的结果各不相同。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关键是要知道当事人的利益所在,通过诉讼最终想达到的主要目的。准确了解各自的需求,协调好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原告和被告可能会赢得皆大欢喜的结局。
2、洞晰当事人的心理
法学是社会科学,法官的工作是做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当事人表现的行为,洞晰当事人的心理,是法官驾驭案件的基础,也是法官审判、调解技艺的体现,更能赢得当事人的尊敬。心理虽然属于精神范畴,不像物质那样能直接看得见,摸得着,但它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及语言来表现,而后者是看得见、听得着的,并且心理活动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和途径来测量。当事人的心理,是当事人在诉讼时所表现出来的主观心态。基于打官司的原因不同,当事人所表现出的心态各异。法官在调解时,如何甑别当事人所祈求的目的,这就需要法官洞晰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为法官调解有的放矢提供借鉴。概括起来当事人的心态主要有以下几种:有的是为争输赢打气官司;有的是想通过打官司,获取一定的利益;有的是迫于无奈,不得不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等等
(二)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调解法
主持调解的关键是当事人的信任,赢得信任会给调解带来两方面的好处,一方面法官可以建立在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在交流中了解当事人真实的想法,知道调解最终可到达的底线,为进一步调解奠定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法官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会使法官分析的各种利害关系为当事人所相信,而法官不失时机地提出的调解建议,通常当事人会接受。
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的有效方法之一是关心当事人,让当事人感到法官具有亲和力,能够理解其处境,具体而言可以在几处方面体现对当事人的关心:一是身体状况的关心。比如面对一些年老的当事人,开庭时法官可以明确提出“法庭考虑当事人年老体弱和身体情况,允许其在开庭时喝水”,既人性化又动之以情,老年人不能不领情;二是家庭状况的关心,如在家庭纠纷中,多询问纠纷的起因,家庭成员相处的感情等,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对其纠纷的真正关心;三是生活处境的关心,如在交通事故中,多了解其医疗过程,家庭经常善,被扶养人生活条件等,不但可以通过了解这些情况为判决提供信息,也使这些当事人感到温暖;四是经营状况的判决,对一些公司之间的诉讼,询问公司的盍、经营现状,因案件受到的不良影响等问题,会增加公司与法官的沟通对话机会,进而产生对法官的信任;五是纠纷产生影响的关心,优秀作品诉讼都会影响参与诉讼人的生活,牵扯当事人的一定精力,当事人对此一定有许多话要说,法官对此进行关心,不仅加强了与当事人的交流,更可以通过这种纠纷产生影响,进一步讲述调解解决纠纷带来的好处。
(三)褒扬激励的方法
褒扬激励是人们进取的财富,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核反应堆。在实际调解工作中,对被调解者的优点、长处及时给予表扬、鼓励,缩短与当事人的距离,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激活他们的情绪,从而促成当事人调解成功。
在调解过程中方法重要,说话要讲究方式,语言要讲究艺术,既不能单刀直入,又不能大刀阔斧,要深入浅出,和风细雨。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每个人都有闪光点,顺耳的赞扬话有稳定平息激愤之情,调动当事人积极性的功效。在实际调解中,对对被调解者的优点、长处及时给予表扬鼓励,就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出现纠纷时,本来就会使当事人产生焦虑、怀疑、激动等情绪,这种情况下需要第三者赞同自己的观点,或支持自己的主张,而法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这时当事人法官对自己的赞扬是公正的,这种赞扬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珍贵的。这时当事人的情绪就会稳定,从而较为平静的讲述自己的观点或表明自己的态度。通过表扬鼓励当事人,当事人会感觉法官了解自己,减轻生疏感,缩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为调解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对当事人错误的观点,多用间接、委婉储蓄的语言,做到“点到为止”,即把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的当事人的错误想法、错误行为,寻找适当的时机,在适当的场合提出,做到既纠正当事人的错误,又保护当事人的自尊心,消除他们的对抗心理,为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四)利用典型案例调解法
在诉讼调解中要适时地利用典型案例,改变当事人的态度,提出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法。案例是判例的雏形,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在我国,同类案件的判决或调解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是有一定指导作用的。懂得如何运用典型案例做调解工作也是法官必须掌握的审判技巧之一。
当事人来法院诉讼是希望得到法律的救济和保障,而法律救济的基本功能是分清是非曲直,明确法律关系和责任。因此,法官在主动调解时不能一味采取“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调解方法,而必须是在审理查明案件的基本法律关系、双方争执焦点的基础上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对于案件中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和责任,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错误言行和动机,要旗帜鲜明地扶正祛邪,要有一种正义感和正气来主持调解,决不能为达成和解一味迁就过错一方的不当言行,压抑无过错一方的善良愿望与诉求。但是,对于调解结果的达成却不一定必须按照责任划分来进行,这是由于调解本身即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重新确认与处分过程,是当事人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自由选择的过程,法官应该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因此,法官主持调解既不能毫无原则,也不能超越当事人的权利,需要具有高度的把握能力,其最为重要的是提出合理、合情、合法的调解方案。
二、民商事案件调解的技巧
(一)做好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工作。这是其它调解方法的基础。民商事案件需要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给当事人一个“说法”。法官只有通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以案讲法,讲明本案的法律规定及这样规定的立法本意,让当事人通过打官司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使老百姓接受普法教育后,赢的清清楚楚输的明明白白。此法需要法官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只有准确地把握住双方当事人的争论焦点,才能运用法理来以理服人。如果对纠纷法律性质不清,法律关系不明,且事实未查清之前召集庭前调解,往往达不到理想的调解目的。
(二)化解分歧,求同存异。法官要善于揣摩当事人的心理诉求,通过庭审耐心地听,然后听出当事人心里究竟要什么,摸清各方当事人在处理矛盾纠纷中的心理最低底线在那儿,再把握双方的底线相距大不大,有否协调余地,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调解方案。若双方对调解方案均觉得可以考虑,说明法官的调解方案提得成功了。否则,高了或低了,造成一方当事人形成心理定势后,再调整调解方案,就会很费力,且调解的效果也会不理想。
(三)分析利害关系,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这是比较重要的调解方法,也是法官必修的基本功。每个案件在调解中,法官必然会向双方当事人在讲明法理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判决处理结果与调解的处理结果的优劣、利弊作全面仔细的分析,让当事人了解诉讼的运行成本、潜在风险,告知其实践可期得利益过程中存在的不可知因素,进而引导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解的基础上作出让步,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目的。
(四)合理的劝说,转变当事人态度。要想调解成功,必须要双方当事人转变原来错误的态度,使双方和平统一意见,从而解决纠纷、平息矛盾,这就需要主办法官掌握正确而巧妙的教育引导方法。首先,要从当事人的价值观入手,对当事人进行劝服教导,改变当事人原有的错误而固执的想法,使当事人意识到这样的想法不能解决任何问题,从而自觉地改变态度,积极配合法官的调解工作,达到最终的调解目的。其次,调解法官要对自己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的说理和阐述,使当事人认清整个案情的发展态势,理性的分析利益得失,作出对自己和对方都最有益、最合理的决定
(五)巧妙借助社会力量,形成调解合力。这是一种有效整合资源的调解方法。因为每个当事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区中,大多关注甚至注重区域内各界人士对其的舆论评价,在纠纷处理的同时还有众多的利益得以依赖于社区内人员的支持和认同。熟人知根知底的劝说的成效远大于陌生法官对其的法律说教。因此,法官应尽可能地争取对当事人有影响力的亲朋或知情的乡村街道干部或单位组织、妇联、工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的综治组织协助调解,形成合力。
综上所述,民商事法官的调解工作,不仅仅是方法与技巧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官自身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审判实践经验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上的具体表现。想做好民事调解工作法官必须具备调解能力、培养良好的个人品质、坚持调解的基本原则、运用调解方法和技巧将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不同诉讼阶段。民商事法官只有具备“百姓冷暖记心头、公平正义洒人间”的司法理念和工作热情,才能使自身的调解能力不断提高,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官的调解职能,使纷繁复杂的民商事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定纷止争,达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最终实现社会的真正和谐。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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