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2011-03-22 14:02: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卢静
【摘要】我国的技术创新的总体水平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明显落后,存在的诸多问题与现状制约了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提高。我国技术穿心的法律保障体系尚处在起步阶段,很多方面都有待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技术创新 法律保障体系 构建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表明,技术创新已成为促进各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和关键因素。技术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都牵涉到复杂的社会关系,技术创新的发展也会引起新的社会关系,这些复杂的关系远非行政措施和政府政策所能解决,需要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调整。
一、技术创新的内涵以及构建技术创新法律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熊彼特(J•A•Schumpeter)在1912年《经济发展理论》中指出,技术创新是指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这种新的组合包括①引进新产品;②引用新技术,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 ③开辟新的市场(以前不曾进入); ④控制原材料新的来源,不管这种来源是否已经存在,还是第一次创造出来;⑤实现任何一种工业新的组织,例如生成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
构建技术创新保障体系,是指构建有利于实现技术创新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其目的在于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的产生,保护技术创新成果交易行为的完成及交易主体目标的实现。完善技术创新法律体系,需要从创新法律体系应具备的调整功能出发,界定技术创新的概念、内容、过程、类型和主要法律关系,引导、促进和保护有益的创新活动,从宏观上组织、协调社会创新实践,同时抑制危及社会或影响经济、技术健康发展的创新活动,最终为技术创新主体创造一个健康、公平、有序的法律环境。
二、我国技术创新的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并实施了多项与技术创新有关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首先,制定并实施了科学技术基本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科技进步基本法。其次,制定并实施了多项与技术创新有关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方面比较完备。此外,还在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中对与技术创新有关的活动作了一定的法律规定。
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对技术创新的调节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我国在有关法律文件中界定了“技术革新”,但还没有明确提出“技术创新”完整具体的法律概念。
第二,缺少一项总的法律,作为技术创新的基本法,对于技术创新做出总体系统的调整。
第三,技术创新立法不系统,与技术创新密切相关的一些有待法律调整的领域还无法可依,许多科技立法还只是行政法规、规章乃至政策文件,权威性不高,约束力不强。
第四,在需求政策方面的法律还比较缺乏。
第五,在技术创新的的诉讼法保护方面,立法还很不完善。
三、对我国技术创新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思考
(一)构建我国技术创新法律保障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技术创新法律体系构建应遵循的原则是指在技术创新调节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根本思想和行为准则,笔者认为技术创新法律调节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利益平衡原则。
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通过法律的调节作用体现出来,社会公众的利益才是社会最基本的保护对象,法律保护个体利益,应看作是从个体利益是公众利益的组成角度出发的。创新活动往往在客观结果上也常常给社会公众带来利益,这是因为个体利益是寓于社会公众利益之中的。但是,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个体与群体、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便会在某些情况下发生对立和冲突。我们在构建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体系时,一定要以社会利益平衡为基本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技术创新。
第二,主体独立平等原则。
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企业在技术创新中必须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即它们相互是独立的法人,它们在市场上都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我国的企业可以分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目前最需要解决的是国有企业的独立主体资格问题,也就是要解决政企不分,企业是政府附属物的问题。
第三,创建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从某种意义上讲,技术创新也可以说是竞争的产物。正是因为竞争的存在,技术创新的主体才会力求通过创新来取得和保持竞争中的相对优势,以此来获得更大的利益。J.A.熊比特在《竞争是创新最好的动力》一文中指出:专利制度是积极竞争政策的一部分,专利独占权仅仅排除产品本身的竞争,但它提高了竞争者创造更新、更好的代替物的竞争能力。从实现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讲,只有保持在创新过程中充分有序的竞争,才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技术工艺水平,实现公众的福利。但是这种竞争应当是公平有序的竞争,公平的竞争才可能导致积极的结果。因此,在对技术创新法律调节过程中,保持和维护一个公平有序竞争的环境是法律要体现的一个重要原则。
第四,保持法律保障体系的内外部一致性
技术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多重环节,要充分保护技术创新,就必须在技术创新的各个环节都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要统一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他们具有一致性。为充分实现其各项功能,技术创新立法必须统一和协调,要防止“政出多门”,立法相互矛盾。同时,我们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审视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律,并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有关国际公约、多边和双边条约进行调整,保持新立法与国际的接轨。
(二)关于完善我国技术创新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议
1、尽快出台专门的《技术创新法》。
2、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从技术创新主体利益的保障角度看,要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立法。
3、加强技术创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执法力度。
4、顺应国际化趋势,参照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适时、适当修改调整。
【参考文献】
[1] 约瑟夫•阿洛伊斯•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M】,1912年.
[2] 徐治立:解析科学权利:科技产权理论与运作【M】,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3] 孙南申:中美技术创新法律保障的比较研究【M】,暨南学报,2008年第二期,总第133期.
[4] 路甬祥:建设面向知识经济时代的国家创新体系【N】,光明日报,1998年2月6日。
[5] 程浩:论技术创新法律调解的原则【M】,江汉论坛,1999年第九期。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负忧?嗣穹ㄔ海
【关键词】技术创新 法律保障体系 构建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表明,技术创新已成为促进各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和关键因素。技术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都牵涉到复杂的社会关系,技术创新的发展也会引起新的社会关系,这些复杂的关系远非行政措施和政府政策所能解决,需要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调整。
一、技术创新的内涵以及构建技术创新法律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熊彼特(J•A•Schumpeter)在1912年《经济发展理论》中指出,技术创新是指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这种新的组合包括①引进新产品;②引用新技术,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 ③开辟新的市场(以前不曾进入); ④控制原材料新的来源,不管这种来源是否已经存在,还是第一次创造出来;⑤实现任何一种工业新的组织,例如生成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
构建技术创新保障体系,是指构建有利于实现技术创新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其目的在于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的产生,保护技术创新成果交易行为的完成及交易主体目标的实现。完善技术创新法律体系,需要从创新法律体系应具备的调整功能出发,界定技术创新的概念、内容、过程、类型和主要法律关系,引导、促进和保护有益的创新活动,从宏观上组织、协调社会创新实践,同时抑制危及社会或影响经济、技术健康发展的创新活动,最终为技术创新主体创造一个健康、公平、有序的法律环境。
二、我国技术创新的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并实施了多项与技术创新有关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首先,制定并实施了科学技术基本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科技进步基本法。其次,制定并实施了多项与技术创新有关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方面比较完备。此外,还在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中对与技术创新有关的活动作了一定的法律规定。
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对技术创新的调节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我国在有关法律文件中界定了“技术革新”,但还没有明确提出“技术创新”完整具体的法律概念。
第二,缺少一项总的法律,作为技术创新的基本法,对于技术创新做出总体系统的调整。
第三,技术创新立法不系统,与技术创新密切相关的一些有待法律调整的领域还无法可依,许多科技立法还只是行政法规、规章乃至政策文件,权威性不高,约束力不强。
第四,在需求政策方面的法律还比较缺乏。
第五,在技术创新的的诉讼法保护方面,立法还很不完善。
三、对我国技术创新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思考
(一)构建我国技术创新法律保障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技术创新法律体系构建应遵循的原则是指在技术创新调节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根本思想和行为准则,笔者认为技术创新法律调节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利益平衡原则。
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通过法律的调节作用体现出来,社会公众的利益才是社会最基本的保护对象,法律保护个体利益,应看作是从个体利益是公众利益的组成角度出发的。创新活动往往在客观结果上也常常给社会公众带来利益,这是因为个体利益是寓于社会公众利益之中的。但是,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个体与群体、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便会在某些情况下发生对立和冲突。我们在构建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体系时,一定要以社会利益平衡为基本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技术创新。
第二,主体独立平等原则。
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企业在技术创新中必须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即它们相互是独立的法人,它们在市场上都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我国的企业可以分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目前最需要解决的是国有企业的独立主体资格问题,也就是要解决政企不分,企业是政府附属物的问题。
第三,创建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从某种意义上讲,技术创新也可以说是竞争的产物。正是因为竞争的存在,技术创新的主体才会力求通过创新来取得和保持竞争中的相对优势,以此来获得更大的利益。J.A.熊比特在《竞争是创新最好的动力》一文中指出:专利制度是积极竞争政策的一部分,专利独占权仅仅排除产品本身的竞争,但它提高了竞争者创造更新、更好的代替物的竞争能力。从实现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讲,只有保持在创新过程中充分有序的竞争,才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技术工艺水平,实现公众的福利。但是这种竞争应当是公平有序的竞争,公平的竞争才可能导致积极的结果。因此,在对技术创新法律调节过程中,保持和维护一个公平有序竞争的环境是法律要体现的一个重要原则。
第四,保持法律保障体系的内外部一致性
技术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多重环节,要充分保护技术创新,就必须在技术创新的各个环节都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要统一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他们具有一致性。为充分实现其各项功能,技术创新立法必须统一和协调,要防止“政出多门”,立法相互矛盾。同时,我们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审视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律,并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有关国际公约、多边和双边条约进行调整,保持新立法与国际的接轨。
(二)关于完善我国技术创新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议
1、尽快出台专门的《技术创新法》。
2、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从技术创新主体利益的保障角度看,要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立法。
3、加强技术创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执法力度。
4、顺应国际化趋势,参照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适时、适当修改调整。
【参考文献】
[1] 约瑟夫•阿洛伊斯•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M】,1912年.
[2] 徐治立:解析科学权利:科技产权理论与运作【M】,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3] 孙南申:中美技术创新法律保障的比较研究【M】,暨南学报,2008年第二期,总第133期.
[4] 路甬祥:建设面向知识经济时代的国家创新体系【N】,光明日报,1998年2月6日。
[5] 程浩:论技术创新法律调解的原则【M】,江汉论坛,1999年第九期。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负忧?嗣穹ㄔ海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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