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赣之间疯狂行窃 指纹鉴定现了原形
2011-03-17 13:40:25
中国法院网讯 (元春华 涂国华 邱爱明) “我只偷了一次,其他都不是我干的,你们搞错了”。从被抓到拿到判决书,胡某一直为自己这样申辩着,然而,一纸指纹鉴定让他现了形。
湖南一农民流窜趁着夜色,盗窃七次,且拒不认罪。3月16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流窜粤赣两省盗窃的案件进行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胡某是湖南省湘潭县龙口乡的一位农民。2006年3月23日,胡某窜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趁怡景阁403房无人,潜入403房内,窃得人民币21500元,港币500元、1条铂金链、1条黄金链、1个金手镯、2枚黄金戒指等物。尝到甜头后,胡某欣喜之余,产生继续行窃的念头。此后至2008年1月间,他又先后六次潜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城路花宾商住东区4栋907房、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新都苑B1栋901房、广东省阳江市桔子东路4号A幢302房、江西省黎川县日峰镇东方红大道38号1单元4-2号房、江西省宁都县梅江镇南西巷房产商品房东单元401房、宁都县梅江镇解放西路27号2幢1单元301房,共窃得人民币13200元,金银首饰、电脑主机、银元、玉石等物,作案现场均留下指纹。庭审中,被告人辩称只在黎川实施了一次盗窃,其他地方均未实施盗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不同地域的作案现场均留下指纹,经公安部门鉴定作案现场提取的指纹和胡某的指纹一样,足以证明胡某作案的事实。被告人胡某流窜作案,且拒不认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湖南一农民流窜趁着夜色,盗窃七次,且拒不认罪。3月16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流窜粤赣两省盗窃的案件进行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胡某是湖南省湘潭县龙口乡的一位农民。2006年3月23日,胡某窜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趁怡景阁403房无人,潜入403房内,窃得人民币21500元,港币500元、1条铂金链、1条黄金链、1个金手镯、2枚黄金戒指等物。尝到甜头后,胡某欣喜之余,产生继续行窃的念头。此后至2008年1月间,他又先后六次潜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城路花宾商住东区4栋907房、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新都苑B1栋901房、广东省阳江市桔子东路4号A幢302房、江西省黎川县日峰镇东方红大道38号1单元4-2号房、江西省宁都县梅江镇南西巷房产商品房东单元401房、宁都县梅江镇解放西路27号2幢1单元301房,共窃得人民币13200元,金银首饰、电脑主机、银元、玉石等物,作案现场均留下指纹。庭审中,被告人辩称只在黎川实施了一次盗窃,其他地方均未实施盗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不同地域的作案现场均留下指纹,经公安部门鉴定作案现场提取的指纹和胡某的指纹一样,足以证明胡某作案的事实。被告人胡某流窜作案,且拒不认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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