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调撤率下的不良隐患应引起高度关注
2011-03-16 09:22: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竹青
  据报载,有的基层法院的调撤率已高达95%以上,应该说成绩喜人,但笔者认为隐患较多,应切实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

  一、可能引发的问题

  一是未结案子越积越多。由于过份追求高调撤率,新案子来了以后,通常做法是先不予立案,直接进入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先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即转到办案法官手中继续调解,当然,前提条件仍然是不予立案,有的案件在办案法官手中经过数次调解仍无结果,即便在如此情况下,也不予立案,这样一来,无形中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时间,导致案件同比越积越多。

  二是信访化解越来越难。多数当事人认为案件交到法院后,应在不长的时间内开庭,可有的当事人等了数十日或数月仍没有开庭的任何信息,加之办案法官手中案件较多,不能有效地做到和当事人及时沟通,导致当事人通过信件、电话、网络信访的问题越来越多,处理起来也越来越棘手。

  三是法官惰性越来越大。由于案件交到法院以后,不是先给予立案,而是先行经过人民调解室调解,有的即便交到具体承办法官手中后,也不给予立案而是继续调解,由于案件在办案法官手中没有立案,所以不存在计算审限问题,导致少数法官认为早一天晚一天无所谓,思想上没有压力,有的案件一放就是数月之久。长此以往,法官的惰性也明显增加。

  四是法院威信越来越低。当事人之所以打官司,是因为有棘手的问题急需法院解决,但事实是有的案件到了法院后,由于少数办案法官过份追求高调撤率,导致有案不立、有案不审、有案不问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已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应该说,过份追求高调撤率的做法在有的法院不是赢得社会各界的加分,而是减分不少。

  二、原因分析

  一是追逐名利思想作怪。在当前追求高调撤率的考核背景下,多数法院绞尽脑汁、想方设法提高调撤率,最为捷径的做法就是不立案,不管当事人如何催、如何上访,只要调不下来就先放在一边,采用“逼良为娼”拖的战术,逼迫当事人双方让步,最终达到调撤的结果。

  二是工作方法不够科学。有的法院领导不能够正确理解当前提倡高调撤率的真正意义,只是单纯做数字上的游戏,不能从大局着眼、全盘考虑,不知道教育和引导全体办案人员要通过科学的工作方法,在无积案、不拖时、少信访上下功夫,只求结果,不问过程,致使看似很好的调撤结果,其实已留下隐患不少。

  三是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有的基层法院面对上级法院的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一切以自我为中心,自以为是。如上级法院明确要求不得以不立案来提高调撤率,但从实际情况看,虚高的高调撤率多数是通过不立案来实现的。

  四是政治意识不够敏锐。有的法院领导或办案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不能站在讲政治上的高度考虑问题,片面理解高调撤率,没有真正把“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作为审判工作的行动指南,不分青红皂白地把“调”字优先放大化,导致部分当事人产生不满情绪,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维护。

  三、对策及建议

  一是树立正确的名利观。法院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人民法官应把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从事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要把当事人认可、上级领导认可、社会各界认可作为工作的最高目标,要为服务好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

  二是树立科学的工作观。要学会减压分流,把一些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农村案件,直接引导到镇、村人民调解工作室,由所在镇、村的人民调解员给予解决;对一些涉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纠纷可直接引导到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工作室等,通过科学的合理安排,真正实现既调结了案子,又营造了和谐。

  三是树立规范的考核观。要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对调解、撤诉的案件不仅要看调了或撤了,更重要的是要看如何调的、如何撤的,有没有留下“后遗症”,效果好即时总结奖励,弄虚作假、效果差的按照考核办法给予处罚,真正从考核的制度上加以约束和规定。

  四是树立为民的政绩观。提高调撤率的初衷就是要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减少对立面,营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为此,无论是法院领导还是办案法官都要始终把为民司法的理念放在心上,做到在任何时候都能亲民、为民、护民、爱民,真正把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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