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将合法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2011-03-01 09:49:14 | 来源:中国广播网 | 作者:柴华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3月中旬,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起草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将结束在相关部委的意见征求,交由人大财经委全会审议。虽然目前这份长达50页的征求意见稿只提供给了相关的几个部门和重点机构,但由于这次修法对基金行业影响巨大,业界对此关注异常。
根据最新一期《新世纪周刊》文章《私募入法》的报道,这次修订草案的最大突破在于将私募基金纳入管辖范围。这是否将意味着业内一直热衷于讨论的“私募合法化”问题已经有了答案?记者对《新世纪周刊》证券新闻部主任李箐进行了采访。
记者:虽然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还停留在小范围征求意见的阶段,但它带来的行业震动却是巨大的?如果它顺利通过,是不是意味着我国的私募基金即将合法化呢?
李箐:对,如果按照立法程序走完,私募基金就会进入证券投资基金法来监管,从征求意见稿看到,它为了让私募基金能够进入这个法,专门把证券投资概念调整了,把证券投资基金扩大到不单是案子上的狭义的证券投资,包括一级市场都算在里面,所以市场上的PE也好,VC也好,还有私募基金、阳光私募都可以纳入监管,这个动作是最根本的一个变化。
记者:私募有法可依,意味着身份合法,也意味着要根据法律接受相应的约束甚至更严格的监管。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对于私募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如果法案得以通过,那么国内的私募将由谁来监管?又如何去监管呢?
李箐:在去年年底采访小组负责人吴晓玲时,她说,其实是规避的监管,但是我们目前看到的参考意见稿,写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来负责监管。但是这个也不能说明,一定是中国证监会来负责监管私募基金。因为此前发改委发的这个关于重组PE备案的问题,发改委所有的文件都不再提这个基金二字,都是以股权投资企业,创投企业这种才需要发改委备案,。如果这样算,这边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那边的发改委一些法律条文出来以后,实际上是两边都不限制。
那么主要的监管应该是证监会为主,发改委的备案也是必要的,证监会作为投资基金法里面的第2条和第102条,不单写了以基金名义命名的私募基金或者公募基金需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来监管,还写了以公司名义从事,或者以创投企业来命名的这些私募基金或者是PE、VC,都要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根据最新一期《新世纪周刊》文章《私募入法》的报道,这次修订草案的最大突破在于将私募基金纳入管辖范围。这是否将意味着业内一直热衷于讨论的“私募合法化”问题已经有了答案?记者对《新世纪周刊》证券新闻部主任李箐进行了采访。
记者:虽然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还停留在小范围征求意见的阶段,但它带来的行业震动却是巨大的?如果它顺利通过,是不是意味着我国的私募基金即将合法化呢?
李箐:对,如果按照立法程序走完,私募基金就会进入证券投资基金法来监管,从征求意见稿看到,它为了让私募基金能够进入这个法,专门把证券投资概念调整了,把证券投资基金扩大到不单是案子上的狭义的证券投资,包括一级市场都算在里面,所以市场上的PE也好,VC也好,还有私募基金、阳光私募都可以纳入监管,这个动作是最根本的一个变化。
记者:私募有法可依,意味着身份合法,也意味着要根据法律接受相应的约束甚至更严格的监管。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对于私募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如果法案得以通过,那么国内的私募将由谁来监管?又如何去监管呢?
李箐:在去年年底采访小组负责人吴晓玲时,她说,其实是规避的监管,但是我们目前看到的参考意见稿,写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来负责监管。但是这个也不能说明,一定是中国证监会来负责监管私募基金。因为此前发改委发的这个关于重组PE备案的问题,发改委所有的文件都不再提这个基金二字,都是以股权投资企业,创投企业这种才需要发改委备案,。如果这样算,这边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那边的发改委一些法律条文出来以后,实际上是两边都不限制。
那么主要的监管应该是证监会为主,发改委的备案也是必要的,证监会作为投资基金法里面的第2条和第102条,不单写了以基金名义命名的私募基金或者公募基金需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来监管,还写了以公司名义从事,或者以创投企业来命名的这些私募基金或者是PE、VC,都要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责任编辑:韩京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