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岁人生五重罪 不思悔改七进宫
2011-01-21 13:58:31
     中国法院网讯 (李永居)  1977年12月出生的张某,现已33岁,然而令人不可思议的是,33岁人生竟然犯了五重罪,不思悔改已经六进宫。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原刑事裁定书中对被告人张某宣告假释的部分,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早在1995年3月9日,刚满18周岁的张某因涉嫌流氓,被江苏省原淮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1996年5月23日,劳动教养刚刚释放,张某生性不改,因犯强奸罪,被泗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狱中表现较好,张某被假释,但张某因交通肇事罪,1998年12月25日被泗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10月17日,又犯寻衅滋事罪,被泗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3月4日,因犯在浙江省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刚出狱不久,再犯盗窃罪被泗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6月23日刑满释放。

  现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朱某到江苏省洪泽湖农尝泗洪县青阳镇孙何大市场等地盗窃,窃得财物共计人民币17308.30元,其中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7380元,窃得香烟、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928.30元。被告人张某分得人民币4530元,被告人朱分得人民币4120元,均被挥霍。2010年8月11日14时许,王某(另案处理)因鲁某骂其女朋友祖某,遂纠集被告人张某及陈某、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泗洪县龙集镇应山二组鲁某家中对其实施殴打,其中被告人张某用电警棍电击鲁某,并和陈某用烟头烧烫鲁某左臂。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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