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国委抢劫、故意杀人案
2010-11-15 09:25: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国委知悉河南省滑县牛屯镇马居砦村村民傅荣枝(被害人,女,殁年45岁)丈夫外出务工,家中常年只有其与一名幼子留守,即预谋前去抢劫钱财。2008年11月7日晚,朱国委携带劈刀,翻墙进入傅荣枝家中,持劈刀对傅进行威胁并索要钱财,在傅反抗后,朱国委即用劈刀连续砍击傅头部,致其因颅脑损伤死亡。随后,朱国委持劈刀翻找财物时,见傅之子朱立康(被害人,殁年7岁)已醒,因害怕罪行败露,便朝其头面部、颈部砍击数刀,致朱立康因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尔后,朱国委在室内劫得项链1条、手链2条、耳坠1对、手机1部(共价值13088元)以及现金1000余元,逃离现场。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国委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朱国委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朱国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害怕罪行败露为灭口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并罚。朱国委持刀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且致人死亡,为灭口还故意杀死一名幼童,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非常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因此,依法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国委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朱国委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朱国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害怕罪行败露为灭口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并罚。朱国委持刀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且致人死亡,为灭口还故意杀死一名幼童,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非常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因此,依法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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