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不当将被追责
2010-11-12 15:29:23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韩乐悟
农业部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11日在其网站推出并开始在全国印发。按照该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查结果,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等四大方面的信息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因信息发布不当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行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业部制定了上述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是指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办法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监测结果等信息;(二)农产品因生产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三)消费者或媒体反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等信息;(四)其他依法由农业部门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通报和会商将要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得迟报、瞒报、不报。因发布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行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业部制定了上述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是指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办法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监测结果等信息;(二)农产品因生产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三)消费者或媒体反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等信息;(四)其他依法由农业部门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通报和会商将要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得迟报、瞒报、不报。因发布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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