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电信设施低价卖 男子贪小利获重刑
2010-09-17 10:50:58
中国法院网讯 (李新利) 29岁的李某无工作,一直以小偷小摸获利为生,不劳而获及贪婪的本性最终将其推向15年的牢狱生活。因伙同他人多次盗窃电信、电力设施设备及其他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及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李某最终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3万元。
2006年9月份一天,在李某的提议下,几人来到顺义区龙湾屯镇山里辛庄村牛山山顶偷东西,一人负责在山下看守,李某同另外两人爬到山顶发射塔上卸下了一块类似暖气片的方盒子,后三人将方盒子放在三轮车上运下山将其卖到废品回收站。
几天后,四人又到该地去偷了一个方盒子卖了,李某从中分得赃款几十元。
该村几个村民发现联通手机在山里辛庄村附近没有信号,联通公司工作人员去位于牛山山顶的联通公司移平直放站查看,发现铁架上的三个板状天线和一台CDMA放大器及一台GSM放大器都不见了,电源线也已被人剪断。
原来,李某等人先后两次盗走的黑盒子正是联通公司在山顶设置的正在使用中的CDMA移频远端直放站以及GSM移频远端直放站,总价值高达13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另有多次盗窃行为: 2009年7月18日其伙同他人趁无人之机,盗窃肉鸽17只,经鉴定被盗肉鸽价值人民币255元;2009年10月中旬盗窃铁管29根,售予他人得赃款1200元左右,李某分得200元左右。2009年11月份,盗窃电缆线30米。后售予他人,所得赃款500元已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346元。2009年11月份,先后五次拆卸并盗走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上的刀闸共12把、电缆线10米,后售予他人。该电缆想属电力设施。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其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2006年9月份一天,在李某的提议下,几人来到顺义区龙湾屯镇山里辛庄村牛山山顶偷东西,一人负责在山下看守,李某同另外两人爬到山顶发射塔上卸下了一块类似暖气片的方盒子,后三人将方盒子放在三轮车上运下山将其卖到废品回收站。
几天后,四人又到该地去偷了一个方盒子卖了,李某从中分得赃款几十元。
该村几个村民发现联通手机在山里辛庄村附近没有信号,联通公司工作人员去位于牛山山顶的联通公司移平直放站查看,发现铁架上的三个板状天线和一台CDMA放大器及一台GSM放大器都不见了,电源线也已被人剪断。
原来,李某等人先后两次盗走的黑盒子正是联通公司在山顶设置的正在使用中的CDMA移频远端直放站以及GSM移频远端直放站,总价值高达13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另有多次盗窃行为: 2009年7月18日其伙同他人趁无人之机,盗窃肉鸽17只,经鉴定被盗肉鸽价值人民币255元;2009年10月中旬盗窃铁管29根,售予他人得赃款1200元左右,李某分得200元左右。2009年11月份,盗窃电缆线30米。后售予他人,所得赃款500元已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346元。2009年11月份,先后五次拆卸并盗走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上的刀闸共12把、电缆线10米,后售予他人。该电缆想属电力设施。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其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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