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
2010-08-31 11:33: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被告人吕锦城,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黄高生,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农民。1988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1年1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为拐卖儿童牟利,密谋偷盗被害人黄金花(殁年26岁)刚出生不足8个月的男婴黄某某,并商定如被发现就使用暴力抢走婴儿。后二人为此进行了踩点,并准备了撬门和行凶的匕首、啤酒瓶等物,黄高生通过潘荣国(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了买主。2008年9月2日3时许,黄高生骑摩托车载吕锦城到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罗溪村黄金花家屋外,由黄高生在屋外接应,吕锦城潜入黄金花和黄某某的卧室。黄金花和黄金花的奶奶戴术治(殁年75岁)发现后呼救。为制服被害人以抢走婴儿,吕锦城持匕首先后捅刺黄金花和戴术治,致黄金花失血性休克死亡,戴术治因右颈静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并脑功能障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二被告人抢走男婴黄某某,将其以37000元卖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锦城与黄高生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吕锦城在实施绑架行为时,持刀捅刺,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应数罪并罚。黄高生所犯拐卖儿童罪造成两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但没有与吕锦城共谋杀人,亦未具体实施杀人的行为。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黄高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吕锦城死刑,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吕锦城已于日前被依法执行死刑。
被告人黄高生,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农民。1988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1年1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为拐卖儿童牟利,密谋偷盗被害人黄金花(殁年26岁)刚出生不足8个月的男婴黄某某,并商定如被发现就使用暴力抢走婴儿。后二人为此进行了踩点,并准备了撬门和行凶的匕首、啤酒瓶等物,黄高生通过潘荣国(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了买主。2008年9月2日3时许,黄高生骑摩托车载吕锦城到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罗溪村黄金花家屋外,由黄高生在屋外接应,吕锦城潜入黄金花和黄某某的卧室。黄金花和黄金花的奶奶戴术治(殁年75岁)发现后呼救。为制服被害人以抢走婴儿,吕锦城持匕首先后捅刺黄金花和戴术治,致黄金花失血性休克死亡,戴术治因右颈静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并脑功能障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二被告人抢走男婴黄某某,将其以37000元卖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锦城与黄高生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吕锦城在实施绑架行为时,持刀捅刺,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应数罪并罚。黄高生所犯拐卖儿童罪造成两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但没有与吕锦城共谋杀人,亦未具体实施杀人的行为。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黄高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吕锦城死刑,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吕锦城已于日前被依法执行死刑。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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