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隆林县原林业局局长犯三罪获刑15年
2010-07-16 15:11:40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黄曼丽
目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原局长王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被告人王某,系原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长局长。2005年间,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向县政府打报告要求成立那他(地名)林场,该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同意成立“隆林各族自治县那他林场”及人员定编的通知》,确定那他林场为隆林县林业局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0人(实为虚编)。时任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局长的王某主持召开林业局班子会议,会议拟定用那他林场的20名人员编制来解决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人的问题。后王某指示林业局办公室主任莫某向每个拟转为合同制的人员,每人收取1万元的“赞助费”,莫某根据被告人王某的指示,联系20名拟定为合同制工人的临时工,索要“赞助费”。自2007年11月至12月,莫某收取到了临时工李某等19人的“赞助费”共计18.75万元。莫某收取到“赞助费”18.75万元后,如数将钱交给被告人王某。
2008年3月,被告人王某知道解决20名合同制工人的编制难以办理,但收到的18.75万元“赞助费”已用于个人挥霍,被告人王某凑了8万元,交给莫某负责退回给杨某等8名临时工。余下10.75万元,被告人王某个人挥霍殆尽,无法退回。
2006年间,隆林各族自治县国有金钟山林场决定在隆林各族自治县蛇场乡香村卡悟屯和隆林各族自治县猪场乡平安村龙葵屯租地造林。由金钟山林场和林场职工共同出资与租用荒山的当地农户进行联营造林。指定由金钟山林场出纳员卢某负责收取林场职工集资款,并在帐外设帐管理造林基地收支业务。2006年7月22日,卢某按时任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局长、金钟山林场场长的被告人王某的吩咐,从其掌管的造林基地帐户中提取现金5万元,存入被告人王某的帐户。同年9月9日,卢某又按被告人王某的吩咐,从其掌管的造林基地帐户中转存20万元到被告人王某的帐户。被告人王某将这25万元投入其与颜某等人合伙经营的育苗。2006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某叫颜某将其在苗木出售后所分得的226483元转到卢某的帐户,作为归还25万元的部分款,尚有23517元,被告人王某至今未归还。
此外,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隆林各族自治县金钟山林场领导期间,在每次参加该场组织干部进行实弹射击时,私自将剩余的五四式手枪子弹6发、步枪子弹6发、六四式手枪子弹9发拿回家中存放,案发后被依法收缴。
被告人王某,系原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长局长。2005年间,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向县政府打报告要求成立那他(地名)林场,该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同意成立“隆林各族自治县那他林场”及人员定编的通知》,确定那他林场为隆林县林业局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0人(实为虚编)。时任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局长的王某主持召开林业局班子会议,会议拟定用那他林场的20名人员编制来解决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人的问题。后王某指示林业局办公室主任莫某向每个拟转为合同制的人员,每人收取1万元的“赞助费”,莫某根据被告人王某的指示,联系20名拟定为合同制工人的临时工,索要“赞助费”。自2007年11月至12月,莫某收取到了临时工李某等19人的“赞助费”共计18.75万元。莫某收取到“赞助费”18.75万元后,如数将钱交给被告人王某。
2008年3月,被告人王某知道解决20名合同制工人的编制难以办理,但收到的18.75万元“赞助费”已用于个人挥霍,被告人王某凑了8万元,交给莫某负责退回给杨某等8名临时工。余下10.75万元,被告人王某个人挥霍殆尽,无法退回。
2006年间,隆林各族自治县国有金钟山林场决定在隆林各族自治县蛇场乡香村卡悟屯和隆林各族自治县猪场乡平安村龙葵屯租地造林。由金钟山林场和林场职工共同出资与租用荒山的当地农户进行联营造林。指定由金钟山林场出纳员卢某负责收取林场职工集资款,并在帐外设帐管理造林基地收支业务。2006年7月22日,卢某按时任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局长、金钟山林场场长的被告人王某的吩咐,从其掌管的造林基地帐户中提取现金5万元,存入被告人王某的帐户。同年9月9日,卢某又按被告人王某的吩咐,从其掌管的造林基地帐户中转存20万元到被告人王某的帐户。被告人王某将这25万元投入其与颜某等人合伙经营的育苗。2006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某叫颜某将其在苗木出售后所分得的226483元转到卢某的帐户,作为归还25万元的部分款,尚有23517元,被告人王某至今未归还。
此外,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隆林各族自治县金钟山林场领导期间,在每次参加该场组织干部进行实弹射击时,私自将剩余的五四式手枪子弹6发、步枪子弹6发、六四式手枪子弹9发拿回家中存放,案发后被依法收缴。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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