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多部法律案
2010-06-22 14:05:26 | 来源:新华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人民调解法草案。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作的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这部法律草案已经常委会第十一次、第十四次会议两次审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管道企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自对管道保护的责任,新增了管道规划、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原则和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并在依照本法予以保护的管道附属设施中增加了管道安全监控设施的规定等。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作的关于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这部法律草案已经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改决定草案,将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了监察对象范围,明确了对举报的处理程序以及泄密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增加了监察机关监督政务公开和监察结果公开的有关规定等。
会议还听取了刘锡荣作的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这部法律草案已经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明确了村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条件,对委托投票中受托人的范围作出了限定,简化了个别村委会成员出缺后的补选程序,对涉及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的相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现行预备役军官法自1996年正式施行以来,对于贯彻党管武装的根本原则,建立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保持预备役军官储备规模,提高预备役军官队伍素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军在新的起点上军事斗争准备的扎实推进,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增多,需要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李继耐就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修正案草案充实完善了预备役军官动员征召的规定,规范了预备役军官的管理制度,调整了预备役军官的退役年龄,增加了对预备役军官的褒奖内容。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向会议作了关于人民调解法草案的说明。草案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范围、条件、行为规范和保障,规范了人民调解程序,确立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作的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这部法律草案已经常委会第十一次、第十四次会议两次审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管道企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自对管道保护的责任,新增了管道规划、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原则和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并在依照本法予以保护的管道附属设施中增加了管道安全监控设施的规定等。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作的关于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这部法律草案已经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改决定草案,将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了监察对象范围,明确了对举报的处理程序以及泄密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增加了监察机关监督政务公开和监察结果公开的有关规定等。
会议还听取了刘锡荣作的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这部法律草案已经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明确了村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条件,对委托投票中受托人的范围作出了限定,简化了个别村委会成员出缺后的补选程序,对涉及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的相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现行预备役军官法自1996年正式施行以来,对于贯彻党管武装的根本原则,建立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保持预备役军官储备规模,提高预备役军官队伍素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军在新的起点上军事斗争准备的扎实推进,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增多,需要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李继耐就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修正案草案充实完善了预备役军官动员征召的规定,规范了预备役军官的管理制度,调整了预备役军官的退役年龄,增加了对预备役军官的褒奖内容。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向会议作了关于人民调解法草案的说明。草案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范围、条件、行为规范和保障,规范了人民调解程序,确立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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