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冒充警察行骗获重判
2010-06-08 09:28: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常德频道 | 作者:余波 卢业锋
  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8月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被告人郑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再行诈骗之术,于近日被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缓刑,将所犯合同诈骗罪与新犯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07年4月,被告人郑某利用伪造的公安部十五局人民警察证,冒充公安部十五局驻深圳办事处工作人员,经他人介绍,骗取了受害人金某的信任。自2008年4月至7月,被告人郑某以向银行贷款后支付高息等各种理由共骗取受害人金某现金11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仅退还受害人金某现金7.5万元及价值1.5万元的小刑越野车一辆,其余赃款均被其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假警官证,冒充人民警察,用欺诈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1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郑某系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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