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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目失明又“复明” 感谢为民好法官
2010-06-05 12:00: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康频道 | 作者:李永鑫 尹 涛
在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弘扬司法良知,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当地群众的好评。
原告胡启海为智力低下的残疾人,平时以打零工为生。2009年12月31日胡启海受被告李昌武雇请搬运木柴,其左眼被路边竹梢戳伤,李昌武的儿子李主斌带胡启海先后在县、市、省各级医院检查治疗,经西安市第四医院诊断为左眼瞳孔损伤。事发后村组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遂原告向岚皋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经法院查明,胡启海右眼于20年前已受伤失明,现在左眼再次受伤,以致现在双目失明,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法官多次深入到村组了解事实经过,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双方协议约定胡启海左眼伤残等级为六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三级)。最终,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由二被告共同给付胡启海赔偿款3万元,于2010年6月1日前给付1.3万元(已给付),下余1.7万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胡启海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调解完毕,胡启海紧紧来着法官的手激动地说:“我现在虽然双目失明,但有一心为民的好法官为我主持公道,我的生活仍将充满光明。”
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为了更加有效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审判在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岚皋县人民法院对涉及农村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儿童、老年人等类案件,要求法官实现法律保护与人文关怀相结合,要求快立、快调、快审、快结,案件应当以调解为主,要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原告胡启海为智力低下的残疾人,平时以打零工为生。2009年12月31日胡启海受被告李昌武雇请搬运木柴,其左眼被路边竹梢戳伤,李昌武的儿子李主斌带胡启海先后在县、市、省各级医院检查治疗,经西安市第四医院诊断为左眼瞳孔损伤。事发后村组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遂原告向岚皋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经法院查明,胡启海右眼于20年前已受伤失明,现在左眼再次受伤,以致现在双目失明,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法官多次深入到村组了解事实经过,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双方协议约定胡启海左眼伤残等级为六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三级)。最终,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由二被告共同给付胡启海赔偿款3万元,于2010年6月1日前给付1.3万元(已给付),下余1.7万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胡启海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调解完毕,胡启海紧紧来着法官的手激动地说:“我现在虽然双目失明,但有一心为民的好法官为我主持公道,我的生活仍将充满光明。”
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为了更加有效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审判在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岚皋县人民法院对涉及农村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儿童、老年人等类案件,要求法官实现法律保护与人文关怀相结合,要求快立、快调、快审、快结,案件应当以调解为主,要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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