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驾驶变形车 致人死亡被判刑
2010-05-28 08:46: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攸县频道 | 作者:王勇 汪明卓
疲劳驾驶已经变形的拖拉机运货,撞在路边树上翻车,导致搭乘的货主当场死亡。日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李某系醴陵人。2009年5月2日凌晨2点,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变形的拖拉机,替受害人王某载运10吨肥料从醴陵驶往江西永新,王某同乘该车。凌晨5点,当车行至攸县某路段时,因被告人李某疲劳驾驶,将车辆驶出路外,撞在路边树上并翻车,王某当场死亡。后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死者王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变形拖拉机,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系醴陵人。2009年5月2日凌晨2点,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变形的拖拉机,替受害人王某载运10吨肥料从醴陵驶往江西永新,王某同乘该车。凌晨5点,当车行至攸县某路段时,因被告人李某疲劳驾驶,将车辆驶出路外,撞在路边树上并翻车,王某当场死亡。后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死者王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变形拖拉机,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