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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核心
2010-04-28 09:08: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甘肃频道 | 作者:李新元 任玉林
2010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庄严地提出了新时期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公正、廉洁、为民,从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增添了崭新的内容。对此许多法官和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作了理解和解读,笔者结合多年的审判工作经验,也谈一下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核心
对于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三方面内容的内在辩证关系,有许多不同的理解,如有的认为,“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题”,[①]也有人认为,“公正是根本要求、廉洁是重要内容、为民是终极目标”[②]……上述认识从不同的侧面甚至是在总体上对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进行了解读,都是正确的。笔者认为,从更深的层次上分析,为民乃是核心价值观的真正核心,其理由是:
(一)“为民”是新中国司法乃至政权最根本、最核心的价值观。早在1937年7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陕甘分庭成立时毛泽东主席就题词:“一刻也不要脱离群众”,马锡五在实践中将它具体化为“人民是我们的活菩萨”、“老百姓的命比天大”,其创立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内容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也都可以用“为民”二字来概括。“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人的座右铭,解放后我国各级政府和法院的名称前都冠以“人民”二字,这是中国几千年来绝无仅有的,是新中国司法与旧司法的根本区别所在。我国的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为民”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根本司法思想,真正解决了为谁司法、为谁掌权的大问题,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就有“执法为民”的内容。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广泛开展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这是由人民法院的根本性质——人民性所决定的,胡总书记在两会期间接见陈燕萍法官时就寓意深远地说:“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认可的法官,是最棒的法官”。
(二)“公正”、“廉洁”是“为民”的基本要求。为民就要知道人民的要求,而人民对法官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公正廉洁。要真正为民,就必需公正廉洁,不公正不廉洁的行为绝不是“为民”的行为。这是一个十分浅显的道理和逻辑。
(三)有了“为民”的价值观,自然就能做到“公正、廉洁”,没有“为民”的价值观,就很难做到“公正、廉洁”。“心则官之思”,[③]即使是封建社会的清官,如包拯、海瑞等,之所以千百年来被人民群众称颂为“清天”,就是因为他们有一颗“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为民心,而公正、廉洁无一例外地就成了他们的基本操守和品格。虽然他们的为民是基于对“水能载舟也能覆舟”道理的深刻认识,是主观上为封建王朝的江山永固、客观上为实现这一目的而为民的“有限为民”,但就是这有限的为民思想就使他们做到了公正和廉洁。而新中国的法官与封建官吏有着本质的区别,更应该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思想,公正、廉洁就应该是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有了“为民”的思想和价值观,“公正”和“廉洁”就成了法官的自觉行动,以马锡五为杰出代表的老一代法官是这样,新时期的法官楷模宋鱼水、金桂兰、谭彦、蒋庆、李争亮、陈燕萍等又何尝不是这样呢?试想哪些法官中的败类如果有起码的为民价值观,能干出哪样的贪腐事吗?不正是因为他们虽然口头上也高喊“为民”,但在灵魂深处早已彻底丢掉了“为民”的思想,蜕变成了彻头彻尾的“为已”思想,才在实际工作中做出了不公正不廉洁的事吗?
所以,如果说公正、廉洁、为民是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的话,这个核心中的核心就是“为民”二字,这个观点应该是不容置疑的。当然,持这种观点并不是说公正、廉洁就不重要了,三者是核心价值观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这里仅是相对而言。
二、“为民”价值观的真正确立并践行是问题的难点和关键
说“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核心,理论上并不深奥,可以说是相当浅显,口上说和理解起来都不怎么费力。难的则是真正在灵魂深处确立为民的价值观和在实际工作中的身体力行,“知易行难”,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在革命战争年代由特殊的环境所决定,为民价值观的确立和践行相对容易。但在和平时期,特别是在“当今世界正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各种思想文化相互交织、相互激荡,形势日趋复杂;各种发展模式、各种文明样态相互竞争、相互砥砺,斗争逐渐白热化。环顾国内,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现实条件下,[④]由于种种原因,极易产生价值观的扭曲和蜕变,为民价值观的确立和践行则相对较难,这从近年来相继落马的一些级别较高的法官堕落的人生轨迹中就能很清楚地看出来。
正反两方面的许多现实事例明确告诉我们,只有真正确立了为民的价值观,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廉洁,才能真正遵奉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
三、“修心”是确立并践行“为民”价值观的根本方法
人民法官遵奉为民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及方式方法很多,因人因案因岗位等而宜,没有固定的程式。小到给当事人倒一杯水、问一声好,大到巡回办案方便群众诉讼、公正审理执行各种案件、便民措施的推出以及为民司法制度的创新等等,都是为民。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应当成为新时期人民法官的价值追求,要真正确立并践行为民的价值观,最重要、最根本的方法还是修心——“修炼”一颗为民的赤胆忠心。
中国古人就很讲究修心,孔子在《论语》中就有“吾日三省吾身”的论述,南宋哲学家朱熹也讲“学之道,必先明诸心,知所往,然后力行以求至,所谓自明而诚也”。党和国家领导人刘少奇在其经典著作《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一书中也专门论述修养问题。新时期的人民法官也要加强品格修养,时常修心,彻底清除各种私心杂念,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麋鹿兴于左而目不瞬”,[⑤]一心为民,在内心深处真情高呼“人民万岁”,深刻体会“为人民做牛马的人?人民会把他抬举得很高?很高”的祟高意境,把为民变成人民法官的信仰和精神追求,发自内心地自觉为人民司法。就象“铁心法官”崔正涛那样,虽然体内安装的是颗“铁心”,但崔法官已在另一层面上将其修成了一颗真正的“为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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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人民法院报编辑部:《公正、廉洁、为民——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26日第一版。
[②]白婕:《以实际行动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见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0年3月31日。
[③]《庄子·养生主》。
[④]同注1。
[⑤] (宋)苏洵:《心术》。
一、“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核心
对于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三方面内容的内在辩证关系,有许多不同的理解,如有的认为,“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题”,[①]也有人认为,“公正是根本要求、廉洁是重要内容、为民是终极目标”[②]……上述认识从不同的侧面甚至是在总体上对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进行了解读,都是正确的。笔者认为,从更深的层次上分析,为民乃是核心价值观的真正核心,其理由是:
(一)“为民”是新中国司法乃至政权最根本、最核心的价值观。早在1937年7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陕甘分庭成立时毛泽东主席就题词:“一刻也不要脱离群众”,马锡五在实践中将它具体化为“人民是我们的活菩萨”、“老百姓的命比天大”,其创立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内容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也都可以用“为民”二字来概括。“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人的座右铭,解放后我国各级政府和法院的名称前都冠以“人民”二字,这是中国几千年来绝无仅有的,是新中国司法与旧司法的根本区别所在。我国的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为民”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根本司法思想,真正解决了为谁司法、为谁掌权的大问题,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就有“执法为民”的内容。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广泛开展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这是由人民法院的根本性质——人民性所决定的,胡总书记在两会期间接见陈燕萍法官时就寓意深远地说:“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认可的法官,是最棒的法官”。
(二)“公正”、“廉洁”是“为民”的基本要求。为民就要知道人民的要求,而人民对法官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公正廉洁。要真正为民,就必需公正廉洁,不公正不廉洁的行为绝不是“为民”的行为。这是一个十分浅显的道理和逻辑。
(三)有了“为民”的价值观,自然就能做到“公正、廉洁”,没有“为民”的价值观,就很难做到“公正、廉洁”。“心则官之思”,[③]即使是封建社会的清官,如包拯、海瑞等,之所以千百年来被人民群众称颂为“清天”,就是因为他们有一颗“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为民心,而公正、廉洁无一例外地就成了他们的基本操守和品格。虽然他们的为民是基于对“水能载舟也能覆舟”道理的深刻认识,是主观上为封建王朝的江山永固、客观上为实现这一目的而为民的“有限为民”,但就是这有限的为民思想就使他们做到了公正和廉洁。而新中国的法官与封建官吏有着本质的区别,更应该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思想,公正、廉洁就应该是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有了“为民”的思想和价值观,“公正”和“廉洁”就成了法官的自觉行动,以马锡五为杰出代表的老一代法官是这样,新时期的法官楷模宋鱼水、金桂兰、谭彦、蒋庆、李争亮、陈燕萍等又何尝不是这样呢?试想哪些法官中的败类如果有起码的为民价值观,能干出哪样的贪腐事吗?不正是因为他们虽然口头上也高喊“为民”,但在灵魂深处早已彻底丢掉了“为民”的思想,蜕变成了彻头彻尾的“为已”思想,才在实际工作中做出了不公正不廉洁的事吗?
所以,如果说公正、廉洁、为民是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的话,这个核心中的核心就是“为民”二字,这个观点应该是不容置疑的。当然,持这种观点并不是说公正、廉洁就不重要了,三者是核心价值观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这里仅是相对而言。
二、“为民”价值观的真正确立并践行是问题的难点和关键
说“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核心,理论上并不深奥,可以说是相当浅显,口上说和理解起来都不怎么费力。难的则是真正在灵魂深处确立为民的价值观和在实际工作中的身体力行,“知易行难”,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在革命战争年代由特殊的环境所决定,为民价值观的确立和践行相对容易。但在和平时期,特别是在“当今世界正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各种思想文化相互交织、相互激荡,形势日趋复杂;各种发展模式、各种文明样态相互竞争、相互砥砺,斗争逐渐白热化。环顾国内,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现实条件下,[④]由于种种原因,极易产生价值观的扭曲和蜕变,为民价值观的确立和践行则相对较难,这从近年来相继落马的一些级别较高的法官堕落的人生轨迹中就能很清楚地看出来。
正反两方面的许多现实事例明确告诉我们,只有真正确立了为民的价值观,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廉洁,才能真正遵奉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
三、“修心”是确立并践行“为民”价值观的根本方法
人民法官遵奉为民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及方式方法很多,因人因案因岗位等而宜,没有固定的程式。小到给当事人倒一杯水、问一声好,大到巡回办案方便群众诉讼、公正审理执行各种案件、便民措施的推出以及为民司法制度的创新等等,都是为民。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应当成为新时期人民法官的价值追求,要真正确立并践行为民的价值观,最重要、最根本的方法还是修心——“修炼”一颗为民的赤胆忠心。
中国古人就很讲究修心,孔子在《论语》中就有“吾日三省吾身”的论述,南宋哲学家朱熹也讲“学之道,必先明诸心,知所往,然后力行以求至,所谓自明而诚也”。党和国家领导人刘少奇在其经典著作《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一书中也专门论述修养问题。新时期的人民法官也要加强品格修养,时常修心,彻底清除各种私心杂念,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麋鹿兴于左而目不瞬”,[⑤]一心为民,在内心深处真情高呼“人民万岁”,深刻体会“为人民做牛马的人?人民会把他抬举得很高?很高”的祟高意境,把为民变成人民法官的信仰和精神追求,发自内心地自觉为人民司法。就象“铁心法官”崔正涛那样,虽然体内安装的是颗“铁心”,但崔法官已在另一层面上将其修成了一颗真正的“为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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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人民法院报编辑部:《公正、廉洁、为民——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26日第一版。
[②]白婕:《以实际行动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见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0年3月31日。
[③]《庄子·养生主》。
[④]同注1。
[⑤] (宋)苏洵:《心术》。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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