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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院:最大限度实现涉灾案件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0-04-25 08:20: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青海频道 | 作者:张慧宁 全武
“4.14”玉树特大地震发生后,青海省玉树地区受灾严重,致使当地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受到很大冲击。为维护灾区群众合法权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22日通过了《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对玉树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从六个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处理涉灾民事、行政纠纷。要依法审理好涉灾民事、行政案件,及时化解灾区的矛盾纠纷,有效疏导社会情绪。重点审理好以下案件:因地震中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等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因地震引发的婚姻家庭、财产权属、房屋买卖、保险合同、人身损害等案件;因地震引发的工伤认定、拆迁安置、行政征用、卫生防疫等行政案件。对涉及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恢复生产生活的民事、行政案件,尽量缩短办案期限,快速处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充分认识涉灾案件发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尤其强调通过调解、和解和协调等多种渠道化解涉灾纠纷。要特别重视调解在解决涉灾案件中的作用, 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并将调解贯彻始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及时有效解决纠纷。
《意见》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落实司法便民措施。针对灾区群众的司法需求,积极推出各种便民利民措施。采取马背法庭、帐篷法庭等多种方式,将庭开到受灾群众安置点,便利受灾群众参与诉讼。通过发放法律宣传资料、在灾区群众聚居点设置法律咨询服务点等方式,为群众解答各种涉灾法律问题,引导受灾群众正确行使权利。
《意见》强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的领导。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各有关部门配合,依法做好各类涉灾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最大限度地实现涉灾纠纷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处理涉灾民事、行政纠纷。要依法审理好涉灾民事、行政案件,及时化解灾区的矛盾纠纷,有效疏导社会情绪。重点审理好以下案件:因地震中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等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因地震引发的婚姻家庭、财产权属、房屋买卖、保险合同、人身损害等案件;因地震引发的工伤认定、拆迁安置、行政征用、卫生防疫等行政案件。对涉及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恢复生产生活的民事、行政案件,尽量缩短办案期限,快速处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充分认识涉灾案件发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尤其强调通过调解、和解和协调等多种渠道化解涉灾纠纷。要特别重视调解在解决涉灾案件中的作用, 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并将调解贯彻始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及时有效解决纠纷。
《意见》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落实司法便民措施。针对灾区群众的司法需求,积极推出各种便民利民措施。采取马背法庭、帐篷法庭等多种方式,将庭开到受灾群众安置点,便利受灾群众参与诉讼。通过发放法律宣传资料、在灾区群众聚居点设置法律咨询服务点等方式,为群众解答各种涉灾法律问题,引导受灾群众正确行使权利。
《意见》强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的领导。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各有关部门配合,依法做好各类涉灾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最大限度地实现涉灾纠纷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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