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审判管理 构建和谐审级关系
——河南省信阳市两级法院典型民事案件评议制度的探索与思考
2010-04-21 16:01: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冯琦 刘泽军
  目前,民事案件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占据绝对数量,截至11月底,河南全省法院共审结和执结各类案件470292件,其中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89586件,诉讼标的金额356.97亿元,每年审理大量涉及侵权违约、婚姻继承、土地承包、就业就医等民事案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一些民事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出现分歧。

  为了从制度上有效遏制“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信阳市中级法院2008年6月下发了《全市法院开展典型民事案件研讨评议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一年多的实践证明,完善的典型民事案件研讨评议制度是解决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同案不同判”问题一个关键的制度性措施,汇编的案例每年对全市法院1万多起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了指导性作用。09年上半年全省绩效考评,信阳中院案件上诉改判率、结案率、上诉发还率,分别居全省法院第一、第四和第五名,上诉案件改判率为0,上诉案件发还率、再审案件改判率、再审案件发还率均低于全省平均数。市中级法院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率、改判率08年14.17%、11.43%,09年9.24%、9.14%。同时该项举措增强了两级法院法官的责任心,促进了法官审判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树立了司法公信,化解了矛盾,实现了息诉罢访,提高了司法效率,加强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与指导关系,为构建和谐的审级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问题:法律适用不统一,损害司法权威

  全市两级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对案件审理的意见可能也不一样,这样在两级法院法官之间就可能产生隔阂,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无法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出现法律适用不统一的原因错综复杂,现阶段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从而导致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的分歧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之一。众所周知,中国奉行的是制定法,制定法的优点是结构严谨,逻辑严密,表述准确,但这也使它带上抽象性、繁琐性、滞后性等缺陷,法官在判案时必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由于受到取证难的制约,再加之人的认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案件客观真实的再现只能是一种理想,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再从头来过,裁判依据只能是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法官在甄别证据确认法律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然受到自身主观认识的制约,从而导致上下级法院的法官对同一个案件出现不同的理解,一定程度上人为地造成案件的发改率过高,一些案件多次被发回重审,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又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司法的效率大打折扣,损害了司法权威。

  探索:典型民事案件评议,同案同判

  为统一全市法院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避免上下级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出现较大反差,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关系,信阳中院出台了《意见》,建立了典型民事案件的研讨评议制度,该制度规定,对中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疑难复杂案件,由中院组织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院长、相关民事审判庭长、中院研究室、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一二审承办法官进行研讨评议,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律师等参加,以形成倾向性意见,在报经中院审委会决定后,形成指导性案例,供全市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参考。

  在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签字认可的由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对该工程出具审核报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后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对该工程进行审核,审定金额比原审核报告确定的金额少,此后,出具原审核报告的事务所为原告出具更正声明,称该所在审核时出现技术错误。原告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数额起诉被告退还不当得利,一审认为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所做的审核报告未经被告签字确认,事务所的更正说明原告在一审时就已经取得,但未向法庭提交,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事务所未出庭质证,被告不予认可,故一审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该证据虽不属于新证据,但这种证据对案情有重大影响,为了让案件法律事实更加接近客观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二审法院组织了庭审质证并采纳了该证据。评议组认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举证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但是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可能案结事不了,因该证据对案件有重大影响,不予采纳是对原告的不公,也有悖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因此二审法院的做法非常正确。“今后一审法院在类似案件的审理中对与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证据定会慎重考虑,并诉前告知当事人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市中院副院长冯琦如是说。

  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某县人民政府和杨某是本案的当事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没有通知某县人民政府和杨某参加庭审,在判决书中没有列某县人民政府和杨某为当事人,但在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就是“驳回原告对某县人民政府和杨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承办法官认为一审存在着诉讼程序不当及漏列当事人和判决主文部分前后矛盾,案件被发回重审。评议组认为因为一审法院办案程序不当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在今后的实践中一定要吸取教训,广大法官要增强办案的责任心,防止因工作失误给司法带来负面影响。

  目前,信阳市中院已经召开了3次评议会,对30起在全市范围类有重大影响的典型复杂民事案件进行了评议,编辑指导性案例2册,汇编的案例每年对全市法院1万多起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了指导性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08年市中级法院二审发回重审率为14.17%,改判率11.43%,09年发回重审率9.24%,改判率9.14%,实现了发改率双双下降。

  思考:加强审判管理,构建和谐审级关系

  《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审判指导监督权,加强审判管理势在必行。审判指导监督权从微观上讲就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个案实体裁判的指导与监督,与实体结果密不可分。发改案件评析制度是为满足审判权公正高效运行需求而在实践中形成和完善的,对于维护司法权威、构建和谐审级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与权威。通过召开发改案件评议会可以加强两级法院法官之间的交流,有利于消除隔阂,消除误解,有利于建立法官之间同质的法律思维,统一认识,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从而维护司法权威。

  二是有利于化解矛盾、息诉罢访。大家共识多了,分歧缩小了,当事人的工作也就容易做通了,矛盾自然容易化解了,当事人服判息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三是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标准统一了,发改率自然就下降了。

  四是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信息畅通了,共识多了,分歧缩小了,效率自然就高了。

  五是有利于提高全市两级法院法官的责任心,提高法官的审判水平和司法能力。广大法官更加专研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法办案能力。

  六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审级关系。评议的结果是加强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了法院是一个共同的系统,承担着共同的职责。汇集的经验成果成为全市法院广大民事法官办案的指南,合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促进了同案同判。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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