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兴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0-04-02 08:51: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6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被告人林兴先后3次跟随被告人蒙和裕到广东省茂名市购买海洛因共计138克,由林兴带回海南省海口市交给蒙和裕进行贩卖。
2007年2月20日和3月9日,被告人林兴先后两次到茂名市,购得海洛因共计80克带回海口市;同年3月初,林兴在海口市购得海洛因25克。林兴直接或让其女友被告人李小雪将其中96克海洛因分数次予以出售,其余9克海洛因由林兴与李小雪共同吸食。
2007年3月下旬,被告人林兴在海口市向他人购得10克海洛因,贩卖给被告人蒙和裕。
2007年4月8日,被告人林兴到茂名市购买毒品,被告人李小雪根据林兴的吩咐将4.4万元汇入林兴指定的账户。同月11日,林兴购得一块海洛因,藏于一个米袋内,通过长途客车托运方式运往海口市,林兴随该车返回。途中,林兴打电话让李小雪联系客车司机取货。次日凌晨,李小雪从客车上取得该米袋准备离开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海洛因一块,净重330.3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兴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到茂名市购买海洛因运回海口市贩卖,或在海口市购买海洛因用于贩卖,还多次帮他人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蒙和裕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小雪参与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林兴贩卖、运输海洛因574.3克,数量大,且在与李小雪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蒙和裕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大,应依法惩处。李小雪在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有立功表现,应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林兴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蒙和裕、李小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
2007年2月20日和3月9日,被告人林兴先后两次到茂名市,购得海洛因共计80克带回海口市;同年3月初,林兴在海口市购得海洛因25克。林兴直接或让其女友被告人李小雪将其中96克海洛因分数次予以出售,其余9克海洛因由林兴与李小雪共同吸食。
2007年3月下旬,被告人林兴在海口市向他人购得10克海洛因,贩卖给被告人蒙和裕。
2007年4月8日,被告人林兴到茂名市购买毒品,被告人李小雪根据林兴的吩咐将4.4万元汇入林兴指定的账户。同月11日,林兴购得一块海洛因,藏于一个米袋内,通过长途客车托运方式运往海口市,林兴随该车返回。途中,林兴打电话让李小雪联系客车司机取货。次日凌晨,李小雪从客车上取得该米袋准备离开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海洛因一块,净重330.3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兴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到茂名市购买海洛因运回海口市贩卖,或在海口市购买海洛因用于贩卖,还多次帮他人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蒙和裕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小雪参与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林兴贩卖、运输海洛因574.3克,数量大,且在与李小雪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蒙和裕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大,应依法惩处。李小雪在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有立功表现,应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林兴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蒙和裕、李小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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