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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法院立案"五制度"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2010-03-15 16:44: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阆中频道 | 作者:阆法宣
今年以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会议精神,积极学习陈燕萍工作法,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立案环节采用“合议”制度、调解制度、分流制度、协调制度、能动制度,在深入推进深化矛盾化解方面探索出了一条新路。
实行立案“合议”制度。规定对涉及特殊主体、群体性诉讼、有可能引发上访、可能引起管辖权争议、涉及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承包等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由立案庭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合议庭合议意见报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审查意见与合议意见不一致的,由庭长报请主管院领导或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重大、复杂的执行案件,则由立案庭与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的结果决定是否立案。集中集体智慧,保证立案的质量。
强化立案调解制度。组建“立案调解中心”,并采取悬挂和谐格言、摆放温馨饰品等方式营造出良好的调解氛围,选拔二名业务能力强、调解经验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法官担任中心主任、副主任,配备专职书记员。实行诉前调解和立案后调解,当事人来院咨询及起诉同时,立案法官和调解中心法官主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将案件先交“立案调解中心”处理,如能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则该案不再进入诉讼程序,争取不立案就化解矛盾纠纷。即便诉前调解无效但仍有调解可能的民商案件,继续实行立案法官、立案庭长、分管院长三级调解,尽力促成当事人和解。
实行立案分流制度。引导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和经济适当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从接受当事人咨询开始,原告递交诉状开始,在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立案法官和信访接待人员,在充分倾听群众诉求的基础上,根据纠纷类型和诉争的法律关系,向当事人介绍推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诉前调解、司法调解等相关纠纷化解机制的特点、程序、优势,引导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做出合理选择,实现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无缝对接,畅通矛盾纠纷化解渠道,合理分流,尽力让每件纠纷、每起矛盾,都能找到最佳的解决途径。对非法院管辖及现阶段法院不宜受理的矛盾纠纷做好解释说明,劝告当事人采取非诉非对抗方式得到合理解决。
实行立案协调制度。在立案庭受理案件后,立案庭法官及时与业务庭法官沟通,随案将前期排查了解的信访风险状况、调解进程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的书面材料,向业务庭和承办法官移交,作好调解接力的衔接,互通信息,优势互补,共同寻求矛盾化解的最佳路径;诉讼执行法官对具体审判实践中发现立案环节的瑕疵问题,及时反馈立案法官,做到团结协作、共同提高。立案庭在分案环节实行动态流转、随机分配,适时监控案件办理进度,防止案件拖延积存。明确人民法庭的案件管辖范围,加强对法庭立案工作指导,把好案件入口。
实行立案能动制度。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社区、深入企业、提前介入,释案说法,能动司法,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基础,化解在萌芽状态。强化窗口服务意识,根据当事人需求,采取上门立案、预约立案、电话立案、远程立案等灵活多样的立案方式,让立案更加贴近群众、方便群众、惠及群众;主动与民政、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协调,为困难家庭、老弱病残等特困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整合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资源,搭建多元调解平台,开展“无讼社区”构建,深入开展 “社区法官”活动,进一步延伸司法对社会矛盾的预防化解功能。主动与全市重大项目、骨干企业、民生工程建立“一对一”联系,开展“点对点”服务,把经济发展领域产生的、可能反映到司法层面的矛盾纠纷,预料在事前、应对在事中、审理在事后。
实行立案“合议”制度。规定对涉及特殊主体、群体性诉讼、有可能引发上访、可能引起管辖权争议、涉及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承包等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由立案庭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合议庭合议意见报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审查意见与合议意见不一致的,由庭长报请主管院领导或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重大、复杂的执行案件,则由立案庭与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的结果决定是否立案。集中集体智慧,保证立案的质量。
强化立案调解制度。组建“立案调解中心”,并采取悬挂和谐格言、摆放温馨饰品等方式营造出良好的调解氛围,选拔二名业务能力强、调解经验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法官担任中心主任、副主任,配备专职书记员。实行诉前调解和立案后调解,当事人来院咨询及起诉同时,立案法官和调解中心法官主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将案件先交“立案调解中心”处理,如能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则该案不再进入诉讼程序,争取不立案就化解矛盾纠纷。即便诉前调解无效但仍有调解可能的民商案件,继续实行立案法官、立案庭长、分管院长三级调解,尽力促成当事人和解。
实行立案分流制度。引导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和经济适当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从接受当事人咨询开始,原告递交诉状开始,在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立案法官和信访接待人员,在充分倾听群众诉求的基础上,根据纠纷类型和诉争的法律关系,向当事人介绍推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诉前调解、司法调解等相关纠纷化解机制的特点、程序、优势,引导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做出合理选择,实现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无缝对接,畅通矛盾纠纷化解渠道,合理分流,尽力让每件纠纷、每起矛盾,都能找到最佳的解决途径。对非法院管辖及现阶段法院不宜受理的矛盾纠纷做好解释说明,劝告当事人采取非诉非对抗方式得到合理解决。
实行立案协调制度。在立案庭受理案件后,立案庭法官及时与业务庭法官沟通,随案将前期排查了解的信访风险状况、调解进程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的书面材料,向业务庭和承办法官移交,作好调解接力的衔接,互通信息,优势互补,共同寻求矛盾化解的最佳路径;诉讼执行法官对具体审判实践中发现立案环节的瑕疵问题,及时反馈立案法官,做到团结协作、共同提高。立案庭在分案环节实行动态流转、随机分配,适时监控案件办理进度,防止案件拖延积存。明确人民法庭的案件管辖范围,加强对法庭立案工作指导,把好案件入口。
实行立案能动制度。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社区、深入企业、提前介入,释案说法,能动司法,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基础,化解在萌芽状态。强化窗口服务意识,根据当事人需求,采取上门立案、预约立案、电话立案、远程立案等灵活多样的立案方式,让立案更加贴近群众、方便群众、惠及群众;主动与民政、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协调,为困难家庭、老弱病残等特困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整合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资源,搭建多元调解平台,开展“无讼社区”构建,深入开展 “社区法官”活动,进一步延伸司法对社会矛盾的预防化解功能。主动与全市重大项目、骨干企业、民生工程建立“一对一”联系,开展“点对点”服务,把经济发展领域产生的、可能反映到司法层面的矛盾纠纷,预料在事前、应对在事中、审理在事后。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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