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滴皆是为民情
??记房山法院司法为民工作
2010-03-09 21:33: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房山频道 | 作者:陈实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这个位于北京西南郊,地理位置并不优越,辖区经济与城区相比也尚不发达的远郊区法院。与她偏远的地理位置不相称的却是她频频引起世人关注的累累成绩: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模范法院、全国“人民满意好法院”、全国法院思想宣传先进单位、全国巾帼文明岗,……一块块沉甸甸的奖牌背后,是房山法院人不懈的努力和追求。

  去年以来,房山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在工作中秉承“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从国情出发、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以“确保当事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为工作目标, 在工作中坚持“为百姓多做一些诉讼外的工作”,用他们一点一滴的行动,扎扎实实地诠释着“司法为民”。

  公正,树法院之形象

  “人们敬畏法官,其实是敬畏法律”。

  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为确保当事人能在法院打一个公正的官司,让群众真正信服法院的判决,房山法院不断提升案件质量,几年来上诉案件的发改率一直控制在7%以内,位居全市法院前列。

  一是建立制度保障。该院还专门制定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执行官案件质量工作作风考评办法》,通过旁听案件审理、查看案件审理光盘、查阅卷宗、旁听执行听证会、查看执行现场等方式对案件质量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计入个人业绩考核档案,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二是加强廉洁教育。为树立法院公正形象,房山法院除了加强对案件的管理之外,一直注重对法官的廉洁教育。从2008年12月25日起,房山法院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廉洁”教育整顿活动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自2009年1月8日起施行的“五个严禁”的规定,切实实现人人受教育,思想上有新的提高。院党组要求干警从三个方面加强落实“五个严禁”:一是每名干警要结合“五个严禁”对照检查,逐条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二是各部门根据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所在部门的工作制度,从管理、监督、效率、案件报结等环节制定具体措施,三是院中层正、副职领导在对照“五个严禁”检查的同时,要查找在发挥领导作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是加强交流。房山法院与区经管站建立联动机制,与区农委加强沟通和联系,聘请经管站工作人员为特约监督员,以此更好地解决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房屋买卖等涉农、群体性纠纷案件;加强与区工商局、金融机构的交流,将商事文书全部上网公开,共同构建企业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为政府及社会提供了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加强与区劳动局的交流,以便于更好的解决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出现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

  明白,解民生之不惑

  “感谢法官的判前提示,让我打了一个明明白白的官司。”李某在拿到判决书后深有感触的说。

  李某是房山法院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原告,飞来横祸加之肇事司机企图逃逸让他在身体和精神上都受到极大的伤害,因此诉讼中他向被告提出了高达2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发现按照李某的伤情和实际损失,他提出的诉讼请求中有相当一部分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于是,在开庭宣判前,法官向李某进行了法律提示,告知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根据他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情况,他的一部分诉讼请求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还有一部分主要是精神损失则有可能会被驳回。在进行认真权衡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后,李某撤回了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宣判后,李某表示法官的判决结果公正、他完全信服,不会上诉。

今年以来,房山法院大力开展判前提示工作。所谓判前提示,具体而言,是指为使当事人明晰诉讼风险,降低诉讼期望值,承办法官、人民陪审员在开庭后宣判前,根据审判实际情况,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适用法律、判决结果等进行提示或说明,让各方当事人能够向判决目标靠拢,以提高服判息诉率,减少不必要上访或信访。通过判前提示,许多像李某一样的当事人对自己打的官司赢得明白、输得服气,他们正确接受了判决结果,上诉和信访的案件减少了,法院的威信自然也提高了。

  为了让当事人打一个明白的官司,房山法院做到了两个强化。一是强化法官的释明义务。在实践当中,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在庭前进行举证指导,并在立案、庭前、庭审、判前、判后等审理过程的五个阶段进行释明。但是,法官释明是以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限,并且始终秉持公正公开的原则,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二是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法官出具的裁判文书以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能够读懂的方式来阐明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深入浅出地把道理给当事人讲明白。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主张的论理,有破有立,逐一分析,把支持与反驳的理由摆出来,让当事人对整个判决过程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便捷,便百姓之诉讼

  法者执秤,责由心生。怎样才能让那些到房山法院来寻求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方便、快捷”地打上官司,打赢官司,这是法官们心中时刻挂念的问题。

张某等45名外地民工跟着包工头来到北京打工,但是辛勤的工作并没有给他们换得应有的报酬,他们的工资被拖欠了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为追讨自己应有的劳动报酬,2008年年初,张某他们怀着万般无奈的心情和最后一丝希望,将四川华蓥建工集团起诉到房山法院,理由是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都说打官司难,但是张某他们的案子在房山法院却一路绿灯。因为处境困难,法院批准他们缓交了诉讼费,立案当天,张某他们就收到了开庭传票,并被告知他们的案子都由法院的劳务纠纷专门合议庭审理,法官会尽快与被告联系,争取被告的合作。不久之后,张某等人又被告知,经过法官的反复工作,向其讲解有关法律规定,最终促使包工头与农民工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给付了相关费用。案件以原告撤诉结案。而且法院根据张某等人的实际情况免收了他们所有的诉讼费。

  感受到“便捷”的不仅仅是张某他们45人。除了坚持多年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绿色通道之外,房山法院为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还建立了农民工讨薪案件“快审、快结”速审机制。对于涉及“三农”问题的案件,树立大局意识,奉行“司法为民”理念,完善便民措施,加强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他们一方面加快审理速度。立案当天专人负责直接送达文书和开庭传票,专人负责诉前指导,通过优先排期开庭、加强调解等手段,将诉前释法与判后答疑相衔接。另一方面加强司法救助。对于确有经济困难的农民工,采用缓交、免交或减免诉讼费用的司法救济措施,保障农民工的诉权。

  为确保当事人能在房山法院打一个便捷的官司,房山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重点加强两项管理、一个结合。一是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在立审分立、繁简分流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案件在立案庭与审判庭之间、法官与法官之间、法官助理与法官之间流转的时间,加强配合,提高审判效率。二是加强审限管理。一方面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的优势,实行审限跟踪管理和审限分级预警制度,对即将到审限的案件予以提示;另一方面发挥庭长的管理职能,强化对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限延长申请的审查力度,加强对重大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涉及民生案件的审限监督,努力缩短案件的审理期限,减轻当事人诉累。此外,房山法院还把调解和判决两种方式结合起来,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始终。对于双方分歧较大、难于调解的案件,遵循“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及时做出判决。坚决避免单纯追求调解率的行为,杜绝反复调解、久调不决、以判压调等现象。

  尊重,保当事人之尊严

  “谢谢房山法院的法官,你们让我觉得自己还是一个有尊严、堂堂正正的人!”这是年逾60的刑事被告人王某在写给法官的感谢信里的第一句话。

王某是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开庭过程中,法官注意到王某的脸色苍白,站立不稳,反应迟顿,加上王某年纪较大,法官意识到他可能是突发疾病,通过询问得知原来王某有高血压史。法官当即决定休庭并对王某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法官和值班法警一起将王某搀扶到暂看室,为王某测量了血压、及时给他服用了降压药,并为王某安置了临时的休息场所。所有的这一切,自然得就像是在帮助一位邻家老大爷。事后,王某承认,犯罪后自己一直有轻生的念头,但是法官那天的行为让他想起了自己的儿子,让觉得自己虽然犯了罪但还没有被社会抛弃,活着还是有意义的!

  奥运会期间长沟法庭审理一位八十余岁老人的赡养纠纷案件。原告不仅年龄大,而且身体刚刚受过伤,行动极为不便,连正常的起居生活都不能自理,更谈不上出庭诉讼。老太太把诉讼的矛头不仅指向作为被告的儿子,还将满腹的不满对向法院,并声称如果她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她会采取极端行为闹法院、去上访。经过再三斟酌,法官决定将法庭开到家里去,以方便原告诉讼。适逢奥运期间的车辆限行,法庭的三辆车中两辆被封存,剩下的一辆又受单双号限行,唯一的代步工具也就是公交917。承办人顶着炎炎烈日数次坐上公交车前去调解。最终使母子冰释旧怨,母慈子孝。

  让当事人感受的司法的温暖,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受尊重的官司,房山法院始终强调要干警摆正三个地位。

  一是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在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及时行使告知义务,对于当事人难于理解或因诉讼能力欠缺而忽视的诉讼权利,及时予以释明,使当事人感受到公正公开的诉讼氛围。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既要保障被告人的获得律师帮助权等防御性权利,也要遵循控辩平等的原则,保障被告人平等知悉诉讼证据和相关资料,更要文明对待被告人,在看押、开庭过程中给予人格尊重。

  二是法官居中裁判的地位。法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在履行职责时不仅要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而且应当通过自己的言行体现出公正。与各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距离,不私自会见其中一方,也不因表情、行为、言语等流露对一方当事人的好恶以及对案件结果的主观意见,避免当事人及其社会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三是当事人地位平等、法官与当事人地位平等。不以言语和行为表现出对任何一方的歧视,更不因与一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熟识,或者因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干扰,而偏袒一方,甚至影响最终的裁判。此外,法官与当事人的地位也是平等的。法官的一切审判活动,不仅是在行使权力,也是在履行职责。要有俯下身来为当事人服务的精神,认真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人民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工作的价值取向。“法官每年承办的案件上百件,但对于当事人来说,他们也许一辈子就打这一个官司。我们1%的差错对于老百姓来说都是100%的损失。我们多做一点诉讼外的工作,也许就能为老百姓多挽回一点损失。‘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必须得这样落到实处!”房山法院院长孙国明多次向干警们强调。

  “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短短的九个字里浓缩的人民对人民法院的期待,更是每一个房山法院人给自己定下的需要孜孜以求不断努力的目标。

  于是,他们任重而道远。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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