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汉成受贿案
2010-03-05 08:51: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罗书臻
  被告人胡汉成于2002年至2004年先后担任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评审四处副处长、评审一局评审三处副处长、企业局客户三处副处长及相关贷款项目评审报告执笔人、评审小组组长等职务。期间,胡汉成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南中原气化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贿赂人民币400万元。与他人在新疆三联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过程中,索取贿赂人民币150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胡汉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胡汉成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又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