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中院连续十年无一起超审限案件
2010-01-27 12:16: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焦作频道 | 作者:郑军 翟玲 黄金荣 赵辉 魏俊兵
该院法官在接访过程中
  核心提示:法院的主业是审判,而如何“经营”好自己的主业,保证审判工作的公正和效率,一直是司法改革探索的方向。焦作中院从1999年开始,经过10年多摸索而建立完善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使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实现了由粗放式、松散式管理向精细化、科学化、集约化管理的转变。群众反映强烈的“久拖不决”、“久调不结”、“暗箱操作”等现象得到有效解决。

  10年来,焦作中院未发生一起无故超审限案件,办案效率名列全省前茅;10年来,焦作中院有效遏制了“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发生,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10年来,焦作两级法院案件调撤率大幅提升,由原来的不到20%,稳步提升至60%以上,使大量的社会矛盾得到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全院审判工作率先在全省实现了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审判过程实现了全程“无缝式”跟踪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曾对“焦作模式”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十年香自苦寒来

  从1999年开始尝试审判流程管理后,焦作中院于2000年至2009连续10年保持无故超审限案件为零的纪录。2009年10月22日,最高法院审限跟踪调研检查组在焦作检查时评价说:“焦作中院率先在河南省实行审判流程管理,且连续多年保持无故超审限案件为零的记录,应予以充分肯定。目前困扰全国法院的超审限问题,在焦作市中院以扎实开展审限流程而得到了有效化解,十分难得,这是全国法院系统的一大突出亮点。”

  然而在1999年之前,和国内多数法院类似,随着“案多人少”的趋势,对审判管理实行的行政管理模式导致的种种司法弊端,在焦作市中院也逐渐显露。如立案和审理、审理和执行、审理和监督不分,造成权力过分集中、相互之间缺乏制衡;案件的每一个审判环节都缺乏监督,审判质量和效率难以提高;“告状难”、“暗箱操作”、超审限等问题难以根除;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虽得到了重视,但一直未能找到较好的办法来解决。

  1999年,焦作市中院对传统管理模式进行深刻反思,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指示,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率先在河南省实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但是,审判流程管理在国内是一个全新的理论与实践课题,没有现成的经验,没有统一的模式。当时,唯一进行过这方面尝试的是上海市法院,它在借鉴山东省法院系统“大立案”改革方案的基础上,针对审限管理提出了对案件全程跟踪、即时督办的一个尚不完善的流程管理思路。全国各法院对审判流程管理的理解更是千差万别,出现了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方式,且仍然存在管理职能交叉、重叠,“立、审、执”不分的情况,导致家底不清、案件统计失真,超审限或隐性超审限问题依然突出。在实行流程管理初期阶段,焦作中院超审限案件依然占到总结案数的50%左右。

         “三分离,四统一”权力制衡

  痛定思痛,焦作市中院“摸着石头过河”,边探索边总结,经过近一年的不懈努力,终于明确了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建立起了“三分离,四统一”的“大立案”格局,率先在河南省实现审判流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分离’即将审查权、裁判权、执行权适度分离,合理划分立案庭与业务庭的工作职责。”焦作市中院主管此项工作的副院长刘明向记者解释道,“审查权与裁判权、执行权的分离是权力制约原则的必然要求,是遵循一般权力制约原理得出的结论。审判工作中程序和实体适度分离的本质就是按照诉讼规律和审判要求,将审判权给予合理的分解,使程序在制约和监督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使效率原则得到更充分的实现。过去,正是由于审判业务庭内部管理存在随意性和无序性,三种权力没有合理分解,导致法官个人权力高度集中,极易引发‘暗箱操作’、‘抽屉案’等问题的出现。为此,焦作中院在坚持分权制衡兼顾效率的原则下,将立案审查、诉讼费的收取、证据的交换、保全措施的采取等工作交由立案庭负责,审判庭负责案件审理,如果审判庭认为证据不全,也可以行使调查权包括采取保全措施、委托鉴定评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不但妥善的处理好了‘管的过死’的问题,又有效地解决了各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拖延办案的问题。既保证了办案质量,又保障了办案效率。”

  “四统一”即统一立案、统一排期、统一书记员管理、统一送达。

  “统一立案”改变了以往各业务庭自行立案、自行审理、自行执行的格局,由立案庭负责所有进入法院案件的审查立案、登记立案、诉讼保全等工作,杜绝了“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等违规操作现象。审判业务庭负责案件的实体裁判,审监庭与审判委员会负责审判监督。

  “统一排期”是指运用计算机软件,确定办案单位,随机选择案件主审人,同时实行审判庭统一管理,行政处负责管理服务,立案庭安排使用,法警支队负责安全,为案件排期提供方便,改变过去审判庭由业务庭分散使用的模式,从而使审判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

  “统一书记员管理”是指一改过去书记员“随人不随案”、相对固定于某个审判人员的管理模式,由立案庭集中独立管理,书记员变为“随案不随人”,赋予书记员对审判过程的信息采集任务,在书记员与审判人员之间达成某种平衡,保障司法统计的及时、准确。

  送达是困扰审判管理工作中的第二大难题,过去由于管理不科学、不严谨,出现了送达不规范、不合法、不及时的问题。为彻底解决这一全国性难题,焦作中院实行了“统一送达”制度。即改变过去单一的送达模式,实行以邮寄送达为主,以直接送达和其他方式送达为辅的送达模式。焦作中院与市邮政局签订了使用邮政特快专递法律文书的合同,设计印制了市辖县、市、区范围内邮送法律文书的专用封套,定期对本市所辖邮递员进行送达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以保证法律文书的合法送达。在送达的内部分工上,焦作中院规定刑事案件的送达由法警支队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完成,民事、行政和其他案件的送达由立案庭统一归口管理,主要采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完成。实行邮寄送达后,大大缩短了法律文书送达的周期,提高了送达质量和送达效率,对审判流程管理的顺利实施起到积极地保障和促进作用。

  一番艰辛地探索和改革之后,“大立案”格局应运而生。2000年,焦作市中院收获了成功的喜悦,超审限案件率先在河南省实现了零的历史性突破,同时,办案周期也大幅降低。据当时的统计数据显示,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周期由原来平均5个月降至3个月以内。

         从“人管人”到“制度管人”

  制度再好也要由人来严格执行,而执行过程中势必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为将制度落到实处,避免出现棚架现象,焦作中院加大监督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在全院实行了“无缝式”监督体系,实现了由“人管人”到“制度管人”。

  案件超期“红牌警告”。焦作中院在审判流程管理中实行了审限跟踪制度,由立案庭根据案件流程对全院案件的审理进行全程跟踪。通过计算机联网,合议庭将每起案件的首次开庭、再次开庭、当庭宣判、结案日期输入计算机,使立案庭对全院案件的立案、审理、结案等不同阶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审限将要到期的案件实行黄牌警告,及时进行催办,对超审限的案件进行红牌警告,进行通报批评。此外,实行案件月通报制度,每月将超审限案件的案号、案件所在庭室及案件承办人、超审限天数等所有相关情况进行全院通报。

  焦作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刘明高兴地说:“这个制度非常好,它将全院每一个案件都纳入监管,查审结合,不留死角,确保不漏一人、不漏一案,有效杜绝了办事拖沓、人浮于事的现象。我院一位副庭长因为种种原因曾经连续一个月未办结一起案件,按照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焦作市中院在全院大会上对其进行了通报批评,并给予红牌警告。第二月,该副庭长便迎头赶上,结案数实现了全院第一。”

  “久拖不呈”全市通报。上诉案件呈送超期一直是审判管理中的“空白点”,个别基层法院在一审结束后长期不向上级法院呈送案卷,造成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及时保障。为此,焦作中院出台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呈送期限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各类案件的呈卷、调卷期限,并定期对各个基层法院超期呈卷、调卷的情况进行通报,纳入年底考核目标。该制度的实施,有效解决了基层法院上诉案件呈送“久拖不呈”的问题,消灭了审限规定的盲点,使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上下连贯,提高了审判效率。

  为保证了制度的“无情”,焦作中院还建立了现代化的信息系统。2000年,焦作市中院投资建成计算机局域网,配置电脑,购买流程管理软件,建立起“一条龙”式的信息录入系统,并在之后不断对硬件、软件进行升级。案件审理程序的各个环节,包括立案、分流、排期、转办、开庭、评议、宣判、文书送达、结案、归档等,由此形成了一个完整而公开的信息链条。

  焦作市中院还建立了“一条龙”式的自动警示系统和流程监控系统,根据事先定义的各节点的审限,系统自动启动审限预警机制,督促各人员加紧相关案件的办理,达到对各审理节点时限的自动监控,立案庭流程管理组进行催办、督办。

  一系列的举措使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由过去的“人管人”转变为“制度管人”,由过去的口头调度转变为网络系统调度,由过去当面听取汇报转变为鼠标点击浏览,实现了审判管理的科学化、自动化、网络化。

  但制度和机器是“死”的,人终归是“活”的。虽然电脑随机分案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避免了“人找案”现象,但在实际操作中,电脑可能会使“老乡法官”遭遇“老乡当事人”。于是,焦作市中院在河南省又率先实行了审案“避籍制度”,即市中院审判人员不得审理其原籍辖区内的一、二审案件,克服了因审理原籍辖区内案件而产生的人情干扰,也减少了案件当事人对审案公正性的怀疑。

           要审限还是要调解?

  “十年来也并非全是成绩,期间也有犹疑和彷徨。”刘明说,焦作市中院实行审判流程管理后,法官“坐堂问案”的机会多了,调解的机会少了,在强调审判效率的同时,忽视了对案件的调解。2004年,最高法院为加强调解工作,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调解期限不计入审限。而一些法官“矫枉过正”,办案中又出现了“久调不决”的苗头。

  有法官公开表示,审判流程管理是为了杜绝超审限,而调解工作势必会延长审理时间,这两项工作本就是一对“冤家”。

  贯彻执行审判流程的军心差点被动摇。但焦作市中院及时创新,将调解工作有机地融入了审判流程管理。

  如实行繁简分流和简易案件速裁制度,将大量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简易程序,交由专门的速裁机构,按照速立速裁、充分调解、灵活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实现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克服了办案过程中均衡用力和在程序上重点不突出、办案效率低的弊端。

  与此同时,积极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在案件立案时就组织双方做好调解工作,15日内调解不成,及时进入下一个程序,防止案件在立案环节停留时间过长。

  经过多年不懈努力,两级法院案件调解率明显提高。据统计,2004年呈卷超期的案件不到案件总数的3%,2005年超期呈卷的案件仅占案件总数的0.2%,2006年以来,已无超期呈卷现象。

  “抓审判管理就是抓住了审判工作的主动权。”焦作市中院院长江金贵向记者表示,审判管理是提高法院管理效能的核心所在,纵观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多是审判管理不规范、监督控制不到位造成的。“而审判流程管理的意义丝毫不亚于审判质量管理。”江金贵说,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相互依存而不可分割的,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突出的成绩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2009年10月22日,最高法院审限跟踪调研检查组组长陈旭在焦作检查时指出:“焦作中院的情况和经验使人很受教育、很受感动,其根本在于持之以恒地坚持并不断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通过统一管理模式、建立分权制约机制、实行电脑随机分案制度、排期开庭、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建立审判人员审理案件避籍制度,构筑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防火墙和隔离带,加强了审限的跟踪管理、规范呈卷程序,加强诉讼调解,促进了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制度管理的成效十分明显;对书记员的集中管理模式也很成功,值得总结推广。焦作法院工作思路清晰、工作重心下移,广大法官的思想观念、司法理念比较先进,审判公开等各项制度配套落实等都大大提升了焦作中院的公信度,也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审判流程管理的有效推进,带出了焦作中院三大亮点:多年未出现无故超审限案件、调解率高、廉政建设效果突出。”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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