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明复制淫秽物品牟利案
2010-01-12 16:28: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光明,男,汉族,1985年7月30日出生,农民。2007年4月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5月14日刑满释放。
2009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陈光明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前街70号其经营的移动通讯手机店内,以人民币12元的价格向修立新的手机存储卡内复制了淫秽视频文件35个,后被查获。公安机关当场从陈光明的电脑中查获淫秽视频文件559个。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明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光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光明,男,汉族,1985年7月30日出生,农民。2007年4月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5月14日刑满释放。
2009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陈光明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前街70号其经营的移动通讯手机店内,以人民币12元的价格向修立新的手机存储卡内复制了淫秽视频文件35个,后被查获。公安机关当场从陈光明的电脑中查获淫秽视频文件559个。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明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光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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