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抢劫杀人 数命案重犯今日伏法
2009-11-13 14:45:30
中国法院网讯 (高志海) 30岁的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人胡昌锋,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并致死被害人。23岁的吉林省农民刘利国,暴力劫取公民财物,并致人死亡。今天,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胡昌锋、刘利国等重犯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07年8月27日22时许,胡昌锋在本市朝阳区一变电所南侧便道,对独自一人途径该地的李某起意强奸,遂将李强行拖至便道北侧的荒地内。因李反抗,胡昌锋用土块砸打李头面部、猛掐李颈部后,将李强奸,并造成李死亡。胡昌锋逃离现场时,又将李随身携带的手机等物品掠走。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胡昌锋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致被害人死亡,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以强奸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利国伙同霍斌斌(已判刑)预谋抢劫,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并做分工。2005年8月5日晚,二人携带尖刀在本市宣武区右安门附近,谎称前往本市朝阳区高碑店附近,骗乘赵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行至本市朝阳区高碑店工业区污水处理场东侧500米时,刘利国让赵停车,并趁赵不备从后面用左手将其搂住,右手持刀划伤赵颈部,随后刘利国、霍斌斌分别持尖刀猛刺赵腹、背臀部等处数刀,致赵死亡。刘利国、霍斌斌抢走赵100余元。此外,二人还预谋盗窃,于2006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到本市通州区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持事先准备的工具将办公室门撬开,窃得两台笔记本电脑,共计价值3500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刘利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致一人死亡,且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其还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据此,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天,同时被执行死刑的还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的杀人、盗窃犯,34岁的某餐饮有限公司厨师李长军,55岁的本市无业人员李金明等。
2007年8月27日22时许,胡昌锋在本市朝阳区一变电所南侧便道,对独自一人途径该地的李某起意强奸,遂将李强行拖至便道北侧的荒地内。因李反抗,胡昌锋用土块砸打李头面部、猛掐李颈部后,将李强奸,并造成李死亡。胡昌锋逃离现场时,又将李随身携带的手机等物品掠走。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胡昌锋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致被害人死亡,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以强奸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利国伙同霍斌斌(已判刑)预谋抢劫,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并做分工。2005年8月5日晚,二人携带尖刀在本市宣武区右安门附近,谎称前往本市朝阳区高碑店附近,骗乘赵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行至本市朝阳区高碑店工业区污水处理场东侧500米时,刘利国让赵停车,并趁赵不备从后面用左手将其搂住,右手持刀划伤赵颈部,随后刘利国、霍斌斌分别持尖刀猛刺赵腹、背臀部等处数刀,致赵死亡。刘利国、霍斌斌抢走赵100余元。此外,二人还预谋盗窃,于2006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到本市通州区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持事先准备的工具将办公室门撬开,窃得两台笔记本电脑,共计价值3500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刘利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致一人死亡,且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其还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据此,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天,同时被执行死刑的还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的杀人、盗窃犯,34岁的某餐饮有限公司厨师李长军,55岁的本市无业人员李金明等。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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