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机构不得收集家庭出身、疾病等个人信息
2009-10-13 13:45:23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陈菲
国务院法制办12日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五种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收集。
这五种个人信息为:(一)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二)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三)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四)纳税数额;(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在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特别书面授权后,征信机构可以收集第(三)项、第(四)项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具有向金融机构收集信用信息资格的征信机构提供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金融机构对外提供信用信息的,应当告知信息主体该信息特定的提供对象和提供该信息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
这五种个人信息为:(一)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二)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三)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四)纳税数额;(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在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特别书面授权后,征信机构可以收集第(三)项、第(四)项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具有向金融机构收集信用信息资格的征信机构提供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金融机构对外提供信用信息的,应当告知信息主体该信息特定的提供对象和提供该信息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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