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舞台的变迁
2009-09-27 11:59: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祝铭山
1965年1月,我到最高人民法院供职。出乎想象,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办公场所竟是一栋极其普通的旧楼,看上去一点也不壮观,更谈不上威严。内部结构除办公室、会议室,还有一个规模不大的礼堂,唯独没有法官审判活动的特定舞台——审判法庭。
实际上,没有审判法庭并不影响法官办案,就是有也未必用得上,因为当时的所谓审判就是刑事案件,主要是召开公审大会和宣判大会,动辄千人万人,会上除了宣告犯罪分子的罪状和刑罚之外,往往还有群众高呼口号、领导讲话、群众代表发言等项“程序”。如此审判,需要大场地,如城市的体育场、广场,农村的打谷场、放牧场等。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要求司法审判规范化。可由于没有审判法庭,法官审判案件只能在办公室、会议室、礼堂、食堂临时布置法庭,到处打游击。审判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那场震动中外的世纪审判,就是在公安部大礼堂进行的。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巡视各地,为审判法庭建设大声疾呼:小贩卖东西还有个摊子,审判员审案子没有法庭怎么行,总不能把牌子挂在大树上露天开庭吧(大意)。当时,在全国法院推进审判法庭建设,并非易事,除了财力有限等客观条件外,更重要的是人们主观上对法制、司法的认识尚有偏差。
伴随着立法步伐的加速,司法工作领域的扩展,审判法庭严重不足,已成为法制建设中一个突出的亟待解决的问题。1983年,国务院下发通知,将审判法庭建设列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审判法庭建设逐步在全国铺开。但那时的审判法庭,严格地讲更像大礼堂、会议厅,而且门庭处几乎都有“严肃执法”之类大字牌匾,庭内点缀着各式各样的标语。不过,法官总算有了自己的活动舞台,可以名正言顺地“坐堂问案”了。
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对审判法庭设计、规模、数量和配套用房、附属设施等,制定具体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花了十年左右的时间,终于使审判法庭建设逐步基本达到了标准化要求。
在审判法庭建设过程中,有一个重要问题颇费周折,那就是,刑事庭中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证人的座位应当如何设置?最后确定的为各方面所认可的方案是法官坐席在台上正面,公诉人、辩护人分列两侧,呈八字形面对台下的被告人和被告人后面的旁听席,证人席在台下右侧。这与国外通行的控辩双方皆居于审判台下,面对法官的设置是不一样的。这种差异源于司法体制的不同。将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司法观念的转变,情况会不会有所变化,那就不得而知了。
审判法庭对司法权运行不只具有工具意义,更重要的,它还是司法属性、司法理念和司法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志、一个符号。在只是简单地把司法当作阶级斗争、政治运动的“刀把子”的时候,审判法庭可有可无;当法制建设日隆,但依然习惯于“运动式”司法,还局限于突出审判法庭的“震慑敌人、教育群众”作用的时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多缺陷,甚至弄得似像非像;当司法功能回归到维护稳定、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本位的时候,审判法庭才能达到标准化的要求。
如果我们将审判法庭的变迁当作一个视点,来审视司法发展的轨迹,值得思索和回味的,不只是审判法庭这一建筑物及其设备的“升级换代”,更重要的是,它蕴含的富有无限生命力的现代司法精神的弘扬。
实际上,没有审判法庭并不影响法官办案,就是有也未必用得上,因为当时的所谓审判就是刑事案件,主要是召开公审大会和宣判大会,动辄千人万人,会上除了宣告犯罪分子的罪状和刑罚之外,往往还有群众高呼口号、领导讲话、群众代表发言等项“程序”。如此审判,需要大场地,如城市的体育场、广场,农村的打谷场、放牧场等。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要求司法审判规范化。可由于没有审判法庭,法官审判案件只能在办公室、会议室、礼堂、食堂临时布置法庭,到处打游击。审判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那场震动中外的世纪审判,就是在公安部大礼堂进行的。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巡视各地,为审判法庭建设大声疾呼:小贩卖东西还有个摊子,审判员审案子没有法庭怎么行,总不能把牌子挂在大树上露天开庭吧(大意)。当时,在全国法院推进审判法庭建设,并非易事,除了财力有限等客观条件外,更重要的是人们主观上对法制、司法的认识尚有偏差。
伴随着立法步伐的加速,司法工作领域的扩展,审判法庭严重不足,已成为法制建设中一个突出的亟待解决的问题。1983年,国务院下发通知,将审判法庭建设列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审判法庭建设逐步在全国铺开。但那时的审判法庭,严格地讲更像大礼堂、会议厅,而且门庭处几乎都有“严肃执法”之类大字牌匾,庭内点缀着各式各样的标语。不过,法官总算有了自己的活动舞台,可以名正言顺地“坐堂问案”了。
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对审判法庭设计、规模、数量和配套用房、附属设施等,制定具体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花了十年左右的时间,终于使审判法庭建设逐步基本达到了标准化要求。
在审判法庭建设过程中,有一个重要问题颇费周折,那就是,刑事庭中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证人的座位应当如何设置?最后确定的为各方面所认可的方案是法官坐席在台上正面,公诉人、辩护人分列两侧,呈八字形面对台下的被告人和被告人后面的旁听席,证人席在台下右侧。这与国外通行的控辩双方皆居于审判台下,面对法官的设置是不一样的。这种差异源于司法体制的不同。将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司法观念的转变,情况会不会有所变化,那就不得而知了。
审判法庭对司法权运行不只具有工具意义,更重要的,它还是司法属性、司法理念和司法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志、一个符号。在只是简单地把司法当作阶级斗争、政治运动的“刀把子”的时候,审判法庭可有可无;当法制建设日隆,但依然习惯于“运动式”司法,还局限于突出审判法庭的“震慑敌人、教育群众”作用的时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多缺陷,甚至弄得似像非像;当司法功能回归到维护稳定、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本位的时候,审判法庭才能达到标准化的要求。
如果我们将审判法庭的变迁当作一个视点,来审视司法发展的轨迹,值得思索和回味的,不只是审判法庭这一建筑物及其设备的“升级换代”,更重要的是,它蕴含的富有无限生命力的现代司法精神的弘扬。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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