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天平服务大局
2009-09-27 10:41: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祥林
  建国初期,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积极配合“三反”、“五反”群众运动,积极进行刑事和民事审判。翻身做主的人民群众第一次享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给他们带来的公平正义;与党和人民为敌的一大批敌对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新生的人民政权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下得到初步巩固。

  这一时期,极少数经过革命战争洗礼的党员领导干部,在革命胜利后没有经受住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袭击,贪污腐败,最终堕落为人民的罪人。这些典型案件为广大干部群众提供了血一般的教训。

  建国十周年后一直到文革结束前夕,党和国家领导人站在新的战略高度,从构筑新中国强大统一战线的目标出发,对革命战争年代逮捕的战犯和其他敌对分子,采取了宽大政策,对改恶从善的罪犯实行特赦。这为壮大新中国的统一战线力量,为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争取了更多的支持。

  遗憾的是,“文革”十年动乱使得国家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新中国的案件审判才又重新走上法治的轨道。三中全会公报、1979年党的64号文件、公审“四人帮”等,都是中国进入法治时代的标志性事件。

  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案件审判也逐渐拓展更多领域,诉讼的主体也越来越多元化。各级法院通过各类案件审判,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纯洁党员领导干部等诸多方面发挥了更大作用,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化解了社会矛盾、推动了经济发展、保障了群众权益、调节了利益关系,积极服务社会主义事业的大局。

  今天,正处于新世纪发展的大好战略机遇期,对各类案件的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更注重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统一起来,保证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做到为民司法、为民解难,加强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取得人民群众的肯定与认同;另一方面,通过各类案件的审判实践,进一步落实为大局服务的精神,坚持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运用审判职能,营造发展环境,扫除发展障碍,保护发展成果。

  回顾各级人民法院进行的各类案件审判,都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审判人员务必做到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国家和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对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均依法予以追究。人民法院正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审判,严惩各种损害人民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维持着社会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