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政策发展轨迹
2009-09-27 10:10: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马守敏
新中国建立之初,按照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的规定,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基础上,从上至下逐步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各级国家机构,其中包括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各级人民法院。新中国审判工作由此展开。
经过60年的风雨历程,中国开创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功道路。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中国正阔步前进。
建国初,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为依据。”
极左时期,“要人治不要法治”、“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
“文革”中,砸烂公检法。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发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口号,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工作方针。
1979年9月,在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诉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法治”的概念第一次在中央文献中提出。《指示》对党委如何领导司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1)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办事,坚决改变和纠正一切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错误思想和做法。(2)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党的各级组织,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都要带头遵守法律。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绝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公民,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中央64号文件”被认为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中共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中共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全面部署,并明确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经过60年的风雨历程,中国开创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功道路。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中国正阔步前进。
建国初,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为依据。”
极左时期,“要人治不要法治”、“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
“文革”中,砸烂公检法。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发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口号,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工作方针。
1979年9月,在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诉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法治”的概念第一次在中央文献中提出。《指示》对党委如何领导司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1)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办事,坚决改变和纠正一切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错误思想和做法。(2)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党的各级组织,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都要带头遵守法律。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绝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公民,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中央64号文件”被认为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中共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中共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全面部署,并明确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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