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 永远雕琢的主题
2009-09-27 09:11: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 刚
  • 在今天的中国法院,法庭庄严公开,彰显了中国法治的进步。本报记者 汪 放 摄
  • 在过去,人民法官克服审判设施落后,工作条件艰苦等困难,依法审判,维护公平正义。(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供)
  • 在过去,人民法官克服审判设施落后,工作条件艰苦等困难,依法审判,维护公平正义。(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供)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全国人民法院始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发展、促进和谐、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突出贡献。

“对人民法院来说,执法办案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说,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切实做到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政治职责和社会责任。

  回望60年历史,全国人民法院一直在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奋力前行,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公民可以凭有效证件旁听;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开庭审理案件实行当庭举证、质证、辩论、认证,有利于提高庭审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拓展审判领域,除刑事、民事审判之外,行政审判、知识产权审判等新类型案件从无到有,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公正”作为司法的永恒价值,全国人民法院对它的追求永无止歇。

    向公众敞开大门

  1998年6月,北京一中院向社会公开承诺,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只要凭有效证件就可自由旁听任何一件公开审理的案件。同年7月,中央电视台首次进行全国庭审直播。当时媒体评论说:“中国法院的大门第一次向普通社会公众敞开。”

  为了推进审判公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并进一步明确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三项原则,推出了一系列审判公开方面的便民措施。

    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改变过去由基层法院统一立案的做法,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并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认可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人民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加强与行政调解的协调配合,整合社会资源,形成调解合力,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一线,逐步实现不激化矛盾、不上交矛盾的目标。简化诉讼程序,充分发挥简易审判程序的功能,大力推行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节约司法资源,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

    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

  60年来,随着社会形势变化,死刑核准制度几经变迁。根据中央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

  同时,完善死刑裁判标准,避免量刑失衡,确保了被告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加强了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严格、准确地贯彻了党和国家的死刑司法政策,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审理死刑案件,不断总结死刑适用的司法经验,注重扩大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挥了死刑独特的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从制度上解决执行难

  建国后的很长一个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实行的是审执合一的机制,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任务日益繁重,审执合一的机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因此少数法院从1983年开始建立执行机构,实行审执分离。

  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行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推动下,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建立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等措施,形成社会监督合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据统计,1983年以来,全国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3731万余件,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关爱未成年人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适用法律问题的两个司法解释,充分贯彻落实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全面规范少年法庭审判工作。

  截止2007年,全国法院已设立少年审判法庭2219个,共有7018名法官专门从事少年审判工作。部分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推动少年法庭组织机构的健全和完善,并积极探索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的专门审判工作。

    改革完善法官制度

  司法权由法官具体行使,有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法院队伍直接关系司法公正能否实现。60年来,我国通过了法官法,对法官任职条件和资格作出具体规定,全国法院按照法官要求,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条件严格、程序规范的法官选拔制度,未通过司法考试不得录用为法官。

  改革法官遴选制度,逐步实现从律师、专家、学者中选拔法官,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拔法官。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提出实现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理顺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的关系,突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合理配置人才资源,逐步建立起身份明确、职责清楚、管理规范、保障到位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格局。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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