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拟出台通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2009-08-19 10:44:03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刘菊花
工业和信息化部18日发布《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全面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以下统称“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管理和运行的公用通信网和互联网(以下统称“通信网络”)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
这个办法所称网络安全防护工作,是指为防止通信网络阻塞、中断、瘫痪或被非法控制等以及通信网络中传输、存储、处理的数据信息丢失、泄露或被非法篡改等而开展的相关工作。
征求意见稿提出,通信网络运行单位规划、设计、新建、改建通信网络工程项目,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满足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要求的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验收和投入运行。已经投入运行的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没有满足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要求的,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进行改建。
征求意见稿要求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应当对通信网络单元进行经常性的风险评估,及时消除重大网络安全隐患;应当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的要求,对通信网络单元的重要线路、设备、系统和数据等进行备份;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并参加电信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演练;应当对本单位通信网络的安全状况进行自主监测,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建设和运行通信网络安全监测系统。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存在重大网络安全隐患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由电信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个办法所称网络安全防护工作,是指为防止通信网络阻塞、中断、瘫痪或被非法控制等以及通信网络中传输、存储、处理的数据信息丢失、泄露或被非法篡改等而开展的相关工作。
征求意见稿提出,通信网络运行单位规划、设计、新建、改建通信网络工程项目,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满足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要求的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验收和投入运行。已经投入运行的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没有满足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要求的,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进行改建。
征求意见稿要求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应当对通信网络单元进行经常性的风险评估,及时消除重大网络安全隐患;应当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的要求,对通信网络单元的重要线路、设备、系统和数据等进行备份;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并参加电信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演练;应当对本单位通信网络的安全状况进行自主监测,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建设和运行通信网络安全监测系统。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存在重大网络安全隐患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由电信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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