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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旅生涯与“法”有缘 法官路上与“法”同行
2009-08-07 15:25: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庆和
今年十月是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成立六十周年,亦是人民法院建院60周年,而我从事法律工作也已经三十周年,忆往昔,岁月峥嵘,因军旅生涯与法结缘,又因从事法官工作接近三十周年而与共和国与法院同行至今,三十年的与法有缘和与法同行的片段都历历在目。
1973年底,我带着对解放军大学校的好奇与向往,勇敢的报名参军入伍,被分配到西北边陲新疆从事军旅生涯,期间我从一般的战士、副班长、班长,到给军区首长当警卫员。1976年虽然国家多灾多难,但法制也从多灾多难中慢慢崛起,最典型的是一代伟人毛泽东的去世和唐山大地震,到粉碎“四人帮”阴谋篡党夺权的伟大胜利,宣告文化大革命的终结,我作为一名解放军战士对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堪为担忧。后来,国家不仅在大举恢复科技发展等经济建设的同时,还健全法制成立特别法庭对四人帮进行审判,我所在的部队也成立了看守所和军事法院。从此,我与“法”结下了不解之缘。
由于我对中国的法律和法制的好奇与向往,1979年我所在的部队成立看守所,因机遇和缘分我被选调到部队看守所从事组建工作,此后历任看守员、副所长、所长职务。1983年因工作需要,我被调任我所在的部队军事法院工作,在军法工作的三年期间,我审理了一定数量的部队内部人员犯罪案件,由起初对法律、法制的好奇,到全身心的投入审判工作中去,我的精神世界也感到了从未有的充实和满足。
国家恢复高考和恢复政法院校招生以后,我梦寐以求的愿望就是到政法院校进修学习,但苦于军地两种体制缘故而没能如愿以偿。一九八四年西北政法学院在新疆招收函授生,我急切的报名参加考试,此年由于理论功底不够扎实没能考上而深感遗憾。从此以后我便利用已有的工资收入购买有关的法律书籍,利用工作和业余时间加紧复习备战来年的函授考试,一九八五年我如愿以偿的被西北政法学院函授录取,成为一名从事军法工作的在职大学生。
在军旅13年生涯中,我从一个普通的战士到成长为一名正连级军法审判员。
1985年5月,中央军委在北京召开扩大会议。会议就贯彻裁减军队员额100万,研究制定落实这一决策的措施和步骤。中国政府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减少员额100万,军队减到300万!伴随国家的经济发展和部队精简整编情况的变化需要,我所在的军区被撤销,我服从大局,听从指挥主动向所在部队组织和领导提出转业到地方工作,于1985年年底转业到陕西宝鸡铁路运输法院工作,时年我才28岁,由13年的军旅生涯再次融入到向往的专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心中亦充满期待。在原先的宝鸡铁路运输法院工作不到三年,1987年铁路系统机构整合,我所在的原宝鸡铁路分局被合并到西安铁路分局,随之而来的宝鸡铁路运输法院也被合并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宝鸡仅剩下一个派出法庭,人员大量被精简到其他单位,我有幸被调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工作,2006年因成立西安铁路局,西安地区又成立了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我从一个普通的审判员到了中层领导干部岗位。
铁路法院的存在是在建国初期,考虑到铁路是国家大动脉、运输的跨区域性、社会治安等因素,模仿前苏联建制设置了铁路法院审判机构,从文革期间的撤销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到1982年又自上而下恢复建立了三级铁路运输法院审判机构。又到1987年全国铁路运输高级法院被撤销,全国各级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们为铁路运输生产和安全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由于铁路运输法院是仿造前苏联的管理体制,在实际的执法和审判工作中与现行的法制管理体制有较大的冲突,备受国内、国际一些法学专家的所关注,也受到国内人民群众的质疑,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今年5月,国家对设在企业的公检法编制进行调整改制,规定从七月开始向地方移交,这又是一次国内司法体制的重大改革。移交后的铁路公检法将彻底避免受制于企业行政权的干涉,意味着备受社会和国际质疑的‘企业办公检法’现象即将在铁路系统结束,标志着我国的司法体制具备了独立性、公正性,无疑是一个重大转折和进步。而我所在任职的铁路法院几经变迁,印证了我与法院同成长的轨迹。
回顾在铁路法院从事法官工作的二十多年历程,我从一个军转干部到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又从一个中层领导干部成长为一个副处级领导干部,见证了中国后三十年的法制发展历程。
从一九四九年到一九七九年三十年间,可以说是一个革命的年代,在那个年代里,各行各业都充满着斗争与革命的色彩,除了阶级斗争就是文化大革命,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都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更谈不上国家法制建设。从一九七九年到二OO九年三十年间是一个变革的和谐年代,期间不乏有过几多的政治色彩和不和谐的事件发生,但总体上讲是一个经济发展与政治和谐的年代,从后三十年国家的进步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法治的健全和进步,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已在国内和国际上是有目共睹的,令世界对中国已是刮目相看。
最值得国家引以为豪的是,我们国家不费一枪一弹一举粉碎“四人帮”,结束长达10年的文革动乱,保持了国家的稳定人民的安居乐业,继而依法对林彪四人帮反党集团进行公开审判,标志着我国法制历史向前迈进。虽然我们国家不能称得上是一个完全的法治社会,但是目前已拥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就有40多万部,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不但建立健全了审判机构,而且在“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确立了新时期“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宗旨,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最难忘的是我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公安部督办的重大刑事案件,六名四川籍被告人为了经济利益,几经踩点将某采石场库房的炸药盗走销售,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我在受理案件审查后认为,尽管六名被告人的行为是盗窃行为,但是全国人大有专门的规定,对各类盗窃危险物品的行为制定了具体的罪名规定解释,此案应当按照盗窃爆炸物定罪量刑,后经开庭审理查证,六名被告人均以盗窃爆炸物而定罪量刑,各被告人均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为查清案件事实,有效惩罚犯罪,准确适用法律付出了应有的努力,也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法院、法官在经济发展和保证人民安居乐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还曾记得我办理的一起火车上盗窃数额巨大的盗窃案件,被告人在南方打工不久,便接到家中父亲病重的电报,该被告人匆匆忙忙乘火车回家看望父亲,在乘车过程中被告人趁一位旅客不备盗窃了2万多元钱,当其将盗窃而来的钱送到父亲病床时,其父亲感觉这笔钱的来路不明,非要他讲清钱的来路,无奈的儿子将在火车上盗窃的经过一五一十的向父亲道明,倒在病榻上的老父亲一听孝顺的儿子竟然做出如此不孝又荒唐事情,含着眼泪劝他立马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否则就会死在他的面前,这位儿子听了父亲的劝告,携带赃款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我在这起案件审理中,灵活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判处了缓刑,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07年5月份我办理一起刑事发回重审案件。由于该案被告人是贩卖毒品再犯,曾多次被公安机关和当地法院处理过,作为毒品犯罪尤其是对多次受到打击的毒品犯罪分子,若没有确凿的证据是不能让被告人服判的,同时也是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经和检察机关交换意见以后,提出补充侦查的有关内容和线索,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实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直接或形成锁链的间接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则对本案被告人宣告指控的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后经检察机关审慎补充侦查,终于将被告人在关押时和同室的其他人犯讲述自己如何贩毒的经过录成口供,使该案贩卖毒品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重审开庭时被告人仍然拒不供述贩卖毒品的事实,此时,我在法庭上充分发挥控辩双方举证功能,最终使被告人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不再狡猾抵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虽然被告人继续抱有侥幸心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驳回了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在此案中得到了具体体现。
近三十年的法官生涯实践使我深深的体会到:作为一名法官,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坚定不移的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一是指该轻而轻,二是指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指对轻微犯罪应当处以轻缓的刑罚。这既是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刑罚公正的基本要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是指严格、严厉。虽然同时包含“严格”与“严厉”两个方面的含义,实践中我们应当更多地强调“严格”。即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依法处理,该受刑罚处罚的一定要依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不仅应当依法进行处罚,而且还应当“严厉打击”,也就是该重则重,充分体现和发挥刑罚的威慑力,以实现公平正义之目的。
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的辉煌历程,我国从一个多灾多难贫穷落后的旧中国,到现在初步实现小康社会水平,印证了在中国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中国才能有出路有发展,一个国家、一个政权首先必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社会正常需求,必须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将宪法法律至于神圣的地位,政权才能得以巩固,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稳定和谐,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回顾人民法院60周年辉煌历程,印证了各级人民法院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能,在圆满完成日趋繁重、艰巨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的同时,实现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发展,为国家的繁荣发展、社会和谐与稳定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回顾法官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历程中可以看到,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虽设立了相应的审判机构,但却没有一大批科班出身的法官人才,而现在的人民法院法官基本上都是大专本科以上人员,广大法院法官在各自的审判岗位上,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兢兢业业工作,为加强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实践证明全国法院法官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信任、富有战斗力和奉献精神的队伍。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法院队伍的现状与当前国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一些法院干警的事业心、责任心不强,能力素质难以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办案质量不高、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干警为民意识淡薄、作风漂浮、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极少数干警司法不廉、不公,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2009年是“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启动之年、开局之年。作为一名法官不但要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更重要的是要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各项工作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紧密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认真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远”工作方针,不断深化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司法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法院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着力转变不符合人民群众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之中,使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加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赢得民心,使法院干警队伍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13年的军旅生涯使我与法有缘,而30年的法官生涯见证了共和国的发展与繁荣,见证了国家法治变化变迁的巨大进步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以此献给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献给人民法院建院60周年。
(作者单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1973年底,我带着对解放军大学校的好奇与向往,勇敢的报名参军入伍,被分配到西北边陲新疆从事军旅生涯,期间我从一般的战士、副班长、班长,到给军区首长当警卫员。1976年虽然国家多灾多难,但法制也从多灾多难中慢慢崛起,最典型的是一代伟人毛泽东的去世和唐山大地震,到粉碎“四人帮”阴谋篡党夺权的伟大胜利,宣告文化大革命的终结,我作为一名解放军战士对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堪为担忧。后来,国家不仅在大举恢复科技发展等经济建设的同时,还健全法制成立特别法庭对四人帮进行审判,我所在的部队也成立了看守所和军事法院。从此,我与“法”结下了不解之缘。
由于我对中国的法律和法制的好奇与向往,1979年我所在的部队成立看守所,因机遇和缘分我被选调到部队看守所从事组建工作,此后历任看守员、副所长、所长职务。1983年因工作需要,我被调任我所在的部队军事法院工作,在军法工作的三年期间,我审理了一定数量的部队内部人员犯罪案件,由起初对法律、法制的好奇,到全身心的投入审判工作中去,我的精神世界也感到了从未有的充实和满足。
国家恢复高考和恢复政法院校招生以后,我梦寐以求的愿望就是到政法院校进修学习,但苦于军地两种体制缘故而没能如愿以偿。一九八四年西北政法学院在新疆招收函授生,我急切的报名参加考试,此年由于理论功底不够扎实没能考上而深感遗憾。从此以后我便利用已有的工资收入购买有关的法律书籍,利用工作和业余时间加紧复习备战来年的函授考试,一九八五年我如愿以偿的被西北政法学院函授录取,成为一名从事军法工作的在职大学生。
在军旅13年生涯中,我从一个普通的战士到成长为一名正连级军法审判员。
1985年5月,中央军委在北京召开扩大会议。会议就贯彻裁减军队员额100万,研究制定落实这一决策的措施和步骤。中国政府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减少员额100万,军队减到300万!伴随国家的经济发展和部队精简整编情况的变化需要,我所在的军区被撤销,我服从大局,听从指挥主动向所在部队组织和领导提出转业到地方工作,于1985年年底转业到陕西宝鸡铁路运输法院工作,时年我才28岁,由13年的军旅生涯再次融入到向往的专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心中亦充满期待。在原先的宝鸡铁路运输法院工作不到三年,1987年铁路系统机构整合,我所在的原宝鸡铁路分局被合并到西安铁路分局,随之而来的宝鸡铁路运输法院也被合并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宝鸡仅剩下一个派出法庭,人员大量被精简到其他单位,我有幸被调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工作,2006年因成立西安铁路局,西安地区又成立了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我从一个普通的审判员到了中层领导干部岗位。
铁路法院的存在是在建国初期,考虑到铁路是国家大动脉、运输的跨区域性、社会治安等因素,模仿前苏联建制设置了铁路法院审判机构,从文革期间的撤销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到1982年又自上而下恢复建立了三级铁路运输法院审判机构。又到1987年全国铁路运输高级法院被撤销,全国各级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们为铁路运输生产和安全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由于铁路运输法院是仿造前苏联的管理体制,在实际的执法和审判工作中与现行的法制管理体制有较大的冲突,备受国内、国际一些法学专家的所关注,也受到国内人民群众的质疑,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今年5月,国家对设在企业的公检法编制进行调整改制,规定从七月开始向地方移交,这又是一次国内司法体制的重大改革。移交后的铁路公检法将彻底避免受制于企业行政权的干涉,意味着备受社会和国际质疑的‘企业办公检法’现象即将在铁路系统结束,标志着我国的司法体制具备了独立性、公正性,无疑是一个重大转折和进步。而我所在任职的铁路法院几经变迁,印证了我与法院同成长的轨迹。
回顾在铁路法院从事法官工作的二十多年历程,我从一个军转干部到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又从一个中层领导干部成长为一个副处级领导干部,见证了中国后三十年的法制发展历程。
从一九四九年到一九七九年三十年间,可以说是一个革命的年代,在那个年代里,各行各业都充满着斗争与革命的色彩,除了阶级斗争就是文化大革命,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都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更谈不上国家法制建设。从一九七九年到二OO九年三十年间是一个变革的和谐年代,期间不乏有过几多的政治色彩和不和谐的事件发生,但总体上讲是一个经济发展与政治和谐的年代,从后三十年国家的进步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法治的健全和进步,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已在国内和国际上是有目共睹的,令世界对中国已是刮目相看。
最值得国家引以为豪的是,我们国家不费一枪一弹一举粉碎“四人帮”,结束长达10年的文革动乱,保持了国家的稳定人民的安居乐业,继而依法对林彪四人帮反党集团进行公开审判,标志着我国法制历史向前迈进。虽然我们国家不能称得上是一个完全的法治社会,但是目前已拥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就有40多万部,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不但建立健全了审判机构,而且在“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确立了新时期“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宗旨,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最难忘的是我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公安部督办的重大刑事案件,六名四川籍被告人为了经济利益,几经踩点将某采石场库房的炸药盗走销售,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我在受理案件审查后认为,尽管六名被告人的行为是盗窃行为,但是全国人大有专门的规定,对各类盗窃危险物品的行为制定了具体的罪名规定解释,此案应当按照盗窃爆炸物定罪量刑,后经开庭审理查证,六名被告人均以盗窃爆炸物而定罪量刑,各被告人均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为查清案件事实,有效惩罚犯罪,准确适用法律付出了应有的努力,也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法院、法官在经济发展和保证人民安居乐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还曾记得我办理的一起火车上盗窃数额巨大的盗窃案件,被告人在南方打工不久,便接到家中父亲病重的电报,该被告人匆匆忙忙乘火车回家看望父亲,在乘车过程中被告人趁一位旅客不备盗窃了2万多元钱,当其将盗窃而来的钱送到父亲病床时,其父亲感觉这笔钱的来路不明,非要他讲清钱的来路,无奈的儿子将在火车上盗窃的经过一五一十的向父亲道明,倒在病榻上的老父亲一听孝顺的儿子竟然做出如此不孝又荒唐事情,含着眼泪劝他立马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否则就会死在他的面前,这位儿子听了父亲的劝告,携带赃款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我在这起案件审理中,灵活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判处了缓刑,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07年5月份我办理一起刑事发回重审案件。由于该案被告人是贩卖毒品再犯,曾多次被公安机关和当地法院处理过,作为毒品犯罪尤其是对多次受到打击的毒品犯罪分子,若没有确凿的证据是不能让被告人服判的,同时也是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经和检察机关交换意见以后,提出补充侦查的有关内容和线索,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实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直接或形成锁链的间接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则对本案被告人宣告指控的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后经检察机关审慎补充侦查,终于将被告人在关押时和同室的其他人犯讲述自己如何贩毒的经过录成口供,使该案贩卖毒品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重审开庭时被告人仍然拒不供述贩卖毒品的事实,此时,我在法庭上充分发挥控辩双方举证功能,最终使被告人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不再狡猾抵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虽然被告人继续抱有侥幸心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驳回了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在此案中得到了具体体现。
近三十年的法官生涯实践使我深深的体会到:作为一名法官,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坚定不移的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一是指该轻而轻,二是指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指对轻微犯罪应当处以轻缓的刑罚。这既是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刑罚公正的基本要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是指严格、严厉。虽然同时包含“严格”与“严厉”两个方面的含义,实践中我们应当更多地强调“严格”。即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依法处理,该受刑罚处罚的一定要依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不仅应当依法进行处罚,而且还应当“严厉打击”,也就是该重则重,充分体现和发挥刑罚的威慑力,以实现公平正义之目的。
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的辉煌历程,我国从一个多灾多难贫穷落后的旧中国,到现在初步实现小康社会水平,印证了在中国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中国才能有出路有发展,一个国家、一个政权首先必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社会正常需求,必须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将宪法法律至于神圣的地位,政权才能得以巩固,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稳定和谐,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回顾人民法院60周年辉煌历程,印证了各级人民法院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能,在圆满完成日趋繁重、艰巨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的同时,实现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发展,为国家的繁荣发展、社会和谐与稳定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回顾法官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历程中可以看到,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虽设立了相应的审判机构,但却没有一大批科班出身的法官人才,而现在的人民法院法官基本上都是大专本科以上人员,广大法院法官在各自的审判岗位上,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兢兢业业工作,为加强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实践证明全国法院法官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信任、富有战斗力和奉献精神的队伍。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法院队伍的现状与当前国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一些法院干警的事业心、责任心不强,能力素质难以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办案质量不高、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干警为民意识淡薄、作风漂浮、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极少数干警司法不廉、不公,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2009年是“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启动之年、开局之年。作为一名法官不但要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更重要的是要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各项工作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紧密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认真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远”工作方针,不断深化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司法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法院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着力转变不符合人民群众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之中,使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加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赢得民心,使法院干警队伍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13年的军旅生涯使我与法有缘,而30年的法官生涯见证了共和国的发展与繁荣,见证了国家法治变化变迁的巨大进步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以此献给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献给人民法院建院60周年。
(作者单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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