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村民设陷阱猎捕动物 触犯法律翻然醒悟
2009-07-13 15:03:18
中国法院网讯 (李筱槲) 猕猴、飞鼠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现代的村民还沿袭祖宗传下来的狩猎方式对其进行捕杀,殊不知,该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对动植物保护的法律规定。日前,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批早叶、迪早叶、邓上恒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分处罚金。
批早叶、迪早叶、邓上恒均系福贡县鹿马登乡本地的傈僳族农民。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三被告人曾多次相约到咱利国有林区及鹿马登乡赤洒底村集体林区马秋狂基一带非法猎捕一些能够出售、食用的野生动物,三人除了用弩弓和小铁猫夹捕杀一些小型鸟类和鼠类外,还在咱利国有林区的腊务多、国王凸等地,设置了能够捕杀熊类等大型野生动物机关—钢索套与竹签陷阱。由于所设置机关未能捕到猎物,批早叶又分三次到阿路底街上购买了六具大铁猫夹及一些小铁猫夹,再次伙同迪早叶、邓上恒将捕猎用的钢索固定在大、小铁猫夹后,分别设置在腊务多、同王凸、马秋狂基的王罗洛、洛达王一带。三被告人先后人设置了大铁猎夹6个,小铁猫夹47个及三处竹签陷阱。期间,分别在咱利国有林区的腊务多、同王凸及马秋狂基的洛达王非法捕获了三只猕猴,其中两只被其三个共同分食,其余一只被批早、迪早叶二人分食。另外,三人还先后捕获飞鼠等鼠类共计45只并已分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批早叶、迪早叶、邓上恒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侵犯了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动配合,认罪态度较好,福贡县人民法院遂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在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服判,表示不上诉。
批早叶、迪早叶、邓上恒均系福贡县鹿马登乡本地的傈僳族农民。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三被告人曾多次相约到咱利国有林区及鹿马登乡赤洒底村集体林区马秋狂基一带非法猎捕一些能够出售、食用的野生动物,三人除了用弩弓和小铁猫夹捕杀一些小型鸟类和鼠类外,还在咱利国有林区的腊务多、国王凸等地,设置了能够捕杀熊类等大型野生动物机关—钢索套与竹签陷阱。由于所设置机关未能捕到猎物,批早叶又分三次到阿路底街上购买了六具大铁猫夹及一些小铁猫夹,再次伙同迪早叶、邓上恒将捕猎用的钢索固定在大、小铁猫夹后,分别设置在腊务多、同王凸、马秋狂基的王罗洛、洛达王一带。三被告人先后人设置了大铁猎夹6个,小铁猫夹47个及三处竹签陷阱。期间,分别在咱利国有林区的腊务多、同王凸及马秋狂基的洛达王非法捕获了三只猕猴,其中两只被其三个共同分食,其余一只被批早、迪早叶二人分食。另外,三人还先后捕获飞鼠等鼠类共计45只并已分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批早叶、迪早叶、邓上恒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侵犯了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动配合,认罪态度较好,福贡县人民法院遂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在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服判,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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