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展
2009-06-23 16:44:39 | 来源:京报网-北京日报 | 作者:李林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在我党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其具体表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一、废除国民党的“伪法统”和“六法全书”,通过《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为新中国初期的法律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为依据。”这一规定,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为新中国法制的建立及其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开展,廓清了障碍,奠定了基础。张友渔先生曾经指出:“解放初,我们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这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六法全书’代表国民党的法统,不废除这个法统,我们就不能确立自己的革命法制。”

  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两个宪法性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奠定了新中国建国初期法律制度的基础。

  二、自上而下地建立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署的组织体系,确保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同新生人民政权一起建立的。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署长,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举行成立大会。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等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署的体制和职权,开始自上而下地建立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署的组织体系。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从法律上确保人民能够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依法管理自己的国家。

  三、颁布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五四宪法”,标志着新中国法制的正式建立

  1954-1957年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创立时期。1953年初,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毛泽东任委员会主席,朱德、宋庆龄等32人任委员。1954年9月15日,宪法草案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为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宪法基础,同时标志着新中国法制的正式建立。

  在1954年宪法制定时,毛泽东曾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宪法草案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是在座的各位(指参加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的各位委员)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

  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民主法制建设提到一个崭新的高度

  1957-1976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由曲折走向挫折的20年,党和国家的工作、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都受到严重影响,给我们留下了深刻教训。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党和国家开始了拨乱反正的工作。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思想对于加快法治建设步伐、及时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民主法治建设提到崭新的高度。全会认为:(1)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五、中央发布“64号文件”,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

  1979年的大规模立法,揭开了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序幕。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个重要法律。在一次会议上通过这样多的重要法律,“这在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发〔1979〕64号文件)。《指示》对党委如何领导司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1)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办事,坚决改变和纠正一切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错误思想和作法。(2)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党的各级组织,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都要带头遵守法律。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绝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公民,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中央64号文件”被认为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的其他方面得到恢复和重建: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得到进一步健全,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和安全等机构得到恢复或者重建;1980年1月,中央恢复成立了中央政法委员会;1983年7月1日,国家安全部召开成立大会。所有这些,为新时期法制建设奠定了思想、政策、法律和组织基础。

  六、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历史审判,标志着不要法治的时代结束了,中国社会走上了依法办事的道路

  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和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进行公开审判。从1980年底至1983年初,一些地方和军队也审判了林彪和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在各地的一批骨干分子以及军内骨干分子。“两案审判”对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表明不要法治的时代结束了,中国走上依法办事的道路。这一时期,中央开始了全国大规模的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到1982年底基本结束,取得了重大进展。

  七、“八二宪法”的颁布是新中国法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大厦立起了支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修改宪法就成为当务之急。1980年9月,全国人大成立以叶剑英为主任委员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宪法序言和总纲第五条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规定了宪法的根本地位和宪法保障制度。“八二宪法”是新中国法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大厦立起了支柱,对新时期法治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此后,随着普法工作的开展,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

  八、保障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经济方面的法律成为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虽然我国经济领域已有一些基本的法律,但是还不完备,还需要进一步制定一批重要的经济法律和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以保障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为此,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制定经济方面的法律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统计法等。同时,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利于引进外国资本和技术,还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

  九、“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等写进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1992年党的十四大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成为迫切要求。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定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宪法中的地位,把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完全纳入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体系中。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进了宪法,开始了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跨越。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对宪法所规定的许多重要的制度都作了修改和完善。2007年党的十七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贯彻”,并对我国未来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任务”的战略部署。(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研究员)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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