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立法禁家长看孩子短信? 起草者称系媒体误读
2009-06-11 14:39:18 | 来源:文汇报 | 作者:钱忠军
上周,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武昌闭幕。围绕被提交审议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草案)》,引发了此间媒体的关注和争论。有当地媒体称,该条款规定“家长不得查看孩子手机短信”。此消息一出,立刻在社会与网上炒得沸沸扬扬,引来广泛争议。
然而,这部地方法律法规的起草人之一——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冶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某家媒体对该条款的一种误读。
她强调,该《办法(草案)》无意限制家长的监护权,对这方面也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她介绍说,媒体所说的草案相关规定是第三十二条,记者今天登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网站,看到原文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查看、隐匿、毁弃、公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媒体的报道将原文中“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改成了“未经同意”,漏报了“本人或者监护人”,而孩子的监护人一般就是他们的父母。
周冶陶介绍说,该《办法(草案)》经过多次立法调研,是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和借鉴外省立法成果基础上,先后5易其稿,由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这个法律只是想动员全社会来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让孩子有个健康的环境成长。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中,对于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仅限于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等。而这次提交审议的该《办法(草案)》,将时下流行的网上聊天、手机短信也纳入其中,目的是使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范围更宽泛、更合理。
然而,这部地方法律法规的起草人之一——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冶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某家媒体对该条款的一种误读。
她强调,该《办法(草案)》无意限制家长的监护权,对这方面也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她介绍说,媒体所说的草案相关规定是第三十二条,记者今天登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网站,看到原文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查看、隐匿、毁弃、公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媒体的报道将原文中“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改成了“未经同意”,漏报了“本人或者监护人”,而孩子的监护人一般就是他们的父母。
周冶陶介绍说,该《办法(草案)》经过多次立法调研,是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和借鉴外省立法成果基础上,先后5易其稿,由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这个法律只是想动员全社会来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让孩子有个健康的环境成长。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中,对于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仅限于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等。而这次提交审议的该《办法(草案)》,将时下流行的网上聊天、手机短信也纳入其中,目的是使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范围更宽泛、更合理。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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