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过关率缘何饱受争议
2009-05-27 15:49: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夏虹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取代了以往的律师资格考试和法院、检察院内部考试,是我国法律职业向专业化和精英化方向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此举的意义还在于使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同质化,为检察官、律师、法官互换职业提供了一个平台。从2002年起司法考试就备受社会广泛关注,有人将其誉为“天下第一考”,笔者认为称其为“第一考”是因为参考人数第一,社会关注程度第一,而非考试难度第一。

  在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司法考试过关率当属一个热点问题,特别是2008年司考成绩的公布,社会对司考过关率的关注程度又推向了新的高潮,前两年社会就对历年走高的过关率感到一丝担忧,而网上爆料2008年司考过关率创下历史新高(达到30%以上),给人的感觉这个过关率的确高得有点离谱。于是乎有人调侃,司法考试已经沦为了普法考试。

  一、法检官断层使得法检系统呼吁提高司考过关率。

  在2002年首次司法考试中,全国有36万人报名,检察院、法院系统人员占报名总数的20%左右,最终全国有2.4万多人通过了合格分数线。这些考生中,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合格比例相对较低,处于平均合格率之下,有些检察院、法院几乎是“全军覆没”。按照《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法官和检察官一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遴选,而法检系统参考人员过关率较低,使得法官和检察官面临青黄不接、后继无人,这在西部基层司法机关表现得特别突出,这样的结果不能不引起“两高”以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广泛关注。一面是司法考试的低过关率,一面是基层司法机关人才危机,为了走出窘景,一些边远、经济困难地区呼吁提高司法考试的过关率,得到司法部的积极回应,一是决定对中西部、基层和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放宽政策,如今放宽地区范围一再增加,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一降再降,司考过关率从2002年的7%逐年攀升至30%以上,基层司法系统的精英化要求开始“打折”。

  二、社会期盼低过关率以求选拔法律精英。

  法学是博大精深的科学,司法活动是专业性极强的活动。但多年来,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一直被忽略了,对法官的选任几乎无任何诸如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要求,很多人未经严格选拔而进入法官队伍。有人说,司法是一项相当专门化、精英化、职业化的技艺,法官审理案件就如同医生进行解剖和做手术一样,法律职业是一项极其特殊的职业,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业务大到决定生杀予夺,小到明判分毫归属,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超凡的才智、丰富的情感和高超的法律专业技能。因此社会对通过司法考试选任高素质人员担当法检官的期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高,自然会关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能否健康运行。

  三、多高的通过率才算合适。

  科学设定我国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关键是要弄清目前法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到底是数量不足还是素质不高?对此,普通公众恐怕比法律行业本身看得更清楚。目前,法律专业人才紧缺的问题已基本得到缓解,而且总体供给数量还在持续增加。即使以10%的通过率计算,法律职业新增人数预计近3万,这还不包括每年数以十万计的法律院系毕业生。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全员干警总数68名,通过司考至今未任命为法官的人员就有10名,其原因在于法官员额已满。在此前提下,我们需要做的是“择优过关”。作为“一考定终身”司法考试也许还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但从某种角度讲,国家司法考试的最大魅力就在于它的通过难度,而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法律人员的精英化和社会公信力。

  事实上,与国际横向比较,中国目前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算较高。日本和韩国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只有3%左右。在美国,其他专业获本科学历后才能修读法科,然后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优中选优之后达到20%的通过率,那当属正常。有人常常以个别偏远基层司法机构在司法考试中“全军覆没”为由,要求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但这并不是一个可以通过人为提高考试通过率来解决的问题。

  从现实情况看,在偏远地区,非司法系统的人士通过考试的也不在少数,解决其“专业人才荒”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些手持合格资格却徘徊于司法系统外的人士,能够得其门径,逐渐置换掉那些身在其位,却迟迟不能职业达标的系统内人士,通过新陈代谢实现司法机构的专业进步,这才是司法考试的本义所在。

  司法考试是一项旨在选拔优秀专才的资格考试,保持较低的通过率,方能确保“过关者”的较高专业素质。如果盲目增加司法考试的频率、提高通过率,将难免导致考试通过者鱼龙混杂,提高司法从业者素质的考试目的也将难以保证;从律师考试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许多年来走过的辛勤与坚守,都可能前功尽弃。这对法治国家的成长、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普通民众的法律服务期待,有害无益。其实,从长远来看,如果能够将这一“门槛”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势必将极大地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作者单位: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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