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披露亿霖传销案侦破始末 详解敛财手段
2009-03-26 14:28:55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郑法宣 李松 黄洁
  一个刑满释放人员,打着“合作造林”的招牌,纠集一伙不法人员,在短短两年时间内,从全国各地狂敛资金16.8亿元———北京迄今为止破获的最大一起传销案令人深思。今天,相关办案人员向《法制日报》独家披露了亿霖传销案侦破内幕,并详细解析了传销敛财的主要手段。

  何女士实地探访 传销案东窗事发

  2004年,亿霖公司“投资几万元,轻松做老板”的广告走进了老百姓的视线。这则广告同样也引起了退休教师何女士的注意。退休后的何女士一直希望找份工作干,于是她拨通了亿霖公司的电话。亿霖公司一位业务员热情地邀请她去公司面谈。

  “我们公司主要从事托管造林,也就是说,我们把承包或收购的林地卖给投资人,再接受投资人的委托对林地进行管护,等林木长成后,双方再进行利益分配。而我们销售的全是速生丰产林,林木7年后保证成材见效益,每亩地的净收入可达到六七千元。买的地越多,好处越大。”业务员富有煽情的介绍打动了何女士。业务员还介绍说,她只要花40万元购买林地,就可以直接当销售经理,那样收益比当销售代表要大得多。

  从参加工作到退休,何女士所有的积蓄只有10万元。但此时的她,已经完全沉浸在业务员为她编织的“发财梦”里不能自拔,她悄悄取走了儿女的20万元,又把老母亲的10万元养老费借了出来。东拼西凑交完款后,何女士却等来一个让她意外的消息。亿霖公司的人告诉她说,考虑到何女士年龄大的原因,劝她最好不要当经理了。这突如其来的变故,不禁让何女士对重金购买的林地也担心起来。

  由于40万购林款事关全家人的命脉,2005年夏天,64岁的何女士瞒着家人独自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考察了林地。到了林地面前,何女士惊呆了,眼前的情景让她欲哭无泪:所有的树只有筷子那么粗,高矮也就是一尺多,而且全是死树,没有活的,再看丛生的杂草,比树都高好多。让何女士更加震惊的是,她在亿霖集团购买的150亩林地全部都是这样。当初何女士曾多次要求去实地考察一下,但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天气冷、工作忙等各种借口拒绝了何女士的要求。从通辽回来后,何女士向北京市公安局报了案。

  自2006年开始,北京市公安局经侦部门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称亿霖木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鹏运等人以传销方式进行非法经营犯罪。为打击传销犯罪、减少广大购林群众的经济损失,2006年初,北京市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开始了对亿霖集团的全面调查。

  专案组精心筹划传销者纷纷落网

  为了不打草惊蛇,专案组精心策划了多种侦查方案。专案组的民警通过走访购林群众和对公司内部的摸底排查,逐渐掌握了亿霖集团的整体架构和销售模式;在分赴河北、内蒙等亿霖集团所销售的林地进行调查时,发现内蒙生长三年的树只有拇指粗细,而河北林地中有部分林地实际上并不存在。

  在民警开展侦查的同时,狡猾的犯罪分子似乎有所觉察。他们开始向境外转移资金并择机潜逃。

  2006年6月1日晚,专案组集中警力一举抓获亿霖集团的11名高管人员,同时迅速对亿霖集团经营场所进行搜查,对集团账目进行审核。这11名高管中就包括亿霖集团的掌门人———赵鹏运。

  赵鹏运,辽宁省沈阳市人,1994年开始做传销,曾于2002年8月因从事传销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服刑期间,赵鹏运得到了“当前林业发展迅猛”的信息,让他看到了发财的前景。2004年4月,赵鹏运出狱后就注册成立了内蒙古亿霖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同年6月又在京成立了亿霖集团。

  王书兰是亿霖集团的一名“销售部长”,最多时曾有过200多名部下,在亿霖集团获得了超过200万元的非法所得。据王书兰回忆,2004年,她花了近12万元购买了20亩林地,也因此成了亿霖集团的一名“销售代表”。

  王书兰的第一个客户是一个在北京郊区开了十几年挂面厂的老人,老人看到了亿霖集团的广告,觉得是一个不错的项目,随即找到了亿霖集团。在进行了一系列购买林地收益丰厚的“攻关”后,老人的家人还是不同意他一次性购买50亩林地。无奈之下,王书兰把老人带到了亿霖集团设在河北廊坊的“示范基地”。当这位老人看到河北基地郁郁葱葱的速生杨时,改变了最初的想法,回京次日就给王书兰专程送来18万元支票,购买了30亩林地,而王书兰也拿到了自己在亿霖的第一笔提成奖金1000元。随后,王书兰把自己的小姑子等亲友都“发展”成了“下线”。2005年1月,她当上了亿霖西单分部的“销售部长”。

  王书兰说,每当一个人来到亿霖,马上就会有人“贴身帮助”,无论对方听课还是上厕所,寸步不离,防止与其他人交谈被“传染”。

  亿霖集团销售林地的营销模式具备传销犯罪的各项特点,是典型的“金字塔”结构,其销售人员共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经理、销售部长。亿霖集团规定,销售人员必须自购林地10亩以上才可以介绍他人购林并获得从中提成的资格,以此方式收取入门费。

  在成功控制了亿霖集团的骨干成员后,专案组民警多次下河南、赴湖南、奔江西,深入田间地头,彻查亿霖集团已购林地的实际状况。

  2006年底,亿霖集团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查明:2004年4月以来,亿霖集团实际控制人赵鹏运、法定代表人屠晓斌等多人纠集在一起,成立了亿霖集团及多家关联企业,以招聘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形成以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为主要内容的提成制度,在全国多个省市低价收购林地,通过虚假宣传吸引投资者高价购买林地,大肆开展林地传销活动,牟取非法暴利。

  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亿霖集团在销售林地时,按照每亩500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向投资者收取所谓的“林地看护费”,仅此一项就收取了3亿余元。但这笔资金既没有交给银行监管,也没有用于林地看护,而是被混入林地销售款,用于给各级销售人员发放提成和挥霍。调查中发现,北京一个销售分部的负责人黄金辉提成就高达5000多万元。

  2007年2月8日,警方又将谷某等9名亿霖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和传销骨干刑事拘留,依法扣押、冻结了亿霖集团部分非法所得和资产,依法查封了亿霖集团在北京的经营场所。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警方又调集警力分赴辽宁、吉林、河北、陕西等地,对参与传销且逃匿的骨干人员展开集中抓捕行动,全力追缴涉案赃款、赃物。2007年3月,亿霖集团14名骨干落网,警方追缴回部分赃款,并扣押查封其用赃款购买的汽车、房产等财物。

  玩手段穷尽招术 上当者排队购林

  据亿霖集团内部工作人员回忆说,在亿霖集团最火爆的那段时间,各个销售部交钱购林的人排起了长队,甚至有人因为交不上钱而动了手。期间,有些人甚至借助各种关系找到她,想走后门交钱购林。亿霖集团是以怎样的手段欺骗群众,疯狂聚敛财富的呢?

  据办案人员透露,亿霖集团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资料齐全,公司在互联网上建有网站,选择北京高档写字楼作为其营业场所,并找社会名人作形象代言人,以上因素使其传销林地的经营活动具有极强的欺骗性,每一个到过亿霖公司的人都不会认为这是一家骗人公司。

  “客户出钱,公司负责种植、管护、销售树林”、“合作造林,首选亿霖”、“投资几万元,轻松做老板”……这些极具蛊惑性和煽动性的宣传语曾经打动也蒙骗了无数人。同时,亿霖集团还利用广告、授课、宣传画册等多种形式,故意夸大亿霖集团的实力和资质,夸大种植速生杨生长量及收益,编造森林资源状况和市场走势,虚构林业专家的观点,利用林业专家的影响虚假夸大投资林业的回报率。

  亿霖集团传销人员为了追逐高额的提成,从上到下都细心研究社会各阶层的投资意向和心理特点,并制定针对不同阶层,尤其是离退休人员的说服策略,管理层还不时组织传销人员交流销售经验,不断总结骗人伎俩。

  亿霖集团在销售林地时虚假承诺银行监管,承诺在合同生效后,即将收取的管护费交银行进行监管。实际情况是,亿霖集团在销售林地时按每亩500元至800元收取购林者管护费,累计收取约3.2亿余元,但是只支出了1400余万元用于管护,其余被挪用购买林地、对外投资和挥霍,并没有实际履行管护义务,致使大部分林地处于无人看护的状态。

  案件多情况复杂防上当警方提示

  据办案人员分析,近年来,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呈多发趋势。此种类型的经济犯罪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

  据介绍,目前非法集资的主要手段主要有:

  以定期支付高息、红利等回报为诱饵,使集资参加人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从非法集资活动的手段上看,大部分非法集资活动为了获取更多更广的群众参与,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手法,以支付高息、红利或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不明真相的人们参与到集资活动中。非法集资者在非法集资活动开始的初期,往往都能够按照“承诺”,以明显高于银行储蓄等合法投资渠道所获得的回报,让参与人获得暂时的实惠,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参与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达到“钱生钱、利滚利”的目的。但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支付给集资参与人的所谓高额回报,都是参与人自身的出资。

  以表面“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欺骗集资参与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公司、企业,基本上都是获得工商登记,并具有核准的经营范围。这些公司、企业虽然表面合法,但是并没有相应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资格,其允诺的高额回报也是不可能兑现的。其在募集资金过程中,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用后续参与人的资金支付前者的回报,诱骗更多的人加入,使资金越滚越大,越集越多,由此造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非法集资单位或者个人不堪重负而暴盘,而集资参与人的利益严重损失。

  从目前情况看,非法集资有多种表现形式: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据办案人员介绍,非法集资活动与合法的投资、理财活动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合法的理财活动,必须经过证监、银监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从事非法集资的公司、企业,其形式上虽然是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的合法公司,但并不代表其实际经营活动就一定合法。

  警方特别提示广大群众,要充分认清“合法外衣下的非法集资行为”的本质。按照我国民法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可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都可能注册为企业。无论经济组织或个人,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都可以注册企业,其经济责任由企业承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的准入工作。虽然企业当初具备了登记注册条件,拥有营业执照,但它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这与当初企业登记注册,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是两回事。企业当初获得营业执照并不代表企业今后的所有行为都是合法的。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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