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珍贵的明信片
2009-03-11 14:57: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邹威
“叔叔,谢谢您!”2009年春节刚过,我在整理朋友给我寄的明信片时,又看到了这张珍贵的明信片,这张明信片上只歪歪扭扭地写着这几个字。
事情还要从2007年我办的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件说起。那年春天,参加法律硕士学习结束后,我回到了单位,上班的第一天,领导就分了一个上诉案件。看似薄薄的卷宗,记载了一个故意伤害的案件。案件发生在江苏省涟水县一个乡镇里的同胞兄弟之间。上诉人于广海因偶发琐事将其兄于广江打伤,在抢救过程中又因医疗事故导致于广江死亡,案发后于广海到公安机关自首,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于广海有期徒刑六年。于广海不服,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那天,一口气阅完卷,我不以为然,心想,这个案子也太简单了吧。应该说从法律上讲,一审判决的定性是准确的,量刑也并无不当。第二天,正当我准备出差提审于广海时,一个老汉带着三个小孩出现在我办公室。
老汉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满面沧桑,衣着朴实,说话有些腼腆,身后的三个孩子衣衫褴褛。
老汉叫于某某,是家庭悲剧的受害者,死者和上诉人的父亲。
问明来意后,我忙端上一杯热茶。
老人眼含泪水向我倾诉了家庭的不幸。他和老伴今年六十五岁,老伴二级残疾,常年有病,死者是他们的大儿子,凶手是他们的二儿子,大儿子死后留下两个孩子,大的十二岁,小的十岁,都在读书。二儿子平日里老实巴交,娶妻四川人,因嫌家贫,儿媳生下孙子后就一人跑回了老家。
此刻我已经意识到,老人的身旁肯定就是那三个不幸的孩子了。
临走时,老人满含泪水地把三十余名当地群众联名要求对于广海减轻处罚的申请材料交到我手中。
老人走后,我心头沉甸甸的,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件却让我思考了很长时间。作为一名执法者,我深切地感受到血案给一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创伤,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现在又雪上加霜,无论是上诉人自己的小孩,还是被害人的两个小孩都十分需要父爱的温暖和关怀,特别是悲剧留在三个幼小孩子心里的阴影,将会影响着他们健康地成长。
想到这里,我匆忙地准备齐材料,来到了案发所在地涟水县某镇调查核实。
涟水县某镇是革命老区,相对于江苏其它地区较为落后,但民风纯厚质朴。据村民反映,死者于广江平日里游手好闲,好吃懒做,嗜酒如命,动辄打骂父母、欺辱乡邻,民愤极大。上诉人于广海平日里对父母很孝顺,也较为勤快,是家里唯一的劳动力。于广海被捕后,老小五口失去了衣食来源,只能靠政府救济,一家人的生活成了大问题。
第二天,我来到涟水看守所,提审上诉人于广海。于广海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希望能够得到从轻处罚,早日回到家中赡养老人,抚养三个孩子。
调查回来后,我又详细地审阅了这个看似简单的伤害案。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于广海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了被告人是自首、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只是被害人死亡的部分原因以及被告人的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进而减轻判处于广海有其徒刑六年。从法律上讲,一审判决的定性是准确的,量刑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于广海犯罪发生于家庭内部,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也并不大,且本人已认罪悔罪,同时也取得被害人亲属(自己的嫂子)的谅解。综合家庭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下,其量刑上应与其它故意伤害犯罪区别对待,应在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内,加大减轻处罚的幅度,可以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早日回归社会,挑起家庭的重担,这样能够促进社会安定,维护家庭和谐,最大限度地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审查终结时,我把改判缓刑的建议向领导做了汇报,我的建议得到院领导的认可。
2007年4月20日,这一天,我终生难忘,这是我到公诉部门工作的第一个全省考核庭。我佩戴着鲜红的检徽,衣着整齐,庄严而神圣的法庭上,发表了对上诉人改判缓刑的出庭意见。上诉人于广海当庭痛哭流涕,表示愿意扶老携幼,挑起家庭的重担。二审法院当庭采纳了我的建议,六天后,作出了终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执行。
于广海被释放了,他用实际行动洗刷他的罪恶,用亲情和关爱去抚慰那个受伤的家。
判决宣告后的一天,我收到了一张来自涟水县某镇的明信片,上面是一个孩子歪歪扭扭写着的几个字:“叔叔,谢谢您!”。
事情已经过了两年了,但这张明信片我却一直珍藏着,它让我真切的体会到一个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就案办案,要通过法律的运用和实施,给社会、人民带来自由、安全、秩序和福利,要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使无情的法律变有“情”。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事情还要从2007年我办的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件说起。那年春天,参加法律硕士学习结束后,我回到了单位,上班的第一天,领导就分了一个上诉案件。看似薄薄的卷宗,记载了一个故意伤害的案件。案件发生在江苏省涟水县一个乡镇里的同胞兄弟之间。上诉人于广海因偶发琐事将其兄于广江打伤,在抢救过程中又因医疗事故导致于广江死亡,案发后于广海到公安机关自首,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于广海有期徒刑六年。于广海不服,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那天,一口气阅完卷,我不以为然,心想,这个案子也太简单了吧。应该说从法律上讲,一审判决的定性是准确的,量刑也并无不当。第二天,正当我准备出差提审于广海时,一个老汉带着三个小孩出现在我办公室。
老汉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满面沧桑,衣着朴实,说话有些腼腆,身后的三个孩子衣衫褴褛。
老汉叫于某某,是家庭悲剧的受害者,死者和上诉人的父亲。
问明来意后,我忙端上一杯热茶。
老人眼含泪水向我倾诉了家庭的不幸。他和老伴今年六十五岁,老伴二级残疾,常年有病,死者是他们的大儿子,凶手是他们的二儿子,大儿子死后留下两个孩子,大的十二岁,小的十岁,都在读书。二儿子平日里老实巴交,娶妻四川人,因嫌家贫,儿媳生下孙子后就一人跑回了老家。
此刻我已经意识到,老人的身旁肯定就是那三个不幸的孩子了。
临走时,老人满含泪水地把三十余名当地群众联名要求对于广海减轻处罚的申请材料交到我手中。
老人走后,我心头沉甸甸的,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件却让我思考了很长时间。作为一名执法者,我深切地感受到血案给一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创伤,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现在又雪上加霜,无论是上诉人自己的小孩,还是被害人的两个小孩都十分需要父爱的温暖和关怀,特别是悲剧留在三个幼小孩子心里的阴影,将会影响着他们健康地成长。
想到这里,我匆忙地准备齐材料,来到了案发所在地涟水县某镇调查核实。
涟水县某镇是革命老区,相对于江苏其它地区较为落后,但民风纯厚质朴。据村民反映,死者于广江平日里游手好闲,好吃懒做,嗜酒如命,动辄打骂父母、欺辱乡邻,民愤极大。上诉人于广海平日里对父母很孝顺,也较为勤快,是家里唯一的劳动力。于广海被捕后,老小五口失去了衣食来源,只能靠政府救济,一家人的生活成了大问题。
第二天,我来到涟水看守所,提审上诉人于广海。于广海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希望能够得到从轻处罚,早日回到家中赡养老人,抚养三个孩子。
调查回来后,我又详细地审阅了这个看似简单的伤害案。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于广海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了被告人是自首、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只是被害人死亡的部分原因以及被告人的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进而减轻判处于广海有其徒刑六年。从法律上讲,一审判决的定性是准确的,量刑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于广海犯罪发生于家庭内部,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也并不大,且本人已认罪悔罪,同时也取得被害人亲属(自己的嫂子)的谅解。综合家庭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下,其量刑上应与其它故意伤害犯罪区别对待,应在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内,加大减轻处罚的幅度,可以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早日回归社会,挑起家庭的重担,这样能够促进社会安定,维护家庭和谐,最大限度地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审查终结时,我把改判缓刑的建议向领导做了汇报,我的建议得到院领导的认可。
2007年4月20日,这一天,我终生难忘,这是我到公诉部门工作的第一个全省考核庭。我佩戴着鲜红的检徽,衣着整齐,庄严而神圣的法庭上,发表了对上诉人改判缓刑的出庭意见。上诉人于广海当庭痛哭流涕,表示愿意扶老携幼,挑起家庭的重担。二审法院当庭采纳了我的建议,六天后,作出了终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执行。
于广海被释放了,他用实际行动洗刷他的罪恶,用亲情和关爱去抚慰那个受伤的家。
判决宣告后的一天,我收到了一张来自涟水县某镇的明信片,上面是一个孩子歪歪扭扭写着的几个字:“叔叔,谢谢您!”。
事情已经过了两年了,但这张明信片我却一直珍藏着,它让我真切的体会到一个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就案办案,要通过法律的运用和实施,给社会、人民带来自由、安全、秩序和福利,要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使无情的法律变有“情”。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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