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批复不再执行
2009-02-02 08:45: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9年1月29日作出《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停止执行死刑案件的处理,规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而这次新出台的《规定》对此进行了修改,也意味着《批复》不再执行。
以下就是不再执行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2号 自1999年1月29日起施行)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1998〕97号《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适用何种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此复
以下就是不再执行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2号 自1999年1月29日起施行)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1998〕97号《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适用何种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此复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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