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学子盗偷母校电脑获刑
2008-12-11 16:40: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卫香香 陈君
 

    正在紧张筹备今年考研之际,翟某自己的电脑被盗,为弥补损失,打算自己配一台,遂将学校两台电脑的主机偷走。今天,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翟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电脑被盗 盗窃母校电脑寻求平衡

    今年7月份,25岁的翟某从河南省郑州市某高校医学院毕业,为了考研暑假期间一直在校医学院教室看书学习。今年7月初,他的电脑在出租屋内被盗,因他知道医学院办公楼学院办公室内有两台电脑,便计划偷窃。

    7月27日中午,翟某在街上杂货店购买了5把螺丝刀、3根锯条、一把钳子、一个小手电及一段绳子。当晚,翟某等到其他人都离开后,弄开办公室的锁,用手电筒照明把一台新的电脑主机搬到一间教室里,用螺丝刀打开主机箱把里面的主板、内存等东西都拆掉装到事先带的深色挎包里,把机箱壳扔到教室后面的桌子下。感觉太少,又到办公室把另一台旧电脑的主机偷出来用同样的方法拆掉主板、内存等。翟某偷完后走到二楼,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栓到挎包上从二楼把偷来的东西放到一楼冬青树丛里,准备到天亮后再拿走。一楼的门晚上都锁住了出不去,就在二楼休息。呆了一会儿听见一楼门响了,以为有人开门就下去了,准备离开时被学校保安抓获。当时大约是凌晨3点多。

    翟某称,其电脑前段时间被盗了,就想偷学校主机自己配一台,因为对电脑不懂所以偷了两台主机,怕只偷一台部件不够配其电脑的主机。

                    法不容情 考研学子终获刑

    翟某被批捕后,其弟多次到检察院,请求“让哥哥参加考研”。其弟说,翟某平常学习挺好,大学毕业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近两年一直在学校内复习考研,去年由于一门功课仅差了两分没被录上,而今年他再次复习信心很足。

    郑州市检察院检察官说:“按照郑州市检察院出台《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在一些情形内,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这其中包括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过失犯罪、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等情况。但在此案件中,25岁的翟某早已大学毕业,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有计划、有预谋,并购买作案工具,先后盗窃两台电脑主机配件,主观恶性明显,不满足可以不予起诉的条件。虽然其将要参加考研,但此并不能作为免予起诉的理由。”

    经鉴定,上述电脑主机共计价值140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翟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及其系犯罪未遂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翟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400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翟某系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意识淡薄是大学生犯罪根源

    二七区法院法官陈君说,“大学生毕业后,就业压力大;考研遭受挫折;远离家乡和亲人,遭遇伤害得不到救济,心理容易失衡或彷徨。心存侥幸或是受刺激后头脑发热一时冲动,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很容易误入歧途。”

    该院法官陈唯说:“主要是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大学关注的还是就业率,忽视学生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大学虽然开设了法律课,大多数学生也不重视。另外就是大学生缺乏挫折教育,容易冲动和盲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可以组织青少年旁听案件审理或者参观监狱等,让他们从内心深处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和法律的权威,从而珍惜生命和自由。”

    该院少年庭庭长王群岭说:“对本案中的被害人来说,因其法律意识淡薄,其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他现在的确也很后悔。其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就是对其本人也会产生很大的危害.因为他的犯罪行为,在其本人的户籍档案中已存记录。就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一辈子都无法清除这一犯罪记录的,从这一个方面来说,对其本人的前程潜在的危害是很大的。从刑罚的教育和挽救的功能来讲,对那些偶起犯意被教唆犯罪等轻微的刑事案件,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采用有条件的’前科消灭’制度,来消灭这类人员犯罪记录,对其教育的作用也许更为有效。”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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