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专职化浅谈
2008-11-11 15:15: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民报
随着诉讼费的降低,社会上的大量矛盾涌向法院,相对于急剧增加的案件,法院的审判人员却没有变化,案多人少的压力日益显著,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很多法院尝试设立专职的人民陪审员,用以缓解当前案多人少、审判力量不足的现象。如何看待人民陪审员专职化问题呢?
脱离人民群众的陪审员不再是人民陪审员。专职化的人民陪审员容易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失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内涵,有悖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宗旨,将面临一系列难以克服和避免的弊端。
首先,从我国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来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工作民主化、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与法官的最大区别就是非职业化。陪审员虽然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但与法官却不是同一战壕的“战友”,陪审员不仅代表人民群众参与案件审理,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与审判员的思维可以形成互补。同时,陪审员还要肩负监督法官廉洁公正的重要使命,对审判工作直接、有效的进行监督。
其次,陪审员专职化显然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相违背。一方面,陪审员专职化的直接结果就是脱离人民群众——在人民群众心目中,专职化的陪审员更像“法官”而不像“人民陪审员”,陪审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和隔阂由此产生;另一个结果则是陪审员的专职化必然导致专业化,使他们迅速向法律职业者演变,而日益摆脱“民间化”和“非职业化”的特征,使他们无法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与法官的思维难以形成互补,这恰恰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要克服的不足和缺陷。另一方面,为了保证陪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专职陪审员往往需要辞去原有工作,从法院领取补贴,这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把陪审员与法院和法官利益“捆绑”在一起,导致陪审员对法院产生归属感,使陪审员与法官成为一个战壕的“战友”,必然失去对法院和法官进行监督的应有职能。同时,陪审员全日制在法院工作,也无法起到对社会和周围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作用。总之,陪审员专职化无法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有功能,也无法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根本宗旨。
最后,陪审员的专职化还会产生其他一些负面效果。由于专职陪审员在特定时间内的固定性和总体上的临时性,再加上对陪审员监督措施的欠缺和制度的缺位,给陪审员腐败提供了可能。相比法官而言,这些专职陪审员的腐败可能性更大,收买成本可能会更低。一些地方法院的陪审员越权办案、司法专横现象时有发生,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人们陪审员来自于人们,就应该让人民陪审员回到人民中去,不要指望用专职陪审员来弥补法院办案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的问题。同时,设立专职陪审员的探索并不能起到“监督司法公正、教育民众”的作用,相反,却更容易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失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内涵。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脱离人民群众的陪审员不再是人民陪审员。专职化的人民陪审员容易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失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内涵,有悖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宗旨,将面临一系列难以克服和避免的弊端。
首先,从我国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来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工作民主化、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与法官的最大区别就是非职业化。陪审员虽然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但与法官却不是同一战壕的“战友”,陪审员不仅代表人民群众参与案件审理,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与审判员的思维可以形成互补。同时,陪审员还要肩负监督法官廉洁公正的重要使命,对审判工作直接、有效的进行监督。
其次,陪审员专职化显然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相违背。一方面,陪审员专职化的直接结果就是脱离人民群众——在人民群众心目中,专职化的陪审员更像“法官”而不像“人民陪审员”,陪审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和隔阂由此产生;另一个结果则是陪审员的专职化必然导致专业化,使他们迅速向法律职业者演变,而日益摆脱“民间化”和“非职业化”的特征,使他们无法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与法官的思维难以形成互补,这恰恰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要克服的不足和缺陷。另一方面,为了保证陪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专职陪审员往往需要辞去原有工作,从法院领取补贴,这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把陪审员与法院和法官利益“捆绑”在一起,导致陪审员对法院产生归属感,使陪审员与法官成为一个战壕的“战友”,必然失去对法院和法官进行监督的应有职能。同时,陪审员全日制在法院工作,也无法起到对社会和周围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作用。总之,陪审员专职化无法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有功能,也无法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根本宗旨。
最后,陪审员的专职化还会产生其他一些负面效果。由于专职陪审员在特定时间内的固定性和总体上的临时性,再加上对陪审员监督措施的欠缺和制度的缺位,给陪审员腐败提供了可能。相比法官而言,这些专职陪审员的腐败可能性更大,收买成本可能会更低。一些地方法院的陪审员越权办案、司法专横现象时有发生,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人们陪审员来自于人们,就应该让人民陪审员回到人民中去,不要指望用专职陪审员来弥补法院办案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的问题。同时,设立专职陪审员的探索并不能起到“监督司法公正、教育民众”的作用,相反,却更容易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失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内涵。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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